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民政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四)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省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職責。
(三)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六)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七)負責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八)負責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指導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十)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依法審批革命烈士和評定有關人員傷殘等級,指導全省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其他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軍供站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和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民政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察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民政信息管理和宣傳、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全省民政系統法制建設;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應訴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甘肅省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按照管轄權依法對全省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指導和監督各地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在甘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優撫處。
承辦有關人員傷殘評定和烈士評審工作;指導監督各項優待撫恤政策的落實;承辦優待撫恤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其他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
(四)安置處。
承辦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宮、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安置、軍休、軍供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工作。
(五)救災處(甘肅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和中央級生活類救災物資代儲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與交流。
(六)社會救助處。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工作;承辦中央和省級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全省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牽頭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八)區劃地名處。
負責行政區劃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地名管理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機構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組織和指導社會慈善、社會捐助等社會扶助活動。
(十)社會事務處。
指導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承擔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記、涉外收養登記、經營性公墓的審批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管理機構工作。
(十一)規劃財務處。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承辦民政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中央、省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工作。
(十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十三)甘肅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指導、協調全省雙擁工作;負責協調軍民共建工作;承辦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省委、省政府、省軍區交辦的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112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兼老齡辦主任)、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省編辦、省紀委甘機編辦發〔2006〕34號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事業編制23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二)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甘肅省行政區劃圖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測繪局組織編制。
(三)甘肅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保留原核定的編制和處級領導職數。
(四)民間組織管理局對外可稱甘肅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機構沿革
(一)甘肅行政公署民政處
甘肅省政務處
1949年8月26日,蘭州解放。翌日,成立甘肅省政務處,接管國民黨政府甘肅省民政廳,接收民政系統幹部181人,留用40人,政務處受甘肅行政公署領導。業務是接管原省政府有關民政機構及救濟慈善單位,負責對西進新疆部隊的支前工作,擁軍撫屬及復員軍人安置,廢除保甲制度,試建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小組,調整行政區劃,處理留散各地的戰俘、警政人員及難民、乞丐,進行社會救濟,特別是老解放區的救濟,成立各地生產教養院,實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禁娼戒毒,婚姻登記,民事調解等。
甘肅省人民政府民政廳
1950年1月,成立甘肅省人民政府民政廳,設秘書室及四個科。同年3月,省人民政府制定《甘肅省人民政府民政廳組織規程》(草案),規定民政廳各科、室職能:秘書室掌管會務、調研、文書處理、宣傳通訊、財務和交辦事務;一科管基層政權、區縣幹部培養、考核、獎懲、任免;二科管行政區劃、市政建設、戶籍整頓、選舉、土地登記、民族政策、民事調解;三科管社會救濟、救災、婚姻、殯葬、兒童保育、禮俗改革、宗教、禁菸禁毒、麻瘋病及精神病患者的教養、人民團體登記;四科管戰勤動員及調劑、動員參軍歸隊、擁軍優待、撫恤安置。同年9月,全省第一次民政工作會議在蘭州召開。會議中心是研究搞好民主建政,其次為生產救災、復員工作。
1951年,確定民政工作以建政、優撫、社會救濟三項為主要內容。
1952年5月,一、二、三、四科改稱為民政科、社會科、幹部科、優撫科、財務科五個科,秘書室不變,廳編制60人。同年下半年,優撫科改為廳屬優撫局,幹部科撤銷,其業務交省人事廳,增設甘肅省轉業軍人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1954年2月,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知精神麻瘋病院交衛生部,民族工作交省政府辦公廳,文物古蹟管理交文化部門,正規盲啞學校交教育部門,原附屬在生產教養院或以救濟為主的盲啞學校或盲啞班仍由民政部門負責。保育工作,除民政部門繼續管理私立託兒所、街道託兒站外,其他分別交教育、衛生部門。無交通機構之地區的交通工作交建設部門。同年9月,增設地政科、救濟科。據1955年4月統計,省民政廳幹部95人。
