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巧全,男,漢族,1969年7月出生,江蘇蘇州人,1991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6月入黨,1991年6月華東政法學院本科畢業,2005年12月取得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學位。曾任江蘇警官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巧全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巧全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王巧全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職務任免,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代表終止,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1年08月,在江蘇省公安廳法制辦公室工作,歷任科員、副科長、科長;
2004年04月,任江蘇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處副處長、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副總隊長;
2011年08月,任江蘇省公安廳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副總隊長、國內安全保衛局副局長;
2014年11月,任江蘇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廳直屬公安局)政委;
2015年06月,任江蘇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總隊長、廳直屬公安局局長、行政審批服務處處長;
2016年05月,任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2019年12月,任江蘇省徐州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徐州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
2022年09月,任江蘇警官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職務任免
2022年12月3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經研究決定:免去王巧全的江蘇警官學院副院長職務。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2年11月,江蘇警官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王巧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蘇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代表終止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鹽城市選出的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王巧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責令辭去代表職務,鹽城市人大常委會已接受王巧全辭去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王巧全的代表資格終止。
一審宣判
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巧全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巧全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王巧全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巧全利用擔任江蘇省公安廳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副總隊長,鹽城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徐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參與涉案資產處置、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031萬餘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巧全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王巧全到案後,犯罪所得均已退繳,可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