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原論(第二版)

物權法原論(第二版)

《物權法原論(第二版)》是201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富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權法原論(第二版) 
  • 作者:高富平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64789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法學原論系列:物權法原論(第2版)》仍然保持傳統研究風格和基調,著眼於物權法理論和制度設計的研究。《物權法》只是讓本書有了新的研究基點和批判分析對象。因此,凡是涉及《物權法》有規定的,這些規定均成為本書研究的起點或分析的對象;只是這種研究和分析並不是拘泥於《物權法》規定,而是著眼於物權制度完善和改進,著眼於物權實施可能遇到的問題及其可能的解決方案。希望本次修訂在新起點上仍然保持原版研究風格和研究目標,使讀過本書初版的讀者,仍然能有所思,有所獲。

作者簡介

  高富平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民商法博士組負責人、財產法研究院院長、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電子商務法研究所所長、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物權法和房地產法,電子商務法和網路信息法、智慧財產權法。承擔並完成了多項國家和省部級課題,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信息服務和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首席專家,出版著作20餘本、發表論文100餘篇。上海市曙光學者、美國富布賴特高級訪問學者、上海市模範教師、上海市領軍人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目錄

導論物權法研究:理論與方法
第一節物權立法與物權法研究
一、經濟體制改革與法律變革
二、物權法制定
三、我國物權法制定的難題
四、 《物權法》頒布前的物權法研究
第二節物權制度的功能:一般社會分析
一、功能分析方法
二、物權制度體系: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權利體系
三、 物權制度的社會作用
(一)物權制度與社會秩序
(二)物權與社會資源的流轉和利用
(三)所有權與個人獨立、自由和平等
四、物權制度在社會中的差異:物權制度與社會的互動
五、物權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第三節物權制度的功能:法經濟學分析
一、物權含義的經濟學解析
二、物權(產權)“內部化”功能
三、物權(產權)制度的資源配置功能:交易成本的節約
四、對傳統計畫體制下兩種財產所有權形式的弊端經濟學分析
五、總結:物權制度安排與公平與效率目標的實現
上卷物權變遷論
第一章近代民法法典化之前的物權制度變遷: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
第一節引論
一、為什麼要研究民法法典化之前的物權變遷
二、研究視角
第二節羅馬法的物權制度:個人主義的所有權制度的建立
一、羅馬初期土地分類及其利用體制
二、家庭所有權確立:個人所有權的雛形
三、土地所有權制度設計的民族性和社會性:兩種所有權的並存
(一)市民法所有權
(二)萬民法所有權
四、公地利用體制
(一)公地出讓
(二)賦稅田出租
(三)帝國時期土地共同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或皇帝所有
五、個人所有權制度的形成
(一)個人所有權形成階段和過程
(二)羅馬法所有權概念的特點
(三)個人所有權制度確立的法律基礎
六、總結:羅馬法物權制度中個人為本位思想
第三節日耳曼法財產制度:社會本位思想的體現
一、日耳曼社會與日耳曼法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特點:團體本位
三、物權制度安排:團體本位的體現
四、馬爾克土地利用體制形成與解體:兼論總有
(一)什麼是總有
(二)總有與馬爾克關係
(三)馬爾克公社體制:政治權力與財產權利不分安排