(二) 甘肅省人民委員會民政廳
1955年4月,甘肅省人民政府民政廳改稱甘肅省人民委員會民政廳,設七個科室,即秘書室、社會科、民政科、優撫局、地政科、救濟科,財務科。工作任務共15項:追認烈士、發證撫恤、烈士紀念建築物修建;評定革命殘廢人員等級、殘廢撫恤、殘廢軍人安置;烈軍屬就業及組織生產、烈軍屬特殊困難補助;擁軍優屬、接待過境部隊、支前;接收安置復員建設軍人;社會救濟,遊民乞丐收容、教養遣送;農村救災;社會團體審查登記;華僑事務;行政區劃調整;基層政權建設;婚姻登記;流入城鎮災民、農民的安置處理;農村戶口登記;國籍問題處理等。
1956年2月,根據內務部指示,各級民政部門掌理的農村戶口登記、統計及國籍問題處理工作交各級公安部門,地政工作交省建委。3月,民政廳增設移民局,編制30人。同年,民政廳內機構調整為六個,即:辦公廳、優撫局、社會科、移民局、民政科、財務科。
1958年,根據國家精減機構,緊縮編制的要求,廳內幹部職工人數由1955年底的102人壓縮到67人,1959年初壓縮到58人。同年,民政廳先後接收全民集體福利生產工作和省監察廳業務。7月22日,根據省人委決定接管的監察工作確定:凡屬省人民委員會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員,其升職、通令嘉獎或降職撤銷、留用察看、開除等紀律處分,由主管單位提出意見,省民政廳審議後報省人委批准。
1959年,增設測繪科。同年11月27日,測繪科劃歸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領導。11月30日,省民政廳設立人事局,接管原甘肅省人委人事局的全部業務。
1961年初人事、監察工作交出。同年下半年,增設制止人口外流辦公室。
1963年後,廳下設二室、一局、二科,即辦公室、制止人口外流辦公室、優撫局、民政科、社會科。
1964年10月,廳內務科改為處。至1966年,省、地、縣民政幹部由1958年的364人增加到959人。
甘肅省革命委員會生產指揮部民政外事人事組、民政衛生組、民政組。
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開始。1967年3月8日,省人委成立農業生產辦公室,下設秘書組負責民政工作。3月20日,甘肅省成立“抓革命、促生產第一線指揮部”,下設生產辦公室,仍由秘書組負責民政,同年8月31日,第一線指揮部改稱甘肅省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生產指揮部。10月6日,指揮部辦公室成立民政外事人事組,辦理民政業務。
1968年1月13日,省革命委員會下設四部一室,仍由生產指揮部兼管民政日常工作。同年9月26日,成立甘肅省民政廳文化大革命領導小組。廳機關除少數幹部調省生產指揮部工作外,其餘人員編入學習班,參加“文化大革命”運動,並有一部分人員被下放農村勞動。
1969年3月,生產指揮部成立民政衛生組。
1970年8月,生產指揮部單設民政組,辦理優撫、社會救濟、退休老幹部管理等民政業務。
甘肅省革命委員會保衛部民政組
1971年8月10日,甘肅省革命委員會生產指揮部民政組撤銷, 民政工作移交甘肅省革命委員會保衛部。保衛部下設民政組,辦理民政日常事務。
1972年春,民政工作實行“分散管理”,將救災、救濟、優撫、擁軍優屬歸財政;行政區劃、收容遣送歸公安;盲人聾啞人、麻瘋病人、精神病人安置、教育、管理歸衛生;復員轉業軍人安置歸計畫、勞動。民政組僅負責殯葬管理、婚姻登記、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城鎮居民上山下鄉等工作。翌年2月,救災、救濟、優撫、擁軍優屬等工作仍劃歸民政管理。
(三)甘肅省革命委員會民政局
1973年10月,甘肅省革命委員會民政局成立,內設民政處、社會處、優撫處、辦公室。工作範圍是:救災、救濟、扶貧、社會福利、優撫安置、行政區劃、邊界調處、殯葬改革、婚姻登記、移民安置、城鎮居民上山下鄉遺留工作、國民黨寬釋人員安置等。
1976年起,徵兵工作由省軍區、省革命委員會民政局共同負責。
1978年,國家民政部恢復後,同年11月,省革命委員會在蘭州召開全省民政工作會議,重新明確民政部門的職責範圍。同年底,使1972年交由、其他部門“分散管理”的民政工作復歸民政部門管理。
1980年4月7日,成立甘肅省盲人聾啞人協會,由省民政局代管。8月8日,設立甘肅省邊界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級)。
(四) 甘肅省民政廳
1980年11月18日甘肅省革命委員會民政局改稱甘肅省民政廳。
1981年5月20日,成立復退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處,對外稱甘肅省復退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1983年6月,廳內機構設五處二室,即:民政處、優撫處、農村救濟處、城市福利處、復退軍人安置處和辦公室、邊界領導小組辦公室。同年9月,甘肅省邊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縣級升為地級單位,與省民政廳合署辦公。邊界辦公室設綜合處和一處、二處。
1984年1月,甘肅省政府決定,原由民政部門主管的盲聾啞學校改歸教育部門主管。
1984年4月6日,成立省扶貧救災領導小組,在省民政廳設扶貧辦公室。4月9日,設計畫財務處。
1985年2月,廳辦公室下設秘書科、人事科、行政科。7月29日,設政策理論研究室,扶貧辦公室並人農救處。10月23日,成立甘肅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同年12月24日,省政府決定,福利基金會與省盲聾啞協會署辦公。
1987年3月,設臨時機構民政志編纂辦公室。同年12月24日成立民政廳直屬縣級事業單位甘肅省假肢廠。28日,成立甘肅省民政學會,會長由甘肅省民政廳副廳長朱瑜擔任,至1990年底有會員171人。
1988年3月,增設甘肅省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和廳屬民政福利企業公司(縣級)。同年5月,增設城鄉基層政權處。8月,成立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副廳級),由民政廳代管。9月,甘肅省測繪局地名辦公室及業務劃歸甘肅省民政廳領導。
1989年4月,設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處。10月,成立甘肅省榮譽軍人療養院。
1990年1月,增設甘肅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處。同年9月,成立甘肅省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1990年底,甘肅省民政廳機構設定為:廳機關15個常設機構,2個臨時機構。與民政廳合署辦公的地級單位“甘肅省邊界辦公室”下設3個處。民政廳代管的副地級單位“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下設5個處室。廳直屬單位3個。
1993年下半年省殘疾人聯合會成立黨組,省民政廳不再代管。
1995年11月,全省黨政機關機構進行改革,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廳(含邊界辦公室)設14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甘肅省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對外稱“甘肅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列入廳機關行政處室序列。
2001年2月,政府機構再次進行改革。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廳內設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局、優撫安置局、救災救濟處、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計畫財務處、區劃地名處、邊界管理處和甘肅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村社會保障處劃歸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另設事業編制的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省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為甘肅省社會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從機關序列中劃出,為縣級事業單位。直屬單位為6個。
2001年8月,經省委決定,將省老齡工作委員會整建制劃入省民政廳,內設三個處室。
2002年10月,經省編委批准增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處。
主要領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