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個體調查是指犯罪調查與研究方法之一。指對某一犯罪個體進行系統、全面和深入的調查研究。通過犯罪個體調查,可以增強對犯罪個體的認識和了解,從而推斷、掌握犯罪群體、整體的動態和趨向,並增強預防、矯正個體主觀犯罪惡性的針對性。因此,犯罪個體調查在犯罪研究中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個體調查的對象應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和選擇性。
其調查研究方法不盡相同,比較廣泛套用的有以下兩種:(1)個案法(有別於個案調查)。即對某個犯罪個體的心理和行為作系統的調查研究的方法。它根據共性寓於個性之中的原理,通過對某犯罪個體的分析研究,達到認識一類犯罪個體的目的。是犯罪心理學研究方法之一。“個案”原屬醫學和心理學用語,即個別病例和案例。最早用於犯罪心理學的是義大利的犯罪學家龍勃羅梭。個案法主要是以犯罪個體生理、心理為對象,進行家庭、學校、社會及罪前、罪中、罪後等方面的縱橫調查;犯罪個體生理因素對犯罪心理影響;產生犯罪行為的心理狀態情況;了解犯罪主體的犯罪心理實質和犯罪過程的心理機制。(2)罪犯調查。即以犯罪人為對象的調查。其調查研究範圍比“個案法”更具有廣泛性,包括犯罪自身的分類調查;罪犯家庭環境調查;罪犯社會環境調查;罪犯職業環境調查;罪犯生理、心理調查;罪犯認罪服法情況調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