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在2012.04.06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04月06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條例全文,新聞報導,

條例全文

《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按照國家統一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列入財政年度預算,按計畫核撥,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革命老區和貧困地區的基礎測繪工作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永久性測量標誌和城市相對獨立坐標系統等基礎測繪設施的建設維護經費。
第四條 基礎測繪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定期更新、分步實施、成果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基礎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礎測繪設施和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共建共享機制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制度,健全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公共服務平台,完善基礎地理信息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建立健全維護更新機制,實現統一提供、資源共享,為國民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提供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做好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
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應急保障組織體系、應急裝備和器材配備、應急回響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等。
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開展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工作。
第八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與國家測繪基準相統一的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積極推進現代測繪基準建設;
(二)獲取全省航空航天遙感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全省1∶1萬、1∶5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四)維護和更新全省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
(五)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服務平台,開展地理空間框架建設;
(六)完成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九條 市(州)、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依法批准的市縣城區和重點鄉鎮相對獨立坐標系統;
(二)獲取本行政區域的航空航天遙感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基本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四)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
(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服務平台建設;
(六)完成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
(一)1∶1萬、1∶5000、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
(二)城鎮重點區域、自然災害多發地區應當及時更新;
(三)國民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承擔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確定;確需保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基礎測繪項目的承擔單位,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並具備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對其所承擔的基礎測繪項目的成果質量負責。
基礎測繪項目禁止轉讓、分包。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委託測繪產品檢驗機構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三條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及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用戶,應當加強使用成果的保密管理,未經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擅自複製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轉讓。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社會公益性事業和公共應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無償提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一)違規使用基礎測繪經費的;
(二)違規確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的;
(三)違規組織基礎測繪成果驗收的;
(四)提供未經檢驗的基礎測繪成果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施行的《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新聞報導

3月29日召開的甘肅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89號令發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的《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共十七條。主要確立了立法目的和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的制度、基礎測繪性質;明確了分級管理制度、基礎測繪在保障服務和應急保障中的作用;細化了省級和市縣的基礎測繪項目內容;強化了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的職責;完善了法律責任。
2002年6月省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自2002年8月施行以來,較好地保障了全省基礎測繪工作的進行。但隨著基礎測繪在規劃、計畫、實施、更新和應急保障等方面發生的新的變化,其中部分條款已不能有效地規範基礎測繪管理工作,此次對《辦法》的修訂發布,是甘肅省完善測繪法制建設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促進全省基礎測繪工作的開展,推動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