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事後過繼不準留養案

犯事後過繼不準留養案,發生於184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事後過繼不準留養案
  • 發生時間:1846年
  • 發生地點:河南
  • 發生時期:道光二十六年
案件記載
道光二十六年(公元1846年),河南地方有一罪犯王魁,毆打其妻,其母勸阻不聽,其母一時忿恨,自縊身亡。按照子孫不孝致父母自盡之例,本無觸忤情節,但其行為違反教令以致父母自盡例,該犯依法被判絞監候,秋審時又由情實案改為判決案。現在因王犯胞叔王庭禮年逾七十,兄弟兩房僅留該犯一人,別無可繼之人,申請留養。該巡撫認為:以前未辦過這樣的案件,似乎不應準予留養,但認為可依承祀之條辦理。刑部審查認為:嗣父母年老留養人犯必須過繼在犯事之前,方可申請留養。若先未過繼給人,到官後不準承繼留養。今王犯事前並未過繼給其胞叔,不準申請留養。至於承祀之條,專指毆事致死一類的人犯,和本案王魁因違反教令致母自盡擬絞監候沒有關聯。案犯王魁應候秋審查清原案情節,再行核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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