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關於鼓勵發展馬鬃山邊境貿易的暫行規定

《甘肅省政府關於鼓勵發展馬鬃山邊境貿易的暫行規定》是一部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1月2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關於鼓勵發展馬鬃山邊境貿易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2]238
  • 發布日期:1992-11-26
  • 生效日期:1992-11-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2]238
【發布日期】1992-11-26
【生效日期】1992-1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發展馬鬃山邊境貿易的暫行規定
(1992年11月26日甘政發〔1992〕238)
為鼓勵發展我省馬鬃山邊境貿易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事業,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對易貨出口商品除國家禁出商品及糧食(大米、大豆、玉米)、鎢砂、原油、成品油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外,出口全部放開,不再辦理出口審批及出口許可證手續。
第二條凡有易貨經營權的企業(包括掛靠在有易貨經營權企業名下的各類分支公司及經營部),在海關登記註冊後均可經營易貨進出口業務。海關憑省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的批准貿易契約驗放。
第三條對易貨貿易及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蒙古、獨立國協各國原產地商品,在“八五”期間原則上全部放開,不再下達進口指標和辦理進口審批及許可證手續。其中,易貨進口成套及大型機電設備按基建、技改審批許可權及產業政策,在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以後,即可組織進口。
第四條屬於政府間專項易貨貿易,利用我國政府間協定貿易順差和償還我政府商品貨款項下進口的商品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產品稅)。
第五條屬於省內企業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的商品,減半徵收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第六條上述項下進口的商品中,除小轎車、機車、家用電器、菸酒、飲料、化妝品照章納稅以外,對載重汽車、大轎車及底盤減半徵收關稅和增值稅;吉普車的進口關稅減按100%的稅率計征,增值稅減按10%的稅率計征,載重汽車,大轎車的車輛購置附加費減按到岸價的10%征計。
以上減、免稅進口商品允許易地銷售。
第七條我省與毗鄰國家的邊境地區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所得的勞務工資收入所購進口商品除煙、酒、化妝品及其他限制進口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超過工資部分的進口商品,可視同邊貿進口商品,享受減半徵稅的優惠政策。
第八條鼓勵企業及邊境居民在馬鬃山(公婆泉)互市貿易點內進行易貨貿易。雙方邊民互市商品,在國家規定價值以內的海關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產品稅)。稅務部門在三年內對參加互市的業戶免收營業稅。工商局酌量收取管理費。
第九條對出入口岸的邊境居民、探視旅客、貿易團組等人員攜帶的物品,由海關根據自用、合理數量的原則憑護照及邊境出入境通行證驗放。
第十條易貨出口貿易,凡列入省出口計畫的,視同正常出口,享受國家退增值稅產品稅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上列易貨出口貿易按省政府〔1988〕70號,〔1990〕193號檔案規定,享受省上規定的超計畫獎、新商品獎、大宗出口商品獎、出口創匯特別獎。
第十二條在經貿部門統一領導管理下,鼓勵國營、集體、個體、私營、僑胞發展對蒙貿易。儘快成立酒泉地區邊境貿易公司。對要求對蒙進行易貨貿易並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賦予出口經營權。對沒有自營出口權的企業可以採取掛戶、代理等方式開展對蒙貿易。
第十三條鼓勵省內有條件的企業在蒙方境內舉辦“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項目。我省企業在蒙方如以實物投資,可由企業自行決定,報省計委、經貿委轉報國家計委、經貿部、國務院經貿辦備案。如以現匯投資,屬於100萬美元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契約,發放批准證書,並報國家計委、經貿部、國務院經貿辦備案。屬於100萬美元以上項目,按程式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凡在蒙古、獨立國協各國辦企業的單位,如自籌資金不足,可向中國銀行甘肅省分行申請人民幣和外匯貸款。利息按正常利率計算。所辦企業獲得的利潤前五年免於上交。五年期滿後,實行“二八”分成,即上交財政20%。
第十五條鼓勵蒙古、獨立國協各國企業來省內各地、市投資設廠。舉辦“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等經濟合作項目,享受國家和甘肅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投資領域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建立簡便通行的邊境出入境通行證核發手續。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邊境縣居民,從事邊貿及其他有關人員,憑單位證明(或鄉政府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照片到省邊防局、酒泉地區邊防局、馬鬃山邊防局辦理手續,持證人員可由馬鬃山口岸出境,也可由其他對蒙邊貿口岸出境。
第十七條簡化赴蒙古護照審批手續。凡去蒙古從事推銷的有關人員,憑單位介紹報省經貿委(酒泉地區下屬單位報地區行署),由經貿委按有關規定審批或報批,外事部門發給護照。
第十八條各聯檢機構對入境人員車輛、貨物,隨到隨檢,熱情接待,並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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