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為做好《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以下簡稱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2013年)監測實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方案》(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機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 文  號 :環辦[2013]30號 
環辦[2013]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做好《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以下簡稱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2013年)監測實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方案》(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有關要求如下:
一、充分認識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工作的重要性
2013年1月,我國部分地區出現大範圍、長時間霧霾天氣,一些大中城市空氣品質明顯下降,給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帶來嚴重影響,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2012年第一階段實施空氣品質新標準的74個城市496個國控空氣品質監測點位,及時按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並發布信息,在應對重污染天氣、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經受住了嚴峻考驗,受到社會各界的肯定和好評。
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空氣品質新標準“三步走”實施方案, 2013年,我部在全力鞏固第一階段監測實施工作基礎上,組織開展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工作,此項工作已納入我部2013年重點任務,屬於重中之重的工作。各地區要高度重視,確保第二階段任務順利完成,確保“十二五”末期實現國務院確定的空氣品質新標準“三步走”目標,使空氣品質監測與人民民眾要求相適應。
二、加快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工作進度
《方案》實施範圍包括國家環保重點城市、模範城市在內共116個城市449個監測點位,並要求啟動區域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和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共3個區域空氣品質預警中心建設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負責按照《方案》要求,組織開展轄區內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工作。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技術指導。2013年10月底前,第二階段實施地區要按《方案》要求開展監測並發布數據。2014年年底前,2013年投資建設的區域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要開始運行。我部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提前實施。
近期我部將協調財政部下達2013年中央支持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建設的二期項目資金,主要支持地級城市國控空氣品質監測點位新標準監測能力建設,縣級環保模範城市的空氣品質監測數據傳輸與網路化質控平台建設視情況予以補助。承擔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任務的地區應根據《方案》要求,積極籌措配套資金,加快工作進度,優先選取性價比高的監測儀器設備,按政府採購有關要求採購國產設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自2013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上報本轄區上月工作進展及下月工作安排,我部將定期通報各地區工作進度,適時開展現場督查。
三、加強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區要加強對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嚴格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計畫,細化工作任務,明確責任人,加強業務培訓。在確保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點位穩定運行的基礎上,保質、保量、如期完成第二階段監測實施任務。
附屬檔案: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方案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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