五、其他形式所有權
六、羅馬法與日耳曼法上的財產制度比較
(一)兩種不同的財產權利構造對應兩種不同的法律構造
(二)兩個社會財產制度的統一性
第四節西歐封建社會的物權制度:與社會融為一體的所有權制度
一、封建社會的形成及其特徵
二、莊園制度的財產結構
三、封建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一)層級分割的所有權
(二)集政治經濟為一體的所有權
(三)具有身份性質的所有權
(四)負有義務的所有權
(五)權利不清晰的共用土地
四、總結:與社會一體化的私有財產制度
第二章近代民法法典化時期個人主義本位的所有權制度的確立
第一節近代個人主義所有權制度確立的社會基礎和背景
一、城市工商業發展,新生力量的誕生
二、瓦解封建制度的法律工具
三、資產階級革命的指導思想和理性基礎
第二節近代個人主義所有權制度的確立:《法國民法典》的制定
一、《法國民法典》的制定:新秩序的創立
二、資本主義新秩序的基礎:私人財產權利體系
三、《法國民法典》財產權利制度設計:兩種性質的財產權利的確立
四、個人主義的所有權建立的制度基礎
(一)現代主權國家的建立
(二)廢除封建制度對財產所有權的束縛
(三)代議制政府制度的確立
(四)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的樹立
五、總結:近代法典化時期實現的所有權變遷
(一)近代法典化時期實現的所有權變遷
(二)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組織方式:契約的重要性
第三節個人主義的所有權特徵:對整個世界物權立法的影響
一、《法國民法典》對所有權的定義及在歐洲諸國的繼承
(一) 《法國民法典》的定義
(二) 《法國民法典》定義在其他國家繼承和發展
二、近代學者賦予民法典規定的所有權的特徵
(一)絕對性
(二)排他性
(三)永久性
三、對整個世界的影響
第四節法典化前後物權制度變遷:所有權功能的社會—歷史分析
一、法典化前的社會歷史時期
二、法典化時期所建立的新秩序
第三章20世紀社會本位立法思想的確立——所有權社會功能理論的興起
第一節所有權社會功能理論產生的原因和背景
一、《法國民法典》基礎的缺陷:私法基本原則的變遷
(一)梅利曼
(二)狄驥
(三)我國台灣地區學者對所有權社會功能的闡述
(四)評述
二、社會經濟基礎的變化
三、法學研究方法的變化及經濟學的新發現
(一)法學研究方法的變化
(二)經濟學的新發展及對法學的影響
四、公、私法劃分受到挑戰和社會法的興起
第二節所有權社會功能理論的基本內容
一、19世紀思想家對所有權社會功能的認識
二、從耶林到狄驥:所有權社會功能思想的提出和完善
三、所有權功能理論的不同角度的闡述
四、社會公平理論
五、總結:所有權功能理論的實質
第三節所有權社會功能的實現:所有權社會化
一、所有權社會功能實現的途徑
二、社會化的所有權:社會本位影響下的所有權觀念
三、所有權立法趨勢
四、“所有權社會化”反思之反思
第四節所有權社會功能實現的法律體系
一、憲法
二、民法典和民事單行法規
三、商事法
四、社會法
五、行政法
第五節私人所有權制度的變遷
一、20世紀物權變遷的基本特徵
二、20世紀物權變遷的總結
第四章所有權社會化的表現形式
第一節所有權的規範進入憲法
一、歐洲各國憲法中的所有權規範
二、拉美各國憲法中的所有權規範
三、對憲法“涉足”私權的基本評價
第二節法律對所有權的限制
一、所有許可權制概述
(一)概述
(二)所有許可權制含義
(三)所有許可權制的類型
(四)所有許可權制的限度
二、私法上的所有許可權制
(一)私法上的所有許可權制歷史發展
(二)現代私法對所有權的限制
三、公法上的所有許可權制
(一)憲法上的限制
(二)行政法上的限制
第三節民法對所有權進行分類規範
一、所有權分類規範產生的原因和過程
二、民法典中確立的財產權類型
(一) 《西班牙民法典》
(二) 《墨西哥聯邦地區民法典》
(三) 《阿根廷民法典》
(四) 《古巴民法典》
三、家庭財產
四、農地所有權
五、城市土地所有權
六、水源和礦產所有權
(一)水源所有權
(二)礦產所有權
七、特殊的不動產產權類型
(一)建築物的區分所有
(二)有期產權
(三)地上權
(四)信託所有權(dominio fiduciario)
(五)可撤銷所有權(dominio revocable)
第五章共同所有制度的演變:現代公有財產制度的產生
第一節近代民法法典化之前的共有制度
一、引言
二、羅馬法的共有制度
(一)羅馬法共有制度特徵
(二)羅馬法共有制度形成的社會和制度背景
三、日耳曼法的共有制度:與羅馬法的差異
四、封建社會的共有制度
第二節自治市共有財產安排及其演進
一、關於自治市
二、自治市與共同財產
三、關於共有財產的權利安排
