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訴訟權之擴大,是指在環境訴訟中,起訴權不獨為受損害的受害人所享有,任何單位、個人,只要發現環境污染與破壞的事實,即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有些國家,如美國,已經有這方面的判例。中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襝舉和控告。”這是對傳統行政與民事訴訟權範圍(限於受害人)的突破。但也有人認為,這裡的“檢舉與控告”主要是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而非向法務部門提起訴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訴訟權之擴大
- 適用領域: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