申訴犯改造

申訴犯改造是指勞動改造機關對在服刑改造期間提出申訴的罪犯所進行的改造活動。罪犯在服刑期間,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訴理由,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這類犯人稱之謂申訴犯。對申訴犯的改造是一項重要的工作,這項工作有助於勞改政策的全面落實,有助於罪犯知法、懂法,認罪服判,有助於嚴肅監內改造秩序。改造中的申訴犯有兩種類刑:一種是正常申訴的罪犯。這類罪犯是認為自己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適用法律上確有出入,按法律程式依法提出申訴,這種申訴犯在改造的態度上比較正常。另一種是非正常申訴的罪犯。這類申訴犯是以申訴為名,行抗拒改造之實。

基本介紹

這類申訴犯在改造中的表現是:有罪不認,故意搗亂,無理取鬧,有意製造混亂;抱僥倖心理,仿效他人申訴,鑽空子,碰運氣,喊冤叫屈,頂撞幹部;不安心改造,家屬鼓動,內外呼應,投機取巧鬧申訴。針對這兩種情況,在改造申訴犯中要以教育為主,注重調查研究,針對不同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申訴犯改造的措施是:(1)宣傳政策。向申訴犯宣講黨的勞改方針政策,講清黨的一貫主張是“有反必肅,有錯必糾”。做為罪犯應相信政府,能按著《刑訴法》第163條的規定處理,即:“監獄和勞動改造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2)學習法律知識。《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罪犯不服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我國《刑法》第157條、第158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對那些理由不能成立的申訴,從法律的角度給以解釋,使申訴犯明確,只有服法改造,才有光明前途。(3)不輕易許諾。幹部對申訴犯的申訴,要調查核實,依法辦事。不能感情用事,隨便許諾,要進行說服教育工作。(4)嚴格管理。對於無理取鬧、抗拒改造的申訴犯,要嚴肅監規紀律、堅決打擊其不法行為,迫使其服從判決,潛心改造。(5)對於正常申訴的,可依法協助辦理。加強個別教育,指出申訴不能妨礙改造,對情節有出入者,要協助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依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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