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鐘,男,漢族,1965年2月生,北京房山人,1983年4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高級政工師,北京理工大學兼職教授。曾任中共北京市門頭溝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4年11月26日被羈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2015年12月1日,王洪鐘因涉嫌索取、收受財物1416萬在北京二中院刑事法庭開庭審理。
2015年12月30日,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王洪鐘有期徒刑14年,罰金13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洪鐘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北京房山
- 出生日期:1965年2月
- 畢業院校: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南洋商學院
- 主要成就:中國青年傑出人物
- 代表作品:《百花山下的傳說》等
履歷,人物著作,社會兼職,人物榮譽,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雙開處分,追認處分,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履歷
1972.07——1977.08,北京市房山區霞雲嶺鄉北直河國小讀書;
1977.09——1980.07,北京市房山區霞雲嶺鄉下石堡中學讀書;
1980.09——1982.07,北京市房山區霞雲嶺中學(高中)讀書畢業;
1983.04——1985.07,北京市房山區霞雲嶺鄉團委書記;
1985.07——1987.08,北京大學哲學系幹部專修班脫產學習畢業;
1987.08——1991.09,北京市房山區霞雲嶺鄉黨委副書記、紀檢書記、組織委員、團委書記;
1991.09——1991.12,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宣傳處幹事;
1991.12——1992.03,北京市房山區團委副書記(1991.01—1992.01參加中國科協中國農林技術函授大學一年制林果專業學習結業);
1992.03——1994.02,北京市房山區團委書記、黨組書記;
1994.02——1995.07,中共北京市房山區委常委、區團委書記、黨組書記;
1995.07——1998.12,中共北京市房山區委常委、良鄉地區工委書記、良鄉衛星城管理委員會主任(1993.03—1996.01北京市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三年制大學本科在職學習畢業,1993.10—1993.11中央團校第六期崗訓班學習畢業,1994.03參加中央團校舉辦的第78期崗訓班結業,1994.05參加北京市青年幹部培訓班結業,1995.09—1998.07北京市委黨校國民經濟管理專業三年制研究生班學習畢業);
1998.12——2000.07,北京市房山區政府副區長、良鄉衛星城建設管理委員會主任、良鄉地區工委書記、房山旅遊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良鄉工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0.07——2001.01,中共北京市密雲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1.01——2002.07,中共北京市密雲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2.07——2003.11,北京市密雲縣委書記;
2003.11——2009.0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9.02——2010.0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0.03——2010.08,中共北京市門頭溝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10.08——2015.04,中共北京市門頭溝區委副書記、區長。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人物著作
著有《百花山下的傳說》等。
社會兼職
1999.03被聘為北京理工大學國民經濟管理專業兼職副教授。
2001.05被聘為北京理工大學國民經濟管理專業兼職教授。
人物榮譽
1993年被評為全國優秀團幹部;
1993年5月當選為共青團十三大代表;
1993年被評為首都綠化積極分子先進個人;
1993年被評為北京市優秀團幹部標兵;
1993年當選為北京青年研究會第四屆理事會理事;
1994年5月當選為北京市青聯委員;
1994年當選為中國青年實業發展促進會會員;
1994年12月出席全國跨世紀青年人才群英會,被共青團中央、全國青聯授予金質獎章1枚,受到江澤民等黨和國家領導人接見;
1996年—1998年被評為北京市計畫生育先進工作者和優秀鄉鎮黨委書記;
1996年—1998年被評為北京市優秀鄉鎮黨委書記;
1994年當選為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第三屆會員;
1999年入選中國青年傑出人物名錄;
2001年被評為北京市計畫生育工作先進個人。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8月27日,據北京紀檢監察網訊息,門頭溝區區長王洪鐘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11月26日被羈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雙開處分
2015年4月16日,據中紀委訊息,北京市門頭溝區委原副書記、區長王洪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經市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央紀委審核、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洪鐘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追認處分
2015年7,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北京市紀委關於王洪鐘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對給予王洪鐘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予以追認。
一審開庭
2015年12月1日上午,門頭溝區原區長王洪鐘走進北京二中院刑事法庭。這位在中央巡視組在京第一輪巡視後落馬的首位正局級官員被指控犯有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在二中院受審。檢察機關指控王洪鐘索取、收受財物1416萬。
一審宣判
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
一、被告人王洪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
二、在案扣押款物分別予以沒收或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