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武(寧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

王建武,曾任寧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建武
任免信息,人物事件,

任免信息

2020年2月22日,經麗江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批准免去王建武寧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

人物事件

2016年11月21日14時30分左右,時任寧蒗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毛髮金飲酒後駕駛公車在寧蒗縣城瀘沽湖大道交通肇事,造成行人一死兩傷。事故發生後,毛髮金棄車逃逸。隨後,其親屬李古火到現場冒名頂替肇事車駕駛員。同日,犯罪嫌疑人毛髮金投案。該案經寧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後移送寧蒗縣人民檢察院戲坑巴良審查起訴,寧蒗縣法院判處毛髮金犯交通肇事罪閥充炒,免予刑事處罰。寧蒗縣人民法院判決李古火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該起案件在當地民眾中造成了強烈反響,社會影響惡劣。
經巡視組對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仔細了解和綜合分析研判後發現,毛髮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在偵查、起訴和審判中,不同程度存在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處理偏輕問題,且存有個別領導幹部干預辦案的嫌疑。
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做好邊巡邊移的要求,省委第五巡視組及時將這一問題線索移交麗江市紀委監委辦理。
對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麗江市紀委監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抽調市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組,對毛髮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及相關執法人員的問題進行了審查調查。
經查,寧蒗縣公安交警部門執法人員在偵查階段存在偵查不力、取證不全、延時取證、案件情節反映不準確的問題;寧蒗縣檢察院執法人員在起訴階段存在量刑建議闡述不充分和不全面、庭審舉證質證簡單化和監督職責發揮不充分、對量刑畸輕問題未提出抗訴的問題;寧蒗縣法院在審判階段存在判決書未認定被告人毛髮金交通肇事逃逸情節、未認定被告人毛髮金飲酒後駕駛情節、未認定2傷的情節與案件事實不符、參照案例進行判決量刑畸輕問題。
根據審查結果,麗江市中級法院指令永勝縣法院對毛髮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啟動再審,經永勝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永勝縣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作出如下判決:撤銷寧蒗縣法院2017年對毛髮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作出的刑事判決,毛髮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匙頌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四年。
同時,麗江市紀委監委成立了對毛髮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相關執法人員責任追整盼備槓究特偵組,對寧蒗縣涉嫌違紀的王建武等11人的履職盡責情況進鑽擔晚行了深入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分別給予了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麗江市及時召開專題會議旋戰煮,通報了寧蒗縣毛髮金案及對相關達匙乃執法人員的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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