四、總結
第三節《法國民法典》及其之後的共有立法
一、《法國民法典》確立的共有制度
二、19世紀民法典對共有的規範:個人本位在立法中的體現
三、20世紀的民法典共有規範:團體本位主義的體現
第四節共同和集體所有的發展:法人所有
一、從共有到社團的演變
(一)共有與合夥
(二)共有與社團法人
二、團體人格的發展與演進:法人制度的價值
(一)近代法典化團體人格制度的演進與共同財產制度
(二)從《法國民法典》到《德國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創立
(三)法人理論的發展:法人價值的新發現
(四)法人資格標準寬鬆
三、法人制度在社區性團體的運用:集體或共同所有的替代
(一)社區性共有財產主體資格的獲得
(二)團體人格與財產的關係
(三)墨西哥、秘魯等拉美實例及其意義
第五節公共財產和國家財產的演變
一、概述:公共財產存在必要性及其權屬狀態
二、公共財產概念的形成與演變:從羅馬法至《法國民法典》
三、國家私有財產的形成與演變
第六節總結:與共有相關概念的區分
一、對各種共有(公有)的理論分析
二、結論
中卷物權法總論
第六章廣義物權論
第一節物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
一、民事權利基本分類
(一)基於人自身產生的權利
(二)基於外在客體產生的權利
二、民事權利的其他分類
(一)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二)支配權和請求權
(三)可轉讓的民事權利和不可轉讓的民事權利
三、總結:物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基本定位
第二節物權概念的形成與運用
一、物權概念的出現和翻譯
二、英美法中對應的概念:動產和不動產
三、物權概念在大陸法國家民法典中的運用
四、我國的物權概念
第三節物權的含義:廣義的物權理論的提出
一、物權含義
(一)各家學說
(二)分析與結論
二、物權概念的分野:廣義物權與狹義物權的形成
(一)何為對物的支配權?
(二)可支配物的範疇:立法分野
(三)狹義物權的理由
(四)廣義物權的理由
三、總結:物權的法律含義
第四節物權特徵:兼與債權比較
一、物權為一種支配權
二、物權的絕對性或對世性
三、物權的排他性
四、物權的優先性
(一)物權取得上的優先性
(二)物權優先於債權
(三)不同性質物權之間有優先性
五、物權公示性
六、物權的法定性
七、物權的自力救濟性
第五節物權的效力:物上請求權
第六節物權與債權劃分的價值及其局限性
一、物權與債權區分理論的價值
二、物權債權劃分的相對性
(一)“三權分立”的模糊性
(二)物權和債權在實務中的可轉化性
(三)物權債權劃分的政策性
三、物債劃分相對性:以租賃使用權為例
(一)用益物權和租賃使用權的內容相似性
(二)現代法律中租賃權的物權化
(三)總結:租賃權的定性
四、物權與債權之相互聯繫
五、物權債權區分必要性質疑
第七章物權客體:範疇研究
第一節財產與物
一、財產與物
(一)大陸法系中的物和財產
(二)英美法中的財產
(三)物與財產概念的簡略分析
(四)我國民法上物與財產定位
二、財產的基本特性
(一)財產的可為人支配性
(二)財產的可交易屬性
三、交易物、非交易物和限制交易物
(一)交易物和非交易物劃分溯源
(二)物的現代分類:交易物、非交易物和限制流通物
四、物權與可交易性
(一)可交易標準的提出
(二)可交易標準的運用
第二節物權客體:有形物
一、物權客體的要件
(一)有價值
(二)可支配或控制
(三)有形體
二、物的基本類型:有形物
(一)有形物的含義
(二)特殊有形物
第三節無形物
一、無形物概念的演進
(一)羅馬法:權利形態的無形物
(二)近代無形物:智慧財產權
(三)現代無形物
二、權利形態的無形物:類型分析
(一)權利獨立於客體:權利成為物權客體的前提
(二)權利憑證及其分類
(三)證券權利的物化:權利成為物權客體
三、各種證券
(一)存款單、債券、商業票據
(二)獎券
(三)基金券、保險單
(四)提單、倉單
(五)期貨契約和期權
(六)各種票證
(七)紙幣
(八)信用卡、存儲卡等
四、股權
(一)什麼是股權
(二)股權的物化
第四節物權法與財產法的協調:物權客體再清理
一、廣義物權客體——財產分類
(一)財產分類
(二)對物權概念再反思:從客體角度尋找廣義物權之理論基礎
二、在財產法體系下界定物權和物權客體
(一)物權法僅調整有形物歸屬和利用
(二)歸屬概念:財產法體系的基礎
(三)物權法調整有形物原則的例外:權利成為物權客體
(四)物權法規則的準用
第八章有形物:類型研究
第一節物的基本分類:動產和不動產
一、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方法和標準
