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嘉縣公安局

獲嘉縣公安局

獲嘉縣公安局是主管全縣公安工作的縣政府組成部門,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公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獲嘉縣公安局
  • 所在地區:獲嘉縣
  • 屬性:政府機關
  • 內設機構:13個
工作職責,內設機構,

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公安工作的有關規定,部署、指導、監督、檢查相關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全縣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協調和參與偵破、處置重大刑事案件、縣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及上級批轉的重大案件及專項工作。
(四)負責全縣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體性事件,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及治安保衛工作。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全縣出入境、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在獲嘉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社會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七)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維護全縣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九)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負責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工作。
(十一)負責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負責對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做好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的呈報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在我縣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三)組織開展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機關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四)擬定全縣公安機關被裝配備標準、制度,參與擬訂公安機關裝備、經費標準,擬訂管理制度。負責全縣公安機關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負責與縣外、境外警察機構的業務交流和合作。
(十六)負責全縣公安消防和警衛工作,對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人事工作。擬訂全縣公安隊伍管理監督工作規定,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審計、信訪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加強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等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內設13個機構。
政治處
負責全縣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文化、紀律作風建設;組織管理全縣公安人民警察的教育訓練、考試考核、表彰獎勵工作;負責縣公安局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撫恤工作;辦理警銜事宜;負責協管幹部的有關工作;負責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工、青、婦等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辦公室
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和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起草重要檔案,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及所屬單位業務;負責全縣公安系統統計、機要管理、保密、信息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檔案、催辦查辦、宣傳、打防、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政府公開信息等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警務合作規劃、計畫。
指揮中心
負責“110”報警服務台的接處警、舉報投訴等工作;負責收集、編髮、上報各類信息等工作;指揮協調全縣各警種處置突發性事件、嚴重暴力性案件;參與突發性事件處置預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安排縣局機關總值班等工作;完成縣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規劃、組織實施全縣公安系統通訊網路建設;負責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他通信資源管理工作;負責保障公安通信的正常運行,確保全全暢通;負責公安計算機套用系統論證、建設及套用工作;綜合分析研究全縣反恐怖鬥爭情況,掌握恐怖活動的特點、動向;協調有關部門擬訂反恐怖工作預案,推動反恐怖鬥爭民眾性基礎防範工作和宣傳工作;負責對恐怖組織、案件的偵察、調查和依法打擊工作;負責推動反恐怖鬥爭技術手段的研究開發工作;承擔縣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財務裝備股
擬定全縣公安被裝配備標準,參與擬定公安機關裝備、經費標準;負責編制和管理全局經費的預決算;監督、管理中央和省、市、縣劃撥公安專項經費的使用;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經費管理和財政法規執行情況;承擔警用武器裝備、器材物資的配備、倉儲和調動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擬訂機關警務保障需求計畫,承擔機關警務保障經費的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安全保衛等事務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縣公安科技強警規劃;負責公安科技立項、成果鑑定和技術推廣的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對公共安全行業實施技術監督;負責公安科技情報的收集、研究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資金使用、政府採購、基建工程的審計監督。
警務督察大隊
負責對全局所屬單位及全體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工作。
法制室
指導全縣公安法制建設的規劃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負責進行公安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工作;研究掌握全縣公安信訪工作動向,負責全縣公安信訪工作,處理信訪信件和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接待處理民眾來訪。
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掌握全縣影響國內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動態,擬訂工作對策;負責全縣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事件的查處工作;依法打擊非法組織、境外反動勢力的滲透破壞活動;負責全縣國內安全保衛工作社會化、職業化建設;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案件和專項工作;承擔本縣居民因私出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人員在獲嘉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對出入境違法人員的犯罪行為進行查處;掌握全縣邪教組織、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動態,擬定預防、打擊對策;負責開展對邪教組織和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的防範、處置及秘密力量建設工作;負責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的偵察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反邪教宣傳警示教育工作。
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掌握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訂預防、打擊對策;負責對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辦理重大特大經濟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治安管理大隊
擬訂全縣治安行政管理的政策、規定;指導公安派出所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指導特巡警隊以及處置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警務工作;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保全服務業管理工作;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治安防範工作;承辦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督辦工作;承辦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批辦的重大案件、事件;負責重大治安事件現場聲像信息的採集、上報;直接查處社會關注、下級治安部門查辦困難的違法犯罪案件;負責治安部門的辦案、裝備、特情耳目、職業據點等方面的基礎建設工作;對辦案中發現的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和漏洞,研究提出工作意見和改進建議;研究治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政策及技術保障等工作;負責印刷業、刻字業、印章業、典當拍賣業、廢舊物品收購業的管理及汽車修理(拆卸)、二手手機市場監管等;負責槍枝彈藥、民爆物品、煙花爆竹、毒品放射性物品管理;負責全縣警衛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有關國家列名警衛對象、本省黨政領導、外國來獲警衛對象、在獲召開的國家重要會議和省、市重要會議以及重大活動的警衛工作。
刑事偵查大隊
掌握全縣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擬訂預防、打擊對策;開展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負責全縣跨區域聯合偵查的重大案件協調工作;組織、指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負責刑事技術保障工作;承辦重特大刑事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掌握全縣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研究擬訂預防、打擊對策;負責毒品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處工作;承擔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管制工作;開展吸毒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技術偵察工作;管理公安機關技術偵察科研和裝備工作;蒐集縣內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報信息和重大案件線索;組織對重大案件的技術偵察支援。
交通警察大隊
負責在全縣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負責機動車(不含拖拉機)登記、安全檢驗和機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駕駛人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劇毒化學品的跨區道路運輸審批;組織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安全設施的規劃。
特巡警大隊
負責城區主要道路的巡邏巡查及“110”接處警工作;負責在暴亂、騷亂事件處置工作中,擔負攻堅、突擊任務;在處置行為激烈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以及嚴重流氓滋擾、聚眾哄搶國家財物、民眾性械鬥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群體性治安事件中,依法實施現場管制和強制性措施;處置劫持人質、汽車和持槍作案、爆炸行兇等暴力恐怖活動,圍捕、追捕或者必要時圍殲嚴重暴力犯罪分子;處置在重大政治活動、重要節日活動、慶典活動、大型文化活動和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參與對影響轄區社會治安的突出問題,特別是黑惡勢力、黃賭毒等嚴重刑事犯罪的專項打擊整治,協助抓捕違法犯罪分子;發生重大治安、自然災害事故時,協助有關警種和部門進行先期處置,搶救傷員,警戒現場,維護秩序;設卡堵截,快速追擊、圍捕重大現行嚴重暴力犯罪分子及逃犯。
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
開展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開展信息網路技術偵察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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