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環境保護法

特殊環境保護法是關於保護特殊環境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環境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環境保護法
  • 外文名:無
  • 屬性:保護特殊環境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 :環境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屬性概念,保護情況,

屬性概念

特殊環境保護法是關於保護特殊環境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環境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所謂特殊環境是與大氣、水、土地、森林、礦產、草原、海洋、野生動植物等一般環境要素相對而言,指在科學、美學、歷史、文化、教育、保健、旅遊、經濟等方面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區域或自然環境物體,以及與自然環境融為一體的人文環境,如具有電行星生態系統的區域綜合體、珍稀瀕危動植物的棲息地、風景名勝、珍稀動植物種、奇特的自然景觀、各種自然歷史遺蹟等。

保護情況

特殊環境是在漫長的歲月中和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演變而成,是自然界和社會歷史留給人類的寶貴遺產,是無價之寶,各國都對其進行保護。特別是在20世紀60年代以後,如美國先後制定了《遺蹟地法》、《原生態地法》、《原生態和風景河流法》、《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區法》、《瀕危物種法》等近40項法律。前蘇聯制定了《國家自然保護區示範條例》、《國家禁區示範條例》、《國家自然遺蹟示範條例》、《國家自然公園示範條例》等法規。我國對特殊環境的保護,歷代王朝都制定過一些法律規定和鄉規民約,使許多蓋世無雙的自然環境物體保留到了今天。建國後形成了以保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公園、自然歷史遺蹟和珍稀動植物為主要內容的特殊環境保護法體系。新頒布的現行《環境保護法》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蹟,以及人文遺蹟、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目前,國家正在制定各項專門法規,健全這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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