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部關於物資系統供銷、儲運企業審計要點》在1989.03.13由物資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資部關於物資系統供銷、儲運企業審計要點
- 頒布單位:物資部
- 頒布時間:1989.03.13
- 實施時間:1989.03.13
在開展物資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時,下列審計要點可供各級內審人員工作中參考:
一、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審計
(一)會計憑證審計
1.原始憑證審計
(1)審查原始憑證所列經濟內容,是否符合政策、法規和制度,收付款憑證,有無收訖、付訖戳記。
(2)審查外來原始憑證,所列內容是否與本單位業務有關;憑證抬頭、數量、單價、金額是否相符;出具單位或出具人員是否蓋章;計算是否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有實物的憑證,是否有驗收人、經辦人、批准人簽章;報銷憑證,是否有經辦人、批准人簽章。
(3)審查自製憑證,有無連續編號,存根是否齊全,複寫憑證各聯內容是否一致,數字是否正確,經辦人員、負責人是否簽章。
2.記帳憑證審計
(1)審查記帳憑證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內容、金額相符。
(2)審查會計科目和子細目的運用是否正確,摘要是否清楚反映了經濟業務基本內容。
(3)審查記帳憑證有無提前結帳和任意估計數字的情況。
(4)審查記帳憑證填制人員、覆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是否齊全。有收、付款的記帳憑證是否有出納人員簽字。
(二)會計帳簿審計
1.審查帳簿及其內容是否按規定記錄齊全。
2.審查各種帳簿的記錄是否與記帳憑證相符。總帳、明細帳設定是否齊全,帳戶設定是否符合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帳簿的記錄是否完整、正確、真實,符合記帳規程。
3.審查帳簿登記方法、訂正方法、結帳是否符合要求,有無技術性差錯;有關帳證、帳帳、帳卡、帳表、帳物的記錄數據是否相符。
4.審查結轉新年度帳戶的經濟內容和金額,是否與上年經濟內容和金額相符,有無借新舊會計年度換帳之機,改變帳戶的經濟內容或相互沖銷。
(三)會計報表審計
1.審查各種會計報表是否齊全,報表之間、各項目之間,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是否相互一致;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數字是否銜接。補充資料是否填列齊全、正確。
2.審查會計報表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數字真實,計算是否正確,內容是否完整,說明是否真實清楚。
二、流動資金審計
(一)貨幣資金審計
1.現金審計
(1)審查庫存現金實存數,是否與現金日記帳結存數相符。
(2)審查庫存現金,是否超過規定的限額,有無帳外現金和白條子抵庫。
(3)審查有無現金收據不編號,收款不入帳,少入帳多記現金支出。
(4)審查有無私設小錢櫃,亂開支等情況。
(5)審查有無坐支現金,套取現金,擴大現金開支範圍等問題。
2.銀行存款審計
(1)審查銀行存款日記帳的餘額與銀行對帳單上的餘額,是否一致。
(2)審查未達帳目中長期未作清理的問題,及其原因。
(3)審查有無塗改偽造銀行對帳單。
(4)審查現金支票存根、銀行對帳單、現金日記帳是否一致。
(5)審查有無將銀行帳戶借給外單位和個人使用,代為轉帳,套取現金,套購物資或搞其他非法活動。
(6)審查銀行對帳單有無一收一付、一收多付或多收一付,而企業銀行存款帳上無記載的情況。
(7)審查各種銀行票據,是否專人管理,簽發空白支票是否填寫日期、用途和限額;是否進行登記,限期報帳;作廢支票是否加蓋作廢戳記,附於存根,妥為保管。
3.其他貨幣資金審計
(1)審查外埠存款、信用證,按照銀行存款的審計要點進行。
(2)審查有價證券,按照現金的審計要點進行。
(3)審查外幣、外匯收支業務,是否按照外匯管理條例辦理。
(4)審查在途資金,是否按照制度規定辦理。
(二)結算資金審計
1.應收貨款審計
(1)審查應收貨款是否真實,有無虛假銷售掛帳。
(2)審查應收貨款,是否及時進行清理。有無長期未收回的款項,並查明其原因。
