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仁,男,滿族,1960年5月出生於遼寧省北鎮縣,198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12月參加工作,遼寧師範大學法律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
曾任錦州市古塔區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
2015年4月,涉嫌嚴重違紀,立案調查。
2015年9月15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俊仁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滿族
- 出生地:遼寧省北鎮縣
- 出生日期:1960年5月
- 職業:公務員
- 工作時間:1977年12月
人物履歷,貪污歷程,人物事件,立案調查,依法雙開,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王俊仁,歷任北鎮縣高力板鄉政府副鄉長、派出所所長;北鎮縣溝幫子鎮公安分局局長;北寧市刑警大隊大隊長;北寧市公安局副局長;北寧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黑山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黑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黑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政法委副書記、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錦州市古塔區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
貪污歷程
夥同妻子李某甲受賄34萬元
2002年年初,王俊仁、妻子李某甲以租賃名義要求”承租”張某乙的乾洗店,連續經營至案發,未按約定支付張某乙租金每年2萬元,總計28萬元。2013年,兩人將乾洗店設備以6萬元的價格轉讓他人,轉讓費據為己有,合計受賄34萬元。
王俊仁貪污
2013年4月,時任錦州市古塔區副區長、公安局長的王俊仁授意梁某某和王某甲在單位賬戶上借款65萬元用於兌換10萬美元。王俊仁得款後授意梁某某、王某甲虛列其他明目沖抵平賬,將其中64萬元據為己有。
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間,張某甲為王俊仁在北京、瀋陽等地購買傑尼亞牌衣物5次,王俊仁將張某甲為其購買的衣物款10萬餘元在分局賬上核銷。
2012年年底,王俊仁安排張某甲、梁某某用公款9萬元購買古瓷瓶,後送給他人。
2013年12月,王俊仁以辦公經費不足為由向錦州市供電公司劉某甲要贊助款,後將錦州市供電公司給付單位的31萬餘元贊助款,採取虛開發票的方式據為己有。
2011年8月、12月,王俊仁指使張某甲將他及配偶、子女到澳大利亞的往返機票合計10萬餘元在分局賬上核銷。
2013年9月,王俊仁指使張某甲通過購買發票在分局財務核銷的方式套取公款13萬餘元,兌換成2萬澳元,用於到澳大利亞探親。
2012年12月、2013年1月,王俊仁以走訪為名讓張某甲兌換3萬美元,後用虛開發票的方式在分局賬上核銷21萬餘元。
2013年3月,古塔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辦理於某某涉嫌銷售偽劣商品一案,沒收於某某非法所得50萬元。王俊仁指使張某甲採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將其中的18萬餘元據為己有。
夥同王某甲共同貪污
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即將調離古塔分局,王俊仁提議給王某甲點幸苦費,王俊仁讓梁某某虛開兩張發票,合計2萬餘元,簽字後交給王某甲,王某甲把這兩張發票在分局賬上核銷。王某甲將該款據為己有。
個人受賄
2014年年初,尹某為了提升職務通過古塔分局副局長韓某某給王俊仁人民幣10萬元,2014年7月,王俊仁安排尹某任停車辦負責人。因尹某不勝任,同年11月,王又決定將尹某調離該崗位。王俊仁安排張某甲從古塔分局財務賬上分三次虛報10萬元現金後,將錢退給尹某。
2009年10月,王俊仁以給大女兒在澳大利亞購房為由,收受北鎮市商人張某乙人民幣236萬餘元。
2013年,王俊仁以給二女兒在澳大利亞購房為由,收受張某乙人民幣400萬元。兩次合計受賄636萬餘元。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2015年4月10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錦州市紀委對錦州市古塔區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王俊仁涉嫌嚴重違紀問題已進行立案調查。
依法雙開
2015年9月15日,從遼寧紀檢監察網獲悉,錦州市古塔區政府原副區長、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原局長王俊仁,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認定,王俊仁個人貪污174.6萬元,夥同下屬王某甲共同貪污24800元,合計貪污177萬餘元;個人受賄646萬元,夥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賄34萬元,合計受賄680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為870萬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歐元、6514.84英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