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糧食局

法律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並公示。”

(一)貫徹執行糧食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自治區、玉林市和玉州區有關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擬訂玉州區糧食流通管理等糧食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制定全區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糧食市場、糧油食品質量、糧油加工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品質測報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二)保障全區糧食供應安全,承擔區長負責制下有關糧食流通的具體實施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總體方案和中長期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動用區儲備糧的建議,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三)承擔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區糧食流通巨觀調控,會同民政部門做好災區、庫區、缺糧地區及生活困難人口的糧食供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林市糧食局
  • 地點:玉林市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事業單位
正文
實施單位名稱:玉林市糧食局
一、行政許可(共1項)
項目名稱: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暫行規定》第三條:“經營者應當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並向辦理糧食收購資格申請的部門同級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未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或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均不得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二、非行政許可審批(無)
三、行政處罰(共7項)
1、項目名稱: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
處罰種類: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法律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項目名稱: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法律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並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數量較大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3、項目名稱: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法律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糧食收購者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並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個月以上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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