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縣動物性食品安全保障者協會

玉田縣動物性食品安全保障者協會成立於2010年1月,是經玉田縣民政局登記批准的地方性動物性食品衛生安全組織,由規模動物飼養場、屠宰加工場、肉品經營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屬非盈利性行業組織。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玉田縣畜牧水產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玉田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辦事機構設在玉田縣畜牧水產局辦公樓一樓(玉田縣鐵南西街13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田縣動物性食品安全保障者協會
  • 所屬地區:玉田縣
  • 類型:動物性食品安全保障者
  • 屬性:協會
概況,宗旨,會員,章程,

概況

玉田縣動物性食品安全保障者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遵守社會風尚,搞好行業協調管理,增強動物衛生安全意識和服務意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肉食品消費者衛生安全指數,為政府和企業搞好雙向服務。

會員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從事動物規模飼養、購銷、屠宰,動物產品經營加工和中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可自願加入本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玉田縣動物性食品安全保障者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玉田縣民政局登記批准的地方性動物性食品衛生安全組織,由規模動物飼養場、屠宰加工場、肉品經營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屬非盈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遵守社會風尚,搞好行業協調管理,增強動物衛生安全意識和服務意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肉食品消費者衛生安全指數,為政府和企業搞好雙向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玉田縣畜牧水產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玉田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鐵南西街136號,玉田縣畜牧水產局院內一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定期溝通信息、交換意見,公布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維護會員合法利益,協調會員關係,實現會員間資源共享。提升我縣肉食品衛生安全等級;
(二)制定實施本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進一步搞好行業管理;
(三)組織會員定期進行動物養殖、運輸、屠宰、經營、加工、銷售等專業技術和法律、法規的培訓;
(四)結合有關部門搞好價格調控,為會員提供動物檢疫法律援助和國家農業扶植政策信息諮詢;
(五)承辦政府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熱愛動物保護、動物養殖、關注動物福利和動物性食品安全;
(四)從事動物規模飼養、購銷、屠宰,動物產品經營加工和中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五)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享有本團體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和優惠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本會合法權益,執行本會決議;
(二)支持並配合本會的工作,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完成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必須遵守動物保護、動物福利、動物動物產品經營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積極宣傳本行業的科學知識,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負有刑事責任或依法取消經營資格的;
(二)不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義務的;
(三)有損害本會名義或違背本會宗旨的;
(四)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後,即不再繼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和優惠服務。
第十五條 會員證的發放實行年度發放制,即在每年的年末實行綜合考核,經考核合格者予以續辦。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責任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的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一般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一)、(三)、(五)、(六)、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如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它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等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捐贈;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自主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會。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協會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 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2010 年1月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玉田縣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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