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甘南州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甘南州公安交警支隊 2012年9月19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客觀、公正、便民、高效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根據《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甘南藏族自治州境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符合《管理辦法》第三條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辦案民警應當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5日內,由辦案民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交納通知書》,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管事故處理負責人審批,加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後,通知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者事故車輛所有人、實際支配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按《管理辦法》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標準交納,將保證金存入保證金專用賬戶。
第四條 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者事故車輛所有人、實際支配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按規定交納保證金後,將開據的“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複印件交辦案民警,存入事故檔案副卷,交通事故辦案民警應當於保證金交納之日起1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告知通知書》,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益人,確保其行使相關權利。
第五條 符合《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申請支付保證金,申請人可以是當事人或者事故車輛所有人、實際支配人、當事人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申請人應當填寫《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支付申請書》,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務部門按規定予以支付。
第六條 需要將保證金移送至人民法院或者司法機關的,承辦案件的辦案民警應當填寫《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移送審批表》,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務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將保證金或者保證金銀行存款餘額及利息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司法機關。
第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處理結案後,按規定需要退還保證金或者保證金餘額及利息的,辦案民警應當在決定退還前5日內,填寫《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退還通知書》,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並加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後,通知保證金交納人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務部門,保證金交納人持《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退還通知書》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務部門辦理退款手續。保證金交納人逾期12個月未領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務部門憑有關書面通知,將保證金上繳同級國庫。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納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在“暫存款”科目下設定“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二級科目,並按保證金交納當事人姓名設定具體明細科目進行財務核算。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務部門憑《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交納通知書》收取保證金,應當給交納人開據“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並將保證金存入保證金專用賬戶。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務部門依據辦案民警出具的有關書面通知,辦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的收取、支付和交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侵占保證金。
第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的收取、支付和交退等原始憑證歸入財務檔案,複印件作為道路交通事故案卷資料隨案保存。
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的銀行存款利息,按照國家銀行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和計算方法執行。保證金的存款利息納入“道路交通事故保證金”專用科目核算。
第十三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參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截留、坐支、挪用和侵占保證金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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