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農業部
【發布文號】農業部公告第242號
【發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2003-0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農業部公告第242號
【發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2003-0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獸藥標籤和說明書編寫細則
(農業部公告第242號)
(農業部公告第242號)
為貫徹落實《獸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農業部第22號令,以下簡稱22號令),保證清理整頓獸藥標籤和說明書工作的質量與進度,針對各地普遍反映的問題,我部組織制定了《獸藥標籤和說明書編寫細則》(見附屬檔案),現予發布,請各地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獸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是保證安全合理用藥,保證動物性食品安全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組織實施農業部第22號令和第233號公告,認真做好獸藥標籤和說明書的規範化管理工作,按我部安排的時間進度認真做好違規標籤和說明書的清理工作。
二、各地不得以任何藉口曲解、變更《獸藥標籤和說明書編寫細則》標準規定要求,不得通過獸藥名稱誇大療效、誤導消費;不得擅自增加適應症和減少不良反應內容;不得在標籤或包裝上印製不健康、誤導消費的背景圖案和成分;不得印製未經批准的文字、圖案;一個產品僅限使用一種標籤和說明書。
三、凡生產省級獸藥管理部門批准生產的產品,生產企業應按照《獸藥標籤和說明書編寫細則》的要求將草擬的產品標籤和說明書草案報所在省獸藥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凡生產我部批准生產的獸藥產品,生產企業應按照《獸藥標籤和說明書編寫細則》的要求將草擬的產品標籤和說明書草案,報送農業部獸藥審評審員會辦公室,由該辦公室組織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報我部畜牧獸醫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