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洲戮傷期親伯母身死案,發生於清朝嘉慶二十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登洲戮傷期親伯母身死案
- 發生地點:安徽
- 發生時期 :清朝嘉慶二十二年
- 涉及人物:王吳氏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嘉慶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安徽省民王登洲系王吳氏期親侄兒,王吳氏向王登洲之兄王登雲索種其已故伯父王振川所遺留的田畝,王登雲不肯歸還。王吳氏將王登雲揪住毆打,這時王登洲剛好拿著槍頭在地里挖菜譽備試挨,見狀趕上前去拉勸二人,致手中槍頭劃傷了王吳氏左手腕。王吳氏用手招格,又致傷了右乳房。王吳氏放開王登雲,揪住王登洲胸衣,撞頭拚命。王登洲往後避退,失足仰面跌進身後水溝內。將府射店王吳氏連帶跌倒撲壓在其身茅永紋上,以致其手中所執槍頭戮傷王吳氏臍肚。時隔不久,王吳氏死亡。案發享汽犁後,經安徽巡撫審理,查明案情,認定“該犯既見伊兄王登雲被駝地鍵伯母揪毆,如果蜜棵放嘗僅欲攏勸,即應拋棄槍頭趨向,婉言分解。乃手執槍頭趕攏,是該犯之欲向行毆,情已顯然。迨至將王吳氏左手腕劃傷並招傷右乳,王吳氏遷怒,將王登雲松放,揪住該犯,撞頭拚命,是王吳氏與該犯已成鬥毆。”據《大清律例》規定:卑幼因鬥毆致死本宗期尊長者,斬立決。”其核其所犯情節,實可矜憫者,例準夾簽聲請。凳寒”此案因案犯王登洲與死者王吳氏已有爭鬥情節,雖然王吳氏致命的臍肚一傷系因雙方跌倒溝里誤致,安徽巡撫仍將該犯依照“有心乾犯及抵格致斃者”之律判處斬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