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久春

甄久春

甄久春,男,曾任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正廳級)。

2019年12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訊息稱,甄久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宣判,甄久春獲刑1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甄久春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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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正廳級)。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7年06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紀委書記甄久春(正廳級)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7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紀委書記甄久春(正廳級)決定逮捕。

審查起訴

2018年2月2日,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甄久春(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甄久春(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甄久春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甄久春,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甄久春利用其擔任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訊息稱,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紀委書記甄久春(正廳級)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宣判,甄久春獲刑13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甄久春身為國有企業公務人員,利用擔任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總計1053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甄久春身為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經責令其說明,仍有1925萬餘元不能說明來源。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甄久春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罪名成立,應數罪併罰,依法懲處。
最終,法院對被告人甄久春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對被告人甄久春涉案財物及其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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