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訴訟權之擴大

環境訴訟權之擴大,是指在環境訴訟中,起訴權不獨為受損害的受害人所享有,任何單位、個人,只要發現環境污染與破壞的事實,即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有些國家,如美國,已經有這方面的判例。中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襝舉和控告。”這是對傳統行政與民事訴訟權範圍(限於受害人)的突破。但也有人認為,這裡的“檢舉與控告”主要是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而非向法務部門提起訴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訴訟權之擴大
  • 適用領域:法學 
環境事故報告制度,是指環境法中規定的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時,事故設施所有人、占用人或事故肇事人依法定程式、方式與期限,向法定級別的環境保護主管當局和其他行政當局呈報環境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危害範圍和已採取的防治或防範對策等項內容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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