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安(原澄邁縣郵政局橋頭支局儲蓄營業員)

王延安,原澄邁縣郵政局橋頭支局儲蓄營業員。

王延安利用職務便利,分30次空存2139988元到自己及妻子的賬戶,而後將其中1931358元轉入賭球網站賬戶用於賭博。2014年12月24日,海南一中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王延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繼續追繳其挪用的公款人民幣952015元。

人物事件,審判結果,

人物事件

2013年12月8日至10日凌晨,王延安利用其擔任澄邁縣郵政局橋頭郵政支局儲蓄營業員的職務便利,通過中國郵政銀行作業系統平台,先後13次空存470000元到妻子的銀行賬戶中,而後分12次將其中469999元轉入其本人銀行賬戶。後來又分17次空存1669988元到其本人的銀行賬戶里。前後總計空存了2139988元。期間,王延安登入“瑞豐國際”賭球網站,將其本人賬戶資金多次通過網上支付轉入“瑞豐國際”網站的賬戶從事賭博,至12月10日6時左右,王延安轉入該網站的賬戶總計1931358元。
2013年12月11日,王延安到澄邁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發後,澄邁縣郵政局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從支付連線埠賬戶追回涉案賭款總計979379元;王延安及其家屬退還贓款人民幣208594元,尚有952015元沒有追回。

審判結果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延安作為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用於賭博,數額總計2139988元,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延安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並用於非法活動,且有952015元未能追回,鑒於被告人王延安在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該案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宣判後,被告人王延安表示服判,不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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