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作業(勞動)

犯人作業(勞動)是監管機構從矯正犯人出發,組織犯人進行的生產勞動。以作業的場地為標準可分為三種:監內作業,即在監所內部設定農場或工廠,讓犯人學習工作技能,從事生產勞動;監外作業,即讓犯人在監所之外進行生產勞動;準作業,即讓犯人從事炊事、打掃、維修等維持監獄日常生活的工作。

以作業的管轄為標準,也可分為三類:一是國家管理制,即全部作業事務都由國家委派的官員辦理,如作業項目的設定、產品的銷售及作業的組織,都由監獄自身辦理。目前大多數國家的犯人作業都採用這種制度。二是委託作業制,即受外界委託加工產品,所需材料或器械、產品銷售都由委託者負責,監獄僅供給作業場所及犯人,代為加工。三是承攬作業制,即將監獄承包給私人,由承包人組織犯人進行生產勞動.這種方法弊病較多。讓犯人參加生產勞動,是大多數國家監獄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優點如下:培養了犯人的勞動觀念,從而能促使犯人的矯正;克服了純粹監禁的弊病,使犯人得到改過從善的機會;教給犯人工作技能,便於犯人將來生活;犯人自食其力,減輕了國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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