(3)審查應收貨款,是否按往來單位分戶設帳。
2.待決帳款審計
(1)審查待決帳款發生的原因,是否指定專人及時進行處理。
(2)審查待決帳款造成的損失,其責任是否明確,應由對方賠償的罰款和滯納金,是否及時索賠。
3.其他應收款審計
(1)審查借出的差旅費,是否經過批准,清理是否及時,有無長期拖欠挪用的情況。
(2)審查存出保證金和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核算,是否及時進行清理。
(3)審查備用金,是否確實存在,報銷是否及時。
(4)審查有無不屬於其他往來的款項和不合理的占用。
(5)審查其他應收款是否按往來分戶設帳。
4.應付貨款審計
(1)審查應付貨款帳是否真實,有無利用本帳戶隱匿銷售收入、利潤和虛列支出的情況。
(2)審查有無長期付不出的款項,或拖延不付的款項。
(3)審查明細帳,是否按往來單位分戶設立。
5.其他應付款審計
(1)審查其他應付款帳,是否真實,有無轉移資金,虛列帳戶的情況。
(2)審查存入保證金和應付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核算和及時清理。
(3)審查有無不屬於其他應付款內容的款項。
(4)審查帳戶,是否分戶建帳核算。
(三)自用材料物品和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審計
1.自用材料物品審計
(1)審查材料物品是否按計畫購進,是否符合需要。
(2)審查材料物品購進、提貨、驗收、入庫、領用、發出和退庫等環節的手續制度是否健全。
(3)審查轉讓材料物品的收入和成本,是否按照規定計價和核算。
(4)審查領用材料物品的品種、數量、是否合理,領用勞保用品範圍,是否符合規定。
(5)審查庫存材料物品帳、卡、物是否相符;有無積壓,是否定期進行盤點。
(6)審查材料物品與經營物資、專用基金材料和基建材料是否劃分清楚。
2.包裝物審計
(1)審查包裝物購進、驗收、出租、銷售等問題,按照自用材料物品審計要點進行。
(2)審查包裝物價值攤銷、修理費用、殘值收入,是否按規定核算。
3.低值易耗品審計
(1)審查低值易耗品購進,是否符合需要並經過批准,屬於專控商品的是否辦有批准手續,有無將固定資產列入低值易耗品的情況。
(2)審查在用低值易耗品,是否建立卡片進行管理,是否按規定攤銷。
(3)審查低值易耗品驗收、發出和報廢的手續,是否健全。
(4)審查在庫低值易耗品,帳實是否相符。
(四)流動基金和流動資金借款審計
1.流動基金審計
(1)審查流動基金的增加和減少,是否符合規定,國家流動基金和企業流動基金,是否分別記帳。
(2)審查國家調整價格增加或減少的流動基金,是否正確,調整價前一天的實際結存,是否正確,有無漏計在途物資的情況,新舊價格的差價計算,是否正確。
(3)審查流動基金的帳務處理,是否合規。
2.流動資金借款審計
(1)審查流動資金借款,有無根據,借款理由是否真實。
(2)審查流動資金借款,是否按指定用途使用,有無挪用情況。
三、固定資產審計
1.固定資產增加審計
(1)審查新購、新建固定資產,是否按照計畫執行;屬於專控商品,是否報經批准;有無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制度;資金來源是否正當;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劃分,是否清楚。
(2)審查調入的固定資產,質量與價格是否合理。
(3)審查盤盈固定資產,是否按重置價值入帳。
(4)審查其他新增固定資產是否入帳,記帳價格是否合理。
2.固定資產減少審計
(1)審查固定資產調出手續是否完備,是否經過批准。
(2)審查有償調出固定資產,是否按質論價,有無隨意讓價、贈送和盜賣行為。
(3)審查報廢的固定資產,是否按規定辦理,變價收入是否納入更改資金。實行單項折舊和分類折舊的企業,提前所報的固定資產,是否補提折舊。
(4)審查盤虧的固定資產,是否屬實,原因和責任是否清楚,處理是否合規。
3.固定資產租憑審計
審查固定資產租入租出,有無契約、協定和條款,是否合理合規,有無徇私舞弊而低價出租或無償使用等侵占國家利益的行為。租出固定資產,是否照提折舊。
4.固定資產管理審計
(1)審查固定資產帳務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定期盤點制度,帳物是否相符。對可移裝的通用設備,應審查有無損壞丟失情況。
(2)審查固定資產利潤率和完好率,對閒置不需用的固定資產,有無處理措施。
四、物資流轉業務審計
1.物資購進業務審計
(1)審查購進物資有無計畫,是否適銷對路,是否經濟合理,有無盲目進貨造成積壓的情況。
