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縣民政局

珙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珙縣縣委珙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珙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珙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珙委發〔2010〕20號),設立珙縣民政局(簡稱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本規定由中共珙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珙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珙縣民政局
  • 外文名:Gong xien civil affairs bureau
  • 地點:珙縣
  • 職責: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隸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貫徹落實各類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組織地名調查、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指導全縣行政區域邊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鄉、村級邊界爭議的調處。
(五)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負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幹部培訓,制定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辦法。
(六)貫徹落實婚姻登記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負責推進婚俗改革。
(七)貫徹落實殯葬有關法規政策,負責推進殯葬改革,查處殯葬違法行為,負責公墓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做好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規劃、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統計等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縣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等部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信訪維穩、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衛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紀律作風建設、意識形態、統一戰線等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等工作。承擔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依法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指導、監督全縣民政行政執法。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負責編制民政事業費財務預決算報告,管理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相關配套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承辦局黨組日常工作。
(二)救助福利股。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並組織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擬訂特困對象救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中、省、市和縣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敬老院建設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貫徹實施省、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有關規定。協助管理福利彩票的發行,負責管理縣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三)社會事務股(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股)。承擔全縣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查處殯葬違法行為。負責公墓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協調跨縣(區)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縣殯葬、婚姻服務和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兒童涉外收養登記審核上報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推薦、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政務公開。組織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村民自治模範縣、鄉、村的創建和命名。指導城鎮基層開展創建模範社區活動。組織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工作,指導全縣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負責行政區劃、地名管理政策和規章的貫徹。提出行政區劃地名管理方案,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劃名稱的審核上報。推廣城鄉地名標牌國家標準,規範、管理全縣地名(即:街、路、巷、樓、門)標誌的設定。組織地名調查,管理地名檔案資料。組織、協調和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負責縣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管理及鄉鎮間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勘界資料的驗收、報批、檔案管理以及行政區域界線詳圖集的編制工作。開展區劃地名信息服務。

人員編制

珙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內領導職務按有關規定設定和配備;縣委社會組織工委專職副書記按縣委規定配備。內設機構負責人4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隸屬機構

(一)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珙縣行政區劃圖由民政局牽頭組織編制。
(二)珙縣殘疾人聯合會屬群團機構,實行單列管理。
(三)珙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由民政局管理。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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