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若干規定》是甘肅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若干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3年6月2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7月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政府系統廉政建設,努力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門廉政建設的本質是依法行政,執政為民。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廉政建設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監察機關在上級監察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對本轄區內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廉潔從政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一把手是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對本單位、本部門的廉政建設負總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把廉政建設納入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內容,對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進行廉政建設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緊密結合,統一部署、檢查和考核。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廉潔奉公,忠於職守,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明確責任,把廉政建設落到實處。
第三章 廉潔從政規範
第八條 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不準在行使行政審批權中搞權錢交易。
第九條 實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和政府採購制度。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規範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嚴禁設立“小金庫”。加強會計管理監督,嚴禁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第十條 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選拔任用幹部的各項規定,推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前公示、民主評議等制度,堅決反對幹部選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風。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制度,不準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
第十二條 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準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準借婚喪嫁娶之機收受財物。不準默許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打著自己的旗號以權謀私。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住房標準,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不準用公款為個人購買住房或超標準裝修住房。
第十四條 嚴格遵守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嚴禁超計畫生育或弄虛作假騙取生育指標。
第十五條 嚴禁搞沽名釣譽、勞民傷財的各種“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各種檢查、評比和達標活動。不準向被檢查、評比、達標的單位和個人收費或變相收費。
第十七條 嚴格控制各種慶典活動。政府工作人員參加慶典活動應按規定有組織地進行,慶典單位不得攤派活動費用。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出國(境)團組,嚴禁借考察、學習、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出國(境)旅遊,堅決制止沒有明確目的和實質性內容的出國(境)活動。
第十九條 堅決制止非公務性的公款宴請,嚴禁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
第二十條 領導幹部要嚴格按規定配備和更換小汽車,嚴禁擠占、挪用專項資金購買小汽車,不準利用職權長期占用下屬單位的小汽車。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省內公務接待制度,堅決制止在公務活動中超標準接待。領導幹部下基層要輕車簡從,嚴格控制隨員和車輛。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不準擅自出台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第四章 廉潔從政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國內外交往中收受禮品登記制度,對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應按有關規定登記上交。
第二十四條 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凡涉及領導幹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重大事項,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五條 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收入申報制度,按規定及時申報個人收入。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凡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或在任期內工作變動,都要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 全面推行政務公開,除國家機密外,凡與民眾利益相關的事權、財權、人權和辦事依據、辦事職責、辦事條件、辦事程式、辦事紀律、辦事結果等事項,都應當向民眾公開。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述職述廉、民主評議、信訪舉報等制度。主動接受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個人都有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廉政建設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五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執行本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落實廉政建設責任制反腐倡廉工作成效顯著的;
(二)模範遵守廉潔從政行為規範表現突出的;
(三)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工作成效突出的;
(四)檢舉揭發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有功的。
第三十一條 政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其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組織處理和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追究單位或個人責任的,由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意見,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的資格。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不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能的,要視情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沒有涉及、而國家和本省已作出的廉潔從政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也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