(2)審查購進物資契約或協定,是否符合《契約法》。是否按契約執行。
(3)審查購進物資價格,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任意提高價格的情況。
(4)審查購進物資發貨票與驗收入庫單,是否一致;在途報損是否合規,超定額損耗,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報經批准。
(5)審查在途物資在途時間是否正常,有無長期未到貨的情況。
2.物資銷售業務審計
(1)審查計畫內物資轉作計畫外銷售,是否經過批准,銷售收入是否按規定入帳,有無截留差價收入。
(2)審查銷售物資價格,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亂提價、亂收費的情況。
(3)審查物資銷售是否真實,有無內部重複銷售,銷售收入有無截留虛列的情況。
(4)審查結轉銷售物資原價,是否合規,是否正確。
(5)審查物資銷售退回和退補價,是否按照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6)審查計畫內外物資相互串換,是否符合規定。
(7)審查有無將計畫內物資和計畫外緊俏物資,轉讓給集體和個人經營,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私利。
(8)審查有無以聯營為名,將計畫內物資以平價調出,轉手高價倒賣,進行不正當的返利情況。
3.庫存物資審計
(1)審查物資入庫手續是否完備,是否經過驗收,憑證有無塗改。
(2)審查物資出庫,有無不按發貨憑證發出物資,或無發貨憑證發出物資的情況。
(3)審查庫存物資,帳、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盤點,有無不入帳的物資;盤盈、盤虧和毀損的處理是否合規。
(4)審查庫存物資明細帳的設定和記帳是否符合規定,結存的數量單價、金額是否相符,發生的庫存物資差價,是否按規定分攤入帳。
(5)審查庫存物資結構是否合理。
五、儲運、服務、租賃業務審計
1.儲運、服務業務審計
(1)審查業務收入,是否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有無任意提高收費標準的情況。
(2)審查業務收入,有無不入帳或掛往來帳的情況。
(3)審查業務費用支出,是否合規,是否經濟、合理。
2.租賃業務審計
(1)審查租賃業務收費,是否按規定執行。
(2)審查租賃業務收入,是否按規定入帳。
(3)審查出租物資設備,是否帳實相符,是否按期折舊,租賃業務費用支出是否合規合法。
(4)審查出租物資報廢,是否經過批准,變價收入,是否按規定入帳。
六、物資流轉費用審計
1.進貨費用審計
(1)審查待攤進貨費用支出是否合理合規,有無不屬於進貨費用的開支。
(2)審查待攤進貨費用分攤的方法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多攤或少攤的情況。
2.倉儲費用審計
(1)審查倉儲費用開支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擴大開支範圍等問題。
(2)審查庫存物資損耗是否合理,超定額損耗是否經過批准。發生的庫存物資盈餘是否按規定及時作了處理。
(3)審查預提的倉儲費用是否合規,結算差額是否及時調整帳目。
3.管理費用審計
(1)審查管理費用支出是否合規、合理,有無擴大範圍,提高標準,濫發實物、補貼等情況。有無不屬管理費用開支的內容。專控商品的購置,是否履行了審批手續。
(2)審查提取的各項費用,如職工福利基金、折舊費、大修理費、工會經費等,是否符合規定,計算是否正確。
(3)審查工資計算和發放是否符合規定,計算是否正確,手續是否齊全,有無虛報冒領、挪作他用的情況。
(4)審查管理費用中予提、轉攤的各項費用是否合理。
(5)審查管理費用支出水平,是否達到計畫要求。
4.利息支出審計
(1)審查予提利息支出額,是否有依據,計算是否正確,結算差額是否及時調整。
(2)審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抵減銀行借款利息支出。
(3)審查利息支出中有無不應列作利息支出的內容。
七、利潤、利潤分配審計
(一)利潤審計
1.銷售利潤審計
根據對物資銷售業務、物資流轉費用和稅金等審計,計算銷售利潤是否正確。
2.其他業務利潤審計
(1)審查其他業務收入,是否全部入帳,有無虛增截留情況。
(2)審查其他業務支出,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亂擠亂攤,應計未計情況。
