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明(山西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原二級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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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明,男,漢族,1967年2月出生,山西偏關人,民眾,1989年7月參加工作。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原二級調研員。

2021年3月,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原二級調研員王吉明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汾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汾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吉明
  • 籍貫:山西偏關 
  • 出生日期:1967年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監察調查,開除公職,提起公訴,公開通報,

人物履歷

1989.7-1992.6山西汽車製造廠黨委宣傳部幹事
1992.6-1995.1山西省環境報社記者
1995.1-2000.8山西省環境保護局法規處副主任、主任科員
2000.8-2003.12山西省環境保護局辦公室副主任(宣教處副處長)
2003.12-2010.1山西省環境保護局法規處副處長
2010.1-2019.2山西省環境保護廳環境監測處調研員
2019.2-2020.7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調研員

人物事件

監察調查

2020年9月,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原二級調研員王吉明涉嫌嚴重違法,正接受省監委監察調查。

開除公職

2021年1月,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訊息,經查,王吉明不知敬畏,濫權妄為,吃拿卡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全省重點排污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社會環境監測單位日常管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吉明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由省監委給予王吉明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3月,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原二級調研員王吉明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汾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汾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吉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汾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吉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通報

2006年6月至2020年6月,王吉明在擔任省環境保護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省環境保護廳環境監測處調研員、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二級調研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向被考核企業相關人員發微信、簡訊或當面口頭反饋等方式指出問題、造成壓力,達到暗示其交好處費的目的,在等級評定、考核認證、監督檢查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相關企業負責人巨額錢款,嚴重損害生態環境部門形象和政府公信力,破壞營商環境。2021年1月,王吉明受到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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