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鄰侵界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鄰侵界案
- 涉及人物:聶忠敏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五
- 發生年代:南宋
案件經過
南宋寧宗年間聶忠敏膏車言可侵犯田界,官府受理後,勘驗車言可所收乾照,“得見圖簿之中,有無揩改,雖事涉眨昧,然其供具元買車迪功田步畝四至,與見爭田段四至不相照應”。聶忠敏曾將該田典與韓鯨,但嘉定八年贖回,其面積與祖上砧基簿所載無異。為此,官府特派人親自於田中查驗,見“疆畫翼翼,殊不淆雜”沒有侵界的跡象。經多方詢訪,“聶忠敏祖聶仕才元有田叄段,計叄號,自北而南,上流下接,東至普門院山,西至黃推官及阿廖與張大宗、嗣宗田,南至阿黃田,北至車言可原買車迪功田,上件四至分明”,只有南畔因張大宗兄弟侵占耕作數年,又賣給蒙、韓兩家,所以不再與阿黃田相抵。經旺宅牙人陳達、同鄰保等人將車言可、聶仕才及韓、蒙四家毗連之田,當眾測量,聶田所虧畝數,係為韓、蒙兩家所占,聶家因經隔年深,不與爭執。“今來車言可又欲以所買車迪功田契內八百八十號,而爭占其八百八十一號之田”,聶忠敏不得不訴於官府,官府以為“若不與之主盟公論,深恐聶忠敏田段畝角,自此愈見侵削,將來何以供輸二稅”。聶忠敏所供四至,“節節明白,並無差舛”,而車言可所供四至前後矛盾,無以為憑,況且有證人證明所爭之田系聶忠敏的,故命雙方“各據元收乾照,依未爭前袖界管佃,不得妄有爭占,如再支蔓,以為公私之擾,合行科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