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障礙理論
所謂人格障礙理論,是指從兒童期或者青春期開始的一組以人格明顯偏離正常為特徵的,根深蒂固的和持久的適應不良行為的模式。人格障礙者的感知,思維,情感,特別是待人方式與同一文化背景下的一般人明顯不同,有極為突出或明顯的偏離。與人格障礙密切相關的概念包括病態人格,精神病態和社會病態。
第一,病態人格。所謂病態人格,學者們對此的說法不盡一致,按德國精神病學家和犯罪學家施奈德德定義就是人格由於平均偏畸,因而使自己感到煩惱,也會引起社會麻煩,這種人的特徵與一般人的表現有著明顯的不同,例如低級而殘忍,反社會性強,不能適應集體等。病態人格理論者通常認為病態人格主要是以先天性為主,在其一生中不會發生本質的變化,但會受環境的一定影響。病態人格和犯罪有著密切的關係。
第二,精神病態。這一範疇由精神病學家帕特里奇1930年在《病態人格的流行概念》一文中提出來,帕特里奇從社會角度探討病態人格的概念,認為病態人格的範圍過於廣泛,而且主要指具有反社會傾向的人格症狀,因此他提出社會病態的概念來代替病態人格。
美國犯罪學家喬治.沃爾德指出精神病態,社會病態和反社會人格這三種術語,可以將這三種概念替換來使用。
(二)智力低下理論
智力低下理論有稱為智力缺陷理論。其主要內容是將智力缺陷看作是犯罪產生的主要原因。這種理論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的戈達德。1912年他用智力測驗法來測試新澤西州少年院的少年,結果表明70%的為低能者,因此他認為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智力低下。毫無疑問,智力水平會影響一個人的判斷和行為方式,因此智力低下和犯罪具有一定的聯繫。但是,實際犯罪的人智力還是正常,有些犯罪人其有較高的智力前提。可見,智力低下也只是某些犯罪發生的原因。也就是說,智力和犯罪沒有必然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