(一)不動產的標準
(二)我國不動產物權設定獨特標準:獨立性標準
二、土地
(一)土地的法律界定
(二)土地的特徵
(三)土地與空間
三、與土地相關的不動產
(一)土地與礦產
(二)土地與水源
(三)土地與生長物
四、建築物
五、動產
六、動產和不動產劃分的意義
(一)不動產和動產在物權法中的地位
(二)不動產和動產在法律上區分的意義
第二節物的法律分類
一、物的成分
二、主物和從物
三、單獨物和集合物
四、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五、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六、原物與孳息
第九章物權種類:物權體系問題
第一節大陸法系國家的物權種類和體系
一、羅馬法分類模式
二、法國民法物權分類
三、德國民法物權分類
四、日本民法物權分類
五、大陸法物權體系總體分析
(一)人役權和地役權
(二)永佃權和地上權
(三)擔保物權和變價權
(四)優先權和取得權
(五)占有(權)
第二節英美法的物權體系
一、英美法財產權利制度簡介
二、自主所有地產權
(一)非限嗣繼承地產權
(二)限嗣繼承地產權
(三)終生地產權
三、租賃地產權
四、期待地權利益
五、非地產權利益:對他人土地的權利
(一)地役權(easements)
(二)許可(licences)
(三)獲益權(profits a prendre)
(四)限制性約據(restrictive covenants)
第三節兩大法系不動產權利設計比較
一、不動產物權概念上的差異
二、物權體系和結構
三、兩大法系在用益物權上的區別
四、兩大法系在擔保物權上的區別
五、兩大法系物權制度形成差異簡析
第四節物權理論分類與我國物權法理論體系的實踐
一、《物權法》制定的理論和社會基礎
(一)《物權法》制定前社會基礎:體制改革所帶來財產制度變遷
(二)物權理論分類
二、《物權法》規定的物權體系
(一)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內容
(二)物權法規定的物權體系
三、我國《物權法》中規定的體系評述
(一)關於我國所有權體系
(二)關於我國用益物權體系問題
第十章物上請求權
第一節物權保護的法律體系:物權請求權的法律地位
一、公法保護與私法保護
二、侵害物權的法律責任體系
第二節占有保護請求權
一、保護占有的法理基礎:兼論占有之性質
二、占有保護請求權
(一)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二)占有排除妨害請求權
(三)占有消除危險請求權
三、占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關係
第三節物權請求權
一、確認物權請求權
二、原物返還請求權
(一)原物返還請求權的定義和理論基礎
(二)無權占有
(三)請求權人須享有物權
(四)相對人須為現實占有該物的人
(五)原物返還請求權是否具有可讓與性
三、原物返還請求權行使的相關問題
(一)原物返還與不當得利
(二)原物返還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原物返還與支出的費用
四、排除妨害請求權
(一)排除妨害的定義
(二)妨害及妨害人的界定
(三)排除妨害的費用承擔問題
五、消除危險請求權
六、物權請求權與訴訟時效
第四節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作為物權保護方式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物權保護的債法方法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含義
二、物上請求權與相關請求權競合
(一)物上請求權與契約之上的請求權及其競合
(二)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及其競合
(三)物上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請求權及其競合
第十一章物權表征與證明
第一節物權表征與證明概述
一、物權表征的效用:物權對世效力的來源
二、物權表征的效力:推定力與公信力
三、物權表徵效力的推翻:物權證明
第二節占有及其權利表徵效力
一、占有含義和性質
(一)占有含義
(二)占有與支配
(三)占有的客體:有體物
二、占有的性質:占有為一種事實
三、占有的分類
(一)所有權人占有和非所有權人占有