3.營業外收支審計
(1)審查營業外收入,是否真實、合規,有無將營業外收入,列入專用基金,或掛往來帳情況。
(2)審查營業外支出,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任意增設項目,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
(3)審查非常損失、呆帳損失、積壓物資報廢削價損失,是否真實和經過批准。
(二)利潤分配審計
1.審查其他單位分來利潤,是否按聯營契約或協定執行,應分來利潤,是否按規定入帳,有無掛帳情況。
2.審查歸還專項貸款,是否有批准手續,提取職工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是否符合規定。
3.審查分給其他單位利潤,是否按契約或協定辦理,有無轉移利潤情況。
4.審查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否符合規定。
5.審查應納稅額,計算是否正確。
6.審查留利中各項專用基金的分配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八、稅金審計
1.審查應交納的各種稅金,是否符合稅法規定,計算是否正確,有無多計、少計情況。
2.審查各種稅金,是否按期足額交納,有無拖欠偷漏情況,延期交納發生的滯納金和罰款,是否由專用基金列支。
3.審查應交納的獎金稅,是否按規定核算,有無擠入其他專用基金的情況。
4.審查減免的稅金,是否按批准規定執行,有無將減免稅金挪作他用。
九、專用基金審計
1.留利分配審計
(1)審查留利,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比例建立各項專用基金,有無擅自提高獎勵和福利基金比例,降低生產發展基金比例情況。
(2)審查留利應上交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是否按規定比例計算,按時足額上交。
(3)審查留利應增加企業流動基金部分,是否按規定計算轉帳。
2.生產發展基金審計
(1)審查生產發展基金來源,是否正當。
(2)審查生產發展基金使用,是否按規定範圍執行,有無用於非生產性支出。
(3)審查生產發展基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是否及時驗收,是否及時入帳。
3.後備基金審計
(1)審查後備基金提取,是否符合規定。
(2)審查後備基金動用,是否有批准手續,使用是否正當。
4.職工福利基金審計
(1)審查福利基金來源,是否正當,按應計提工資總額提取部分,計算是否正確,有無將不應計提範圍的工資總額,計算在內。
(2)審查福利基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開支範圍,有無隨意提高開支標準和擴大範圍,濫發實物等情況。
5.職工獎勵基金審計
(1)審查獎勵基金的來源,是否合規。
(2)審查獎勵基金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發放獎金超過免稅規定部分,是否依法納稅。
6.更新改造資金審計
(1)審查提取的折舊基金,是否正確,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閒置固定資產的出租收入,是否入帳,有無漏計轉移的情況。
(2)審查更新改造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範圍,有無計畫和批准手續。
(3)審查更新改造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是否及時驗收入帳。
(4)審查應交納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是否按規定及時交納。
7.大修理基金審計
(1)審查提取的大修理基金,是否符合規定。
(2)審查大修理基金使用,是否有計畫,支付是否合規。
8.專用基金工程及專用基金材料審計
(1)審查專用基金工程支出,是否按批准計畫進行,資金來源是否正當。
(2)審查工程成本,計算是否正確;竣工後剩餘材料是否辦理退料手續,沖減工程成本。
(3)審查工程項目,是否按質按期竣工,交付使用是否辦理手續;構成固定資產的項目,是否及時入帳。
(4)審查專用基金材料,採購、驗收、領用、保管制度,是否健全,帳物是否相符,有無積壓變質損失浪費情況。
