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懷節木篷被劫案,此案發生於清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懷節木篷被劫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王懷節
- 出處:《清內閣大庫藏清代法制檔案,(台灣)
案件經過
王懷節是江蘇鎮江府丹陽縣人,在黃泥壩地方開設木行一所,住宿河篷。雍正十二年(公元734年)12月初七日夜,有盜賊數人推窗入篷,將王懷節及其侄子王天元,並夥計李占宜、盡查敘捆縛,劫去銀錢、衣物。第二天,王懷節到丹陽縣報案,知縣密承謨會同營汛官員赴失事地方勘驗,當即派遣捕役勒限拿盜。九月十四日,捕快曹盛等抓獲楊六、李士達、崔六,並起原贓到縣。經研訊,他們供出案伙共八人,另外五人是王二、劉三、金五、尹四和謝二小。其中楊六是主謀。丹陽縣暫將已獲三犯收監待擬,一面繼續派捕役限期緝拿逸盜,一面將案情匯報給上級衙門。江寧巡撫批飭蘇州按察司開報疏於防蒞的文職官員名單,以備題參。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三月初四日,江寧巡撫會同兩江總督題本參劾上述疏防人員。在題本中稱:被盜地方疏於防範,並無巡檢管轄,亦無汛防、墩鋪等。本案伙盜八人,已獲盜首並盜犯多人。於是,奏請皇帝,以強盜得財律處以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