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安全義務履行與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

生態安全義務履行與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

《生態安全義務履行與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是2018年1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建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安全義務履行與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
  • 作者:王建平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11月
  • 頁數:871 頁
  • 定價:18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85296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生態安全義務履行與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分成三大板塊:(1)上編人的致災性與國家生態安全戰略包括三章:“第*章自然災害、生態危機與人類社會”,“第二章人的致災性理論的提出”以及“第三章國家生態安全戰略及目標設計的衝突”;(2)中編生態安全義務設定與履行包括“第四章資源管理人的生態安全義務設定與履行”,“第五章資源利用人的生態安全義務設計與履行監督”和“第六章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淵源、設計與履行”;(3)下編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包括“第七章人的致災性的生態安全法律控制”,“第八章地方政府生態義務履行與人的致災性經濟控制”和“第九章人的致災性的法治能力體系控制”等。

作者簡介

王建平,法學碩土,經濟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災後重建學院教授,民商法學、災害法學博土生導師;四川省“做出突出貢獻優秀專家”,四川大學自然災害應急管理與災後重建研究智庫首席專家。主持民法方法論研究(1994)、證券交易中的民事責任問題研究(1996):上市公司比較研究(2001)、四川汶川大地震重大法律問題研究(2008)、震後受災人群心理撫慰與治療—以心理救援條例制訂為視角(2013)、救災應急社會動員機制研究(2015)、災害法學基本問題研究(2015)、防大災救大險法治能力提升研究(2018)等課題30餘項;出版《減輕自然災害法律問題研究》等著作50餘部。
秦以,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社會學學士(Bachelor of Sociology,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Canada):加拿大薩省大學社會學研究生(Postgraduate of Sociology,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Canada)。參加防大災救大險法治能力提升研究(國家社科重大項目)、韌性城市建設與防災減災綜合機制(四川省教育廳項目)、應急管理部的職能整合講究(四川大學法學院項目)等研究。
何躍,西南大學法學學士,四川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災害法學博士,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
校博土研究學者。參與防大災救大險法治能力提升研究(國家社科重大項目)、韌性城市建
設與防災減災綜合機制(四川省教育廳項目)等課題項目。
李歡,西南科技大學法學學士,四川大學民商法學碩士、民商法學博士。參與防大災救大險
法治能力提升研究(國家社科重大項目)、韌性城市建設與防災減災綜合機制(四川省教育
廳項目)等課題項目。

