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使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我省陸地(含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等);
(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其他有關地理數據(包括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
(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各地(州、市)、縣(市、區)委託或指定的測繪管理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包括中央駐甘單位)負責本地測繪成果及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並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對測繪成果實行科學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則。各級、各部門委託或指定的測繪管理機構和部門應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測繪成果。
第五條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重大或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第七條 各類測繪成果應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保管,在機構和人員變動時要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測繪成果的損毀和丟失。
第八條 儲存測繪成果,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要對測繪成果的保管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丟失或泄密事故,及時處理,並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測繪成果管理應當根據公開和未公開的不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保密的測繪成果應標明密級,屬內部使用的,標明“內部使用”字樣。
保密測繪成果確需公開使用的,必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解密處理。
第十條 對保密測繪成果採取以下措施進行管理:
(一)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屬絕密的由主管部門的領導批准;屬機密(含機密)以下的,由科技檔案部門的負責人批准。
(二)對保密測繪成果由資料部門或檔案部門設專人登記保管,嚴禁私藏。任何個人不得在私人筆記本上摘抄保密測繪成果。
(三)保密測繪成果的收發、移交,必須詳細清點、登記、造冊、履行簽字及加蓋公章手續。收發、移交的登記簿、清冊應妥善保存。
(四)保密測繪成果應按保密系統傳送,不準使用明碼、普通郵政傳送;需要隨身攜帶保密測繪成果時,應有兩人護送;採用裝箱傳送時,裝箱加封前不得在車站倉庫過夜。
(五)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由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並向提供該成果的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各部門必須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年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的目錄或副本。
第十二條 省內的重要地理數據(包括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應當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由省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發布。
第三章 提供使用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測制的測繪成果,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後方能提供使用。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內測制的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統一由各部門、各單位的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提供,非測繪成果管理部門不得向外提供測繪成果。
第十五條 測繪成果管理單位應為使用單位提供服務。領取使用測繪成果,須持本單位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的公函向提供單位辦理使用手續。
第十六條 凡部隊與地方相互使用測繪成果或使用其他省的基礎測繪成果時,均需通過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辦理介紹手續。
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當地物價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為了防止泄密和保護成果所有權,測繪成果只限於持函辦理手續的單位使用,未經提供測繪成果單位的批准,使用單位不得將索取到的測繪成果自行複製轉讓或者轉借其他單位。
第十九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需要複製時,應事先向提供測繪成果單位提出申請並寫明複製的原因、數量、時間、經辦人等,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複製。複製保密的測繪成果,必須按原密級管理。
第二十條 受委託完成的測繪成果,受託單位未經委託單位同意,不得複製、翻印、轉讓、出版。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經國家或者授權部門批准,在省內單獨或者和國內有關部門合作測制的測繪成果均屬我省所有,由授權批准部門或合作部門分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使用時,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二條 省有關部門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必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處 罰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及本辦法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按以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果收費標準,擅自提價收取測繪成果費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非法所得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
(二)對發生重大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三)對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複製、轉借的測繪成果價格三至五倍的罰款,對接受這些測繪成果的單位,處以一至二倍的罰款;
(四)擅自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或部門,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泄密的,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五)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測繪成果施測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或者取消其相應的測繪資格;
(六)對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匯交成果目錄或副本的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止提供測繪成果或吊銷測繪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者造成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的;
(三)測繪成果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致使測繪成果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的;
(四)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對造成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處的單位負責人;
(五)擅自轉讓、轉借、複製測繪成果,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