(二)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
(三)基於物權的占有和基於債權的占有
(四)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五)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四、占有的權利表徵效力
(一)占有權利表徵效力的層次性
(二)對占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權利推定效力來源
第三節占有的物權表徵效力
一、動產占有的物權表徵效力
(一)推定力與相對公信力概念的引入
(二)占有物權表徵效力的適用範圍
二、動產占有的公信力
三、動產占有公信力的適用問題
(一)被盜物、遺失物等非因所有權人意志喪失的物
(二)前占有人和間接占有人是否適用所有權推定
(三)占有人是否可自動援用占有推定力
四、不動產占有的效力
(一)不動產占有的靜態效力
(二)不動產占有在交易中的效力
第四節登記對不動產的物權表徵效力
一、財產登記制度的出現
(一)登記制度在不動產領域的出現
(二)登記制度向其他財產權利的延伸
二、登記簿的物權表徵效力:登記公信力
三、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公信力的規定
第五節物權證明:權利取得證書
一、物權證明:表征手段推定力的否認
二、舉證責任
三、證據
四、動產證明的困難
(一)權利取得書證
(二)其他證據
第六節其他權利形態的表征
一、智慧財產權的表征問題
(一)註冊登記對須登記智慧財產權的公示作用
(二)占有對無須登記的智慧財產權的公示效力
二、權利化財產的表征問題
(一)記名權利憑證
(二)無記名權利憑證
(三)占有公信力在不記名權利憑證的適用
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表征問題
(一)用益物權表征問題
(二)擔保物權的表征問題
第十二章物權變動原理
第一節物權變動概述
一、物權變動基本含義
(一)物權的取得
(二)物權的變更
(三)物權的消滅
二、物權變動規則的典型範例: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第二節物權變動公示規則
一、物權變動公示原則
(一)物權變動必須公示
(二)物權變動公示取決於靜態公信力手段
二、物權變動公示原則的理論基礎
三、物權變動公示與物權變動生效規則
(一)公示的形成效力
(二)公示的對抗效力
第三節物權變動的基礎行為:物權行為理論和在我國的合理適用
一、物權行為理論
(一)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的劃分
(二)區分理論指導下的物權移轉規則
(三)物權形式主義的合理性
二、物權變動規則的多樣性
(一)意思主義
(二)債權形式主義
(三)以物之性質區分所有權之轉移
(四)交付主義
三、物權行為理論在我國的合理適用
(一)物權變動基於債權契約,但變動公示不影響契約效力
(二)債權契約無效,物權變動也無效
(三)以善意取得保護交易安全
第四節我國物權變動基本規則
一、《物權法》之前的所有權移轉基本規則
(一)《民法通則》之前的規則
(二)《民法通則》中的規定
二、《物權法》確立的物權變動規則
(一)動產物權變動規則
(二)不動產登記移轉所有權規則
第五節物權變動規則套用疑難問題研究
一、動產物權移轉中的疑難問題
(一)實際交付
(二)非實際交付的風險防範
二、不動產物權移轉作為一個過程:登記生效規則的套用
(一)買受人的注意義務
(二)契約效力
(三)交付的作用
(四)權利和風險移轉規則
三、以公示公信為核心的物權變動規則的適用和準用
(一)變動規則在物權法領域的適用
(二)規則對無形財產變動的準用
下卷所有權論
第十三章所有權的法律分析
第一節所有權含義的演進
一、所有權與占有:古老的所有權觀念
二、所有權觀念:英美法與大陸法差異
三、所有權客體價值化:現代所有權概念的產生
第二節所有權的內容:所有權權利(權能)
一、所有權的內容:所有權人對物享有什麼權利
(一)所有權內容:所有權的積極權能
(二)所有權權能枚舉
(三)所有權權能的不可窮盡性:享有處分兩種權能劃分的合理性
二、有關所有權定義的爭論
(一)定義方式
(二)對列舉主義的批評
三、附錄:各國民法典對所有權的界定
第三節所有權特徵、效力及修正
一、所有權特徵
二、社會本位思想對所有權特徵的修正
第四節所有權的實現
一、所有權實現含義及其方式
二、所有權實現方式轉變對所有權立法影響
(一)所有權觀念:從重視物的享用轉變為重視物的增值獲益
(二)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務:提供安全的財產利用和收益體系