圖書目錄

上編 人的致災性與國家生態安全戰略
第一章 自然災害、生態危機與人類社會 3
第一節 第一環境問題 4
一、環境問題淵源 5
二、第一環境問題與人類社會應對 17
三、第二環境問題與人類社會權利宣言 24
第二節 生態危機的嚴峻性及其根源 37
一、當代生態危機的嚴峻性 38
二、我國生態危機的特徵 52
三、生態危機的複合性根源 60
第三節 生態危機控制: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必然性 67
一、生態危機加重與法律控制的必然性 67
二、生態危機法律控制的“一案三制” 79
三、生態安全與人的致災性立法結合 91
第二章 人的致災性理論的提出105
第一節 生態危機與人的致災性相關關係 107
一、生態環境的外部性 108
二、人的致災性理論闡釋 116
三、人在生態危機中的致災性因素及其聚集、釋放與放大 125
第二節 生態資源利用行政行為失當的“致災性” 129
一、生態資源利用的外部不經濟性 132
二、行政行為失當的致災性 141
三、行政行為失當存在致災性的根源 147
第三節 生態資源利用人——企業和公民的致災性聚集、放大 152
一、資源的有限性與欲望的無限性 154
二、生態資源利用人的致災性 163
三、生態資源利用人致災行為的聚合、集合與放大效應 168
第三章 國家生態安全戰略及目標設計的衝突 176
第一節 國家生態安全戰略啟動 179
一、公民環境保護義務的系統性——以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為例 184
二、《全國生態功能區劃》編制與修編 197
三、生態危機對國家生態安全戰略的影響 206
第二節 生態危機巨觀戰略與省級政府中觀職責匹配 218
一、生態安全巨觀戰略的內容歸納 220
二、生態安全巨觀戰略的義務主體 235
三、政府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的目標 238
第三節 祁連山事件中國家生態安全戰略受損——央地區域生態義務衝突的啟示 244
一、祁連山生態保護義務賦予後地方政府行為的非配合性 246
二、物權觀念與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偏差 253
三、祁連山保護區上下級管理職權的衝突 261
中編 生態安全義務設定與履行
第四章 資源管理人的生態安全義務設定與履行269
第一節 資源管理人的生態職責與生態安全義務來源——國家責任的理論演繹 271
一、政府作為資源管理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272
二、資源管理人生態安全義務國家責任的理論依據 279
三、資源管理人生態安全義務的國際國內立法實踐 288
第二節 資源管理人的生態巨觀義務與微觀義務 301
一、資源管理人生態安全義務配置 303
二、資源管理人的生態巨觀義務 316
三、資源管理人的生態安全微觀義務 322
第三節 資源管理人生態安全義務設計、內容及履行條件 332
一、資源管理人環境行政權: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的必要保障 334
二、資源管理人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監督 338
三、資源管理人生態安全義務履行條件 345
第五章 資源利用人的生態安全義務設計與履行監督 351
第一節 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的理論基礎——企業社會責任理論 353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述 354
二、資源利用人承擔生態安全義務的必要性 358
三、資源利用人承擔生態安全義務的可行性研究 365
第二節 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分類——環境安全、物種安全和資源安全義務 370
一、資源利用人環境安全義務 371
二、資源利用人物種安全義務 378
三、資源利用人資源安全義務 380
第三節 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的立法設計 384
一、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立法現狀 389
二、我國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立法缺失 399
三、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的立法設計 405
第四節 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的履行監督及完善 425
一、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監督現狀 426
二、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監督完善方向 436
三、公眾參與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監督 440
第六章 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淵源、設計與履行450
第一節 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法律淵源——公民的基本義務 452
一、公民在生態安全中的法律地位 454
二、生態公民的理論構造 458
三、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法律淵源 465
第二節 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立法現狀評價 482
一、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立法現狀 484
二、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立法缺失 489
三、國內外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立法評價 494
第三節 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補充設計、履行及其完善 499
一、公民生態安全的參與義務 500
二、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法律責任設計 511
三、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履行與完善 516
下編 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
第七章 人的致災性的生態安全法律控制 529
第一節 生態安全義務的體系化立法控制 531
一、從單種立法到生態安全立法體系化的需求 534
二、綜合性的生態安全法律機制的建立 540
三、地方各級生態安全法規的制定及其立法體系 547
四、突發性環境事件的緊急狀態立法規定 569
第二節 生態安全執法與人的致災性行政控制 576
一、加強生態安全義務履行中的行政監管職責 577
二、完善生態安全執法中的行政處罰制度 587
三、落實對生態安全管理人的行政問責機制 594
第三節 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的司法保障 599
一、明確生態安全訴訟的訴訟性質 602
二、確定生態安全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地位 612
三、生態安全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與創新 617
第四節 人的生態致災性後果的法律分配 628
一、發達地區對落後地區的生態補償:平衡發展思路 630
二、國家和社會對生態災區的生態救濟 635
三、重要生態功能保障區的生態保險 641
四、國際碳匯交易與生態援助制度 648
第八章 地方政府生態義務履行與人的致災性經濟控制 655
第一節 地方政府資源管理者的生態義務履行投入職責 658
一、地方政府生態安全義務的改革型轉變 661
二、縱向的中央財政生態義務轉移支付職責 665
三、橫向的地方財政轉移支付職責 676
四、地方政府的生態安全保障財政預算 681
第二節 地方政府資源管理生態義務履行的投入機制 686
一、重點生態安全功能區財政補貼與投入保障機制 687
二、生態產品受益區對供給區生態補償的地地政府均衡發展扶持義務 692
三、生態稅收機制能否取代生態補償機制 696
第三節 人的致災性的經濟控制及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702
一、資源管理者生態投入的行政職責 705
二、資源利用人與公民的資金投入義務 714
三、人的致災性經濟控制的突破 720
第九章 人的致災性的法治能力體系控制 730
第一節 自然資源部:生態補償長效機制的構建責任擔當 735
一、自然資源管理者與生態補償的公共品屬性 737
二、自然資源部轉變職能與克服生態補償制度建構的障礙 747
三、生態補償長效機制的構建責任擔當 756
第二節 生態環境部:生態安全的守護者與“人控制”責任者 766
一、從環境保護部到生態環境部的蛻變 768
二、生態環境部的職能:“人控制”提升的路徑 774
三、生態環境部對法律、法制和法治“牙齒”的維護 783
第三節 應急管理部:生態災害應急的法治能力養成793
一、應急管理部的生態災害應急職責 796
二、承災體的邏輯結構與應急管理部的作為 806
三、應急管理部職能的運行整合:“人控制”法治能力升位 813
參考文獻 838
後  記 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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