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廳關於對記滿12分及以上駕駛人開展“大清違”行動的通告

《甘肅省公安廳關於對記滿12分及以上駕駛人開展“大清違”行動的通告》是甘肅省公安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公安廳關於對記滿12分及以上駕駛人開展“大清違”行動的通告
  • 發布單位:甘肅省公安廳
為深入貫徹落實公安部全力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重點駕駛人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部署要求,切實做到“有患必除、除患務盡”和“嚴執法、重實效”,從源頭上消除交通安全隱患,保證行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時開展對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及其以上駕駛人的“大清違”行動。現通告如下:
一、廣大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經常關注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記分情況,也可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查詢,在機動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駕駛人,嚴禁駕駛機動車。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民警在路面執法執勤、服務視窗辦理業務、事故處理過程中和在其他依法執行職務情形時,發現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駕駛人,依法採取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措施。
三、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並依法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四、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駕駛人,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考試合格的,駕駛證所記分值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五、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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