第十四章所有權規範適用:公有制財產的物權法調整方案
第一節影響所有權的因素
一、物權法上所有權
二、主體對所有權影響
三、客體對所有權的影響
(一)公有物和私有物劃分
(二)內涵公共利益的物:私人所有許可權制的法理基礎
四、主體和客體與所有權關係理論在我國的套用
五、現代公共財產規範模式
(一)私有物與公有物規範模式
(二)流通能力規範模式
(三)特別立法模式
(四)總結
第二節國有財產的物權法規範
一、《物權法》對國有財產的規範
(一)專屬於國家的財產
(二)非專屬於國家的財產
二、國有財產的規範問題
(一)國有財產物權化前提:不可設定私人物權財產的排除
(二)國有財產的物權化方案
(三)國有財產保護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三節農民集體財產的物權法規範
一、《物權法》對集體所有的規範
(一)集體財產的分類
(二)集體所有權
(三)集體所有權的保護
二、農民集體財產物權化的未來走向
第十五章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第一節建築、孳息和勞動
一、建築
二、孳息
(一)孳息的含義
(二)(自然)孳息的歸屬
(三)資本收益的歸屬原則
三、勞動和投資
(一)生產:勞動和投資之結合
(二)要不要規範
第二節先占、發現和拾得
一、先占
(一)先占行為
(二)無主財產
(三)排除適用先占原則的無主財產
(四)先占取得之立法例
(五)先占制度之確立
二、發現
(一)發現行為
(二)埋藏物
(三)埋藏物歸屬規則
三、拾得
(一)遺失物
(二)拾得
(三)拾得物歸屬之立法例
(四)拾得人取得所有權的程式和條件
(五)我國《物權法》對拾得規定評析
四、隱藏物歸屬問題:以烏木為例
第三節添附
一、附合
(一)動產的附合
(二)不動產的附合
(三)我國附合物的歸屬規則
二、混合
三、加工
(一)加工的含義
(二)加工物的歸屬
(三)對失去權利方的救濟
四、小結:兼與孳息比較
第四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概述:理論基礎和價值
(一)無權處分的含義和後果
(二)善意取得的含義
(三)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權利公示理論
(四)善意取得制度之價值
二、善意取得的共同要件
(一)處分人無處分權
(二)受讓人為善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
(四)受讓人形式上已經取得所有權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
(一)原所有權人與受讓人之間
(二)原所有權人與轉讓人
(三)轉讓人與受讓人
四、善意取得中一些疑難問題
(一)善意取得適用於遺失物,但不適用於盜竊物等贓物
(二)善意取得轉讓的客體物:善意取得準用問題
第五節時效取得
一、概念和意義功能
(一)基本概念
(二)取得時效的功能和意義
二、成立條件
(一)占有要件
(二)時效屆滿
三、取得時效計算規則
四、取得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
五、我國的時效取得制度
第十六章我國土地所有權及其物權法實現方式
第一節土地和土地的法律調整體系
一、土地之含義
(一)國土意義上的土地
(二)物權法意義上的土地
二、土地分類
(一)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二)公益土地和私益土地
(三)城市土地和農村土地
三、土地的財產性和社會性:土地法律規範雙重性
(一)土地資源性和社會性
(二)土地歸屬和利用的多元性
(三)土地行政規劃和管理對土地利用限制
(四)土地立法的變遷趨勢
第二節我國土地公有體制形成及物權化改造
一、土地公有制兩種形式的形成
(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形成
(二)城市土地國家所有或全民所有體制的形成
(三)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劃分:國有土地的範圍
(四)小結
二、國有土地所有權實現的《物權法》框架
(一)土地國家所有的必要性
(二)可市場化的國有土地的物權化方案
(三)國有土地承載的公共利益的實現
(四)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
(五)國有土地所有權與土地公共管理權的分離
(六)國家土地所有權分級管理構想
