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以保護特殊區域環境為目的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
- 所屬行業:法律
解釋,分類,
解釋
特殊區域是以環境中的一定地域為單位,由特定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共同組成的具有人文、生態價值的自然總體,主要包括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
分類
自然遺蹟法
自然遺蹟又稱自然遺產。中國的自然遺蹟非常豐富,主要依據《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地質遺蹟保護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採取設立不同級別的自然保護區的方式加以保護,國家未制定和實施專門的自然遺蹟法。此外,中國還於1985年參加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與自然遺蹟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這些法律法規和條約,為中國開展自然遺蹟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有力保障,對促進科學、文化和旅遊事業的發展,維護生態平衡和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均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人文遺蹟法
中國關於文化遺蹟的保護規定主要見於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之中,如1982年《文物保護法》(後於1991、2002年修改)、1989年《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1992年《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等。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中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文物工作。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中國對文物的保護實行文物保護單位制度。文物保護單位分為全國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三級。對於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生態保護法
主要通過建立自然保護區,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進行保護。中國雖然從20世紀50年代起就開設了自然保護區,並且在自然保護方面制定了許多法規或規章,但其中多數未具體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從1979年頒布第一部《環境保護法(試行)》開始,中國在有關自然資源保護管理法律法規中對自然保護和自然保護區作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從90年代開始,根據有關土地、海洋、森林、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法律的規定,中國相應地建立了一些不同性質的自然保護區,並且制定了《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定。
1994年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根據該條例規定,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分級管理。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兩類。
風景名勝區法
依照2006年國務院制定的《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遊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①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②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③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畫、塗污;
④亂扔垃圾。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並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