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甘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2014年08月04日在山西省嵐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 案件字號:(2014)嵐刑初字第63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04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嵐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侵犯財產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案例

山西省嵐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嵐刑初字第63號
公訴機關山西省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甘某。因本案於2013年9月23日被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經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現羈押於嵐縣看守所。
嵐縣人民檢察院以嵐檢公訴刑訴(2014)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甘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牛慧平、王堯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甘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嵐縣西村人牛某將嵐縣富民磚廠承包給河北人陸某甲、胡某等五人,並簽訂承包協定書。2013年1月份,胡某等人又將磚廠的生產線分包給被告人甘某。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甘某結清工費後,未發放其所雇用的40餘人工人工資,攜款潛逃。2013年8月18日工人們到嵐縣縣政府集體上訪,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嵐縣富民磚廠下達《責令整改指令書》,胡某等人在縣政府現場將所欠工資的60%發放給工人。被告人甘某累計拖欠工人工資總計32萬餘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並出示了有關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甘某當庭辯解稱,拖欠工人工資32萬餘元不屬實。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份,嵐縣西村人牛某將嵐縣富民磚廠承包給河北人陸某甲、胡某等五人,並簽訂承包協定書。2013年1月份,胡某等人又將磚廠的生產線分包給被告人甘某。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甘某結清工費後,未發放其所雇用的40餘人工人工資,攜款潛逃。2013年8月18日工人們到嵐縣縣政府集體上訪,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嵐縣富民磚廠下達《責令整改指令書》,胡某等人在縣政府現場將所欠工資的60%發放給工人。被告人甘某累計拖欠工人工資總計32萬餘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證人證言
(一)證人牛某的證言,富民磚廠是2012年冬季承包給河北的胡某,實際上是由河北的五個人出資的,每年60萬元。在2013年8月16日甘某拿工人工資跑了以後,我才知道胡某把磚廠的生產承包給了甘某。
(二)證人胡某的證言,我和富民磚廠的老闆牛某2012年底以每年60萬元的價格簽訂了承包磚廠的契約,2013年3月份正式接管的廠子,是我和陸某甲、陸某乙、胡利永、陳飛共同出資的。後又將生產線事項承包給甘某,以每生產一塊磚給他七分八厘的費用,磚坯子不算錢,只有生產好紅磚以後才能算。第一批紅磚生產好的時間是2013年4月份。2013年4月到8月每個月的費用都給付了甘某。每個月15號結算工錢,2013年8月15日甘某拿走現金141637元。在此前,甘某還借了54876元,拿到錢以後就走了,再沒有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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