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斯法案Jones Act ,正式名稱為“1916年菲律賓自治法案”。由美國眾議員威廉·阿特金森·瓊斯提出,故名。在法案中,美國政府承諾,一旦菲律賓群島能夠建立穩定的政府,美國將放棄它在菲律賓的主權。 法案規定,菲律賓總督由美國總統指定,並被授於立法否決權(須經總統批准)和委任權(須經菲律賓參議院批准)。參議院由成年男子投票選舉產生。該法案還包括美國和菲律賓之間的自由貿易等方面內容。另外一個 “瓊斯法案”,1920年前後生效,又稱“海運商業法案”,其規定:在美國境內航行的船舶必須由美國製造,並在美國登記;船舶的所有權至少有75%是美國公民擁有;船員必須美國公民。如果經美國航運管理局的批准,外國公司可以短期租用美國船舶在美國港口之間從事貿易活動,或外國船舶暫時在美國國內航線從事運輸。以此支持美國就業和美國國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