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是甘肅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2年6月2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7月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工作的管理,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礎測繪是指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保障的政府公益性測繪,是由公共財政支付經費的,按照統一技術標準實施的大地控制網、基本地圖、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三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定期更新、分步實施、成果共享的原則統一管理全省基礎測繪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許可權,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需求,按基礎測繪職責分工、基礎地理信息更新周期,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條 基礎測繪實施經費按國家統一的分地區測繪成本定額由同級政府財政支付。基礎測繪經費實行專款專用,接受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六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在國家統一大地控制網框架內加密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網;
(二)測制全省1:1萬比例尺基本地圖;
(三)採用國家提供的測繪數據建立全省中小比例尺基礎空間資料庫;
(四)建立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急需的基礎測繪項目。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經省測繪主管部門批准的加密網或局部獨立控制網;
(二)測制1:500、1:1000、1:2000比例尺基本地圖;
(三)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負責本級政府部門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局部獨立網應經聯測,同國家系統建立換算關係。城市市區不得分區建獨立網。
第八條 基礎地理信息按照下列原則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大地控制網10年複測一次;
(二)基本地形圖,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線4年更新一次,農業地區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10至15年更新一次。政府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按需要及時更新。
第九條 基礎測繪項目應當公開、擇優確定承擔單位。由測繪主管部門與承擔單位訂立契約,依法確定權利義務。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測繪資格證書》。基礎測繪項目禁止轉讓、分包。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的檢查驗收,由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基礎測繪成果不合格的,由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依法處罰,給國家和用戶造成工程重大事故或經濟損失的,該項成果的測繪單位應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必須按規定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更新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主管部門統一提供使用。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及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用戶,未經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許可,不得擅自複製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轉讓。
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資源共享。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業測繪時,應該充分利用基礎測繪成果,避免浪費。經許可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按國家規定的分類和標準收取費用。基礎測繪成果屬機密資料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擅自將承擔項目轉讓、分包的,按違約終止契約,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取消投標或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資格。
第十五條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或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用戶,擅自複製或向他人提供、轉讓基礎測繪成果的,沒收複製或轉讓成果及所得,並給予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規劃、設計、建設等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主管人員的相關責任:
(一)擅自重複測繪的;
(二)區域重大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建設工程中不使用基礎測繪資料的;
(三)使用基礎測繪資料不當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發生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一)違規使用基礎測繪經費的;
(二)違規確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的;
(三)不按規定組織基礎測繪成果驗收的;
(四)不按規定上交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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