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誠信評價準則

《物流企業誠信評價準則》是2019年03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流企業誠信評價準則
  • 標準編號:T/YNWLXH 00002—2019
  • 實施日期:2019年03月01日
  • 發布日期:2019年01月10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董弋萱、曹榮新、張悟移、董從華、楊勇、王勇富、劉宏波、董紹輝、劉淑賢、魯開忠。

起草單位

雲南省物流學會、雲南省物流行業協會、昆明理工大學、玉溪農業職業技術學院、雲南省建材商會、雲南寶象物流集團有限公司、雲南新鐵物流有限公司。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物流企業誠信評價準則的術語和定義、評價原則、評價主體、評價對象、評價內容、評價方法、結果實施以及評價分級。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物流企業誠信自評及開展物流企業誠信評價的組織。企業自營物流可參照執行。

主要內容

本標準以物流企業及個體經營戶為評價對象,運用評價指標編制評分規範;通過對企業基本情況、服務誠信情況和社會誠信情況進行分項評分,最終確定企業綜合誠信得分並根據得分對綜合誠信分級。政府相關部門可根據評價結果對行業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與政策支持;行業組織根據評價結果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對企業的發展給予引導;企業及居民根據評價結果選擇適當的物流企業委託業務。在擬制定的《物流企業誠信評價準則》中有以下幾項內容需要說明。
1.評價對象為提供物流服務的經營性企業及個體經營戶,同時明確了三年內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企業無參評資格。
(a)未按《物流企業誠信指標》要求開展企業誠信自查。
(b)發生重大事故。
(c)有違反法律法規記錄。
(d)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若發生上述行為已屬於不誠信經營,這一條款規定了企業參與誠信評價的資格要求;企業誠信應貫穿於日常工作中,是一項貫穿於企業建立、業務運營、日常管理等各個方面的長期工作,不能一蹴而就;尤其不能為評價而“評價”。
2.評價主體,確定了評價主體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行業組織。這部分主體開展物流企業誠信評價工作更具有公信力,評價結果可以為相關職能部門對行業工作的檢查、監督起到促進作用,為相關政策制定提供依據與支撐。
3.評價方法為專家評分法,組建物流企業誠信評價專家組,對企業提報的資料及相關數據運用評分規範進行評價;保障了評價的科學性、專業性、客觀性,實現了評價結果的公平與公正。
4.評價流程,以物流行業相關指標標準作為評分內容編寫的依據,建立評價流程。評價流程分為企業自查——評價申報——信息收集——誠信評價——結果公示五個步驟。其中,企業自查為常規工作,企業在日常工作中按期開展企業誠信自查並將自查資料及結果存檔以備查;在組織誠信評價工作時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願申報並按要求提報相關資料及數據;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開展誠信評價工作,並對評價結果公示。
5.結果實施,評價不是目的,標準實施最終要落實到評價結果實施上來,評價結果可為政府職能部門對行業的檢查、監督起到輔助作用,並為相關決策及政策制定提供支撐;作為物流服務的使用方,企業和居民可根據評價結果選擇物流服務供應商。同時,企業通過參與誠信評價工作梳理自身運營、管理、政策法規執行等方面的不足加以完善,提高服務水平,提升管理能力和企業競爭力。評價為不誠信的企業應制定及實施整改方案,並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監督整改;評價為誠信的企業應根據誠信等級和在評價中暴露的問題進行自我完善。
監督要求,物流企業應設立投訴監督電話,接受來自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客戶滿意度調查和客戶投訴處理制度接收客戶及居民的投訴並根據投訴情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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