9.專用撥款和專用借款審計
(1)審查物資開發基金、科研基金等專用撥款和專用借款,使用效果如何,是否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有無挪作他用的情況。
(2)審查歸還專用借款的資金是否合規。
10.專用基金往來審計
(1)審查專用基金應收款項,是否合理,有無長期應收未收的情況。
(2)審查專用基金應付款項,是否正常,有無截留隱匿各項業務收入和專用基金存款利息等情況。
十、基本建設審計
1.重點建設項目審計
(1)列入國家、部門、地方的重點項目,是否進行了可行性研究和技術經濟評估;《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立項報告》、《初步設計》、《項目概算書》、《開工報告》等是否依照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2)審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有無違反規定搞計畫外建設項目,有無擅自擴大建設內容,增加建築面積,提高建築標準,超過批准的項目概預算。
(3)審查建設項目概預算有無預留投資缺口或多算投資,以及漏項、重項、數字不實的情況;審查施工圖預算有無超過批准的設計總概算,施工單位取費標準是否合規合理;審查投資包乾、招標投標工程的契約是否合規,有無“名包實不包”,敞口花錢的現象。
(4)審查實際發生的各個工程項目內容與批准的項目概預算是否相符,有無盲目採購造成積壓的現象,因工程設計變更,材料代用而發生的材料價差、預算變更等簽證手續是否完備。
(5)審查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有無挪作他用。
(6)審查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報表,審查應付應收帳款、庫存設備材料等帳帳、帳實是否相符;審查應核銷其他支出中器材非常損失,設備盤虧毀損等是否真實、確切;審查結餘資金、其他收入等是否列帳。
(7)審查已竣工項目的投資效果是否能達到預期的生產經營能力,是否能如期收回投資。
2.自籌基建項目審計
(1)審查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列入部門或地方的基建計畫。
(2)審查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開工報告》等是否依照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審查《立項報告》、《項目概預算書》等是否合規、合法。
(3)審查建設資金是否按規定專戶存入建設銀行。
(4)審查用於建設的資金來源是否正當,有無挪用生產性資金用於非生產性建設。
(5)審查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有無擅自擴大建築面積,提高建築標準。
(6)審查基建報表是否真實、完整、合規。
3.停緩建項目審計
(1)已決定停緩建項目是否按期停緩。
(2)應停建項目是否執行“先停工、後清理”的規定。
(3)停緩建項目的善後處理是否有人負責,維護費是否落實,未完工程及材料設備是否妥善維護保管。
4.樓堂館所項目審計
(1)審查《項目建議書》是否依照規定審批,審查項目開工前有關資料,如《申請立項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概預算書》等是否合規、合法。
(2)審查項目是否列入部門、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有無以各種名義搞計畫外工程,有無將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資金轉移到集體單位,以集體名義興建樓堂館所,有無以資金購買或者以物資換取集體單位的樓堂館所。
(3)審查《項目開工報告》所報投資規模和建設標準是否超過原批准的投資規模和建設標準。
(4)審查項目資金來源是否正當,有無挪用企業流動資金、生產發展資金、教育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建樓堂館所的,有無用國家預算內投資和銀行貸款建非經營性的樓堂館所項目。
(5)審查項目開工條件和施工力量的落實情況。
(6)審查用自籌資金建設樓堂館所的,是否按年度投資額交納30%的建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