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曲縣民政局

瑪曲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甘南州委辦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瑪曲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南辦字〔2014〕77號)和《瑪曲縣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瑪政發〔2014〕148號)精神,設立瑪曲縣民政局(簡稱縣民政局),加掛瑪曲縣邊界管理工作辦公室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瑪曲縣民政局
  • 所屬地區:瑪曲縣
  • 所屬部門:瑪曲縣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將縣邊界管理工作辦公室職責劃入縣民政局。
(三)加強的職責
承接州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瑪曲縣民政局(縣邊界管理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民政方針、政策、法規;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全縣民政系統的行政執行、民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行業糾風工作。
3.組織減災、備災和救災工作,制定救災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會同有關方面指導災區安排災民基本生活和開展生產自救。
4.負責擬訂全縣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相關規定、發展規劃及配套措施;負責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及使用監督;負責對全縣社會救助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開展與社會救助相關的社會救助體系工作。
5.主管縣敬老院(社會福利院)及服務對象管理工作;負責縣敬老院(社會福利院)資金的使用監督;負責全縣鄉鎮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6.主管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7.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全縣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的建設和管理;
8.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福利事業單位管理;指導老年人的權益保護工作;負責實施為老年人服務的“星光計畫”;指導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並監督實施扶持保護政策;主管社會福利彩票的宣傳、發行和銷售工作。
9.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全縣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10.承辦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域變更的報批工作;負責與毗鄰縣(區)的邊界線管理和協商處理邊界爭議、糾紛工作;主管地名日常管理工作,擬訂地名管理制度,指導地方地名管理工作。
11.承擔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間組織和涉外民間組織的成立審批、登記、撤銷和管理工作;負責各地民間組織行政複議工作。
12.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13.負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14.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對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項目的申請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等工作。
15.負責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並擬訂實施辦法;督促、檢查老齡工作在有關部門和各地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
16.行政審批事項
(1)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審核。
(2)民辦非企事業單位登記。
(3)社會團體登記。
(4)農村公益性墓地審批。
17.承辦縣委、縣政府、州民政局和州邊界管理工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瑪曲縣民政局(縣邊界管理工作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均為股級建制:
(一)綜合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接待、後勤、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應急管理和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民政信息化建設工作;按照行政獎勵的有關規定和程式,承辦全縣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組織開展政策調研;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擬訂全縣民政事業改革與發展規劃及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管理縣本級彩票公益金,檢查監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民政統計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二)民間組織管理股(行政審批辦公室)。
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指導和監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協調承辦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和州、縣政府公布下放、調整、取消涉及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落實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三)雙擁優撫安置股。
組織實施雙擁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工作;指導軍民共建活動,協調軍地關係;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優撫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公務員、人民警察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撫恤管理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烈士傳編纂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初審工作;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復員退伍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四)救災救濟社會救助股。
擬訂全縣救災減災工作規劃、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災情;承辦中央、省、州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全縣性救災捐贈;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承辦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和中央、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代儲工作;開展縣內外減災合作與交流;承擔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60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救濟補助工作;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督促、指導基層開展有關社會救助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司法、住房、教育等救助相關辦法;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五)社會福利慈善促進股。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負責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的擬訂;組織指導社會慈善和社會捐助工作;依法維護老年人、孤兒、殘疾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權益;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福利機構內孤兒、棄嬰涉外送養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社會事務股。
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政策,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推進婚姻和殯葬改革;指導涉港澳居民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協調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承擔全縣婚姻登記信息管理;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辦理涉港澳台和華僑收養登記;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八)區劃地名股。
監督全縣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擬訂行政區劃規劃;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負責全縣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全縣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縣內行政區劃圖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人員編制

瑪曲縣民政局(縣邊界管理工作辦公室)機關核定人員編制為17名(含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人員編制),其中:行政編制8名、事業編制8名、工勤編制1名。
核定領導職數5名,其中:局長1名(兼縣社會組織黨工委書記)、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任縣邊界工作辦公室主任、1名兼任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兼任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為正科級)、紀檢組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
核定其他領導職數3名,其中:縣社會組織黨工委書記1名(兼),縣邊界工作辦公室主任1名(兼)、專職副主任1名(副科級),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兼)、專職副主任1名(副科級),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兼)、專職副主任1名(副科級)。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核定。

其他事項

(一)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監察室,監察室和紀檢組合署辦公,主要職責。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州、縣黨委、政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情況。
2.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支部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情況。
3.協助駐在部門黨支部和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4.經縣紀委監察局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支部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支部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科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5.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拆。
6.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和授權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經驗,協調解決開展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7.承辦縣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根據有關規定,縣民政局與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瑪曲縣老齡辦核定主任1名(由縣民政局副局長兼任)、副主任1名。
主要職責:
負責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並擬訂實施辦法;督促、檢查老齡工作在有關部門和各地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
(三)根據有關規定,管理瑪曲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瑪曲縣雙擁辦核定主任1名(由縣民政局副局長兼任)、副主任1名。
主要職責:
組織實施雙擁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工作;指導軍民共建活動,協調軍地關係;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瑪曲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瑪曲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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