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部分或全部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支付清算業務類型包括網上支付、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銀行票據跨行清算、銀行卡跨行清算和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支付清算業務等五類。
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部分或全部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支付清算業務類型包括網上支付、電子貨幣發行與...
2014年12月29日,中國銀監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以銀監發〔2014〕53號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
第七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偵查,提供與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有關的信息、數據以及相關資產...
為掌握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情況,完善支付服務市場監督管理政策,維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實施預防洗錢活動的行為主體既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也包括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2.建立向金融機構以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發布涉嫌洗錢犯罪、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名單的制度,制定名單管理的程式和操作指引,提示風險。3.加強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推動行業自律...
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開展轄內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辦理轄區內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等業務;負責行政服務大廳和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