三、土地集體所有權實現的《物權法》框架
(一)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權的必要性
(二)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權的物權化:集體土地的分配方案
(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權的物權化:農民集體主體實化
(四)落實農民集體所有權的權利內容
(五)農村土地權屬的登記
第三節土地的法律調整:《物權法》與《土地管理法》的協調
一、我國土地法律規範基本現狀
(一)我國土地立法簡史
(二)我國土地立法的基本特徵
(三)《物權法》及其《土地管理法》的影響
二、我國土地立法定位:《物權法》與現行立法的協調
第十七章房屋所有權
第一節房屋及其類型
一、房屋的法律含義
二、我國房屋基本類型
(一)農村房屋和城市房屋
(二)城市房屋的類型
(三)小結:我國個人房地產政策的選擇
三、房屋所有權形態:單一所有和區分所有
第二節我國房地產權結構理論
一、房地產權結構:兩種模式
(一)房屋與土地關係:合一與分立
(二)房屋和土地分立情形房地產權安排的兩種規則
二、我國的房地產權結構: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合一
(一)現行立法考察
(二)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合一的法理分析
(三)我國房地產權結構與地上權比較
三、房屋用地使用權制度的完善和規則的統一
(一)土地使用權種類的歸併
(二)土地使用權期限的統一
(三)產證合一
第三節建築物區分所有
一、區分所有的法律特徵
(一)區分所有基本含義
(二)區分所有的複合性
(三)區分所有特點:兼與共有比較
(四)區分所有立法簡史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類型和認定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類型
(二)區分所有認定問題
三、區分所有的特例:居住區區分所有
(一)居住區區分所有的提出
(二)居住區區分所有的種類
(三)居住區區分所有的簡單論證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之專有權
(一)自用部分的要件和範圍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之專有權:內容和限制
(三)違規使用自有部分物業的責任
五、建築物區分所有之共有權
(一)共用部分的範圍
(二)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與一般共有關係的區別
(三)區分所有權人對共用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四)業主對共用部分的使用權
六、業主權益的保護
(一)侵害業主共有權和共同權益的行為類型
(二)侵害業主權益行為的責任
(三)受害業主權益的救濟
第四節區分所有業主物業管理權
一、業主、業主團體和業主自治
(一)業主及其物業管理權
(二)業主團體
(三)業主團體自治:業主大會
(四)業主團體自治:業主委員會
二、管理物業的實施
(一)物業管理及其實施模式
(二)物業管理委託關係
(三)物業管理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八章共同所有
第一節共同所有概述
一、人類歷史上的兩種共有形態
二、現代共有觀念形成
三、共同所有權的法律定性
第二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權的份額問題
一、傳統理論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界定
(一)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
(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法律推定
(四)共同共有和按份所有的區別
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劃分的理論分析
(一)兩種共有的差異分析
(二)兩種共有形式權利安排差異探源
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立法例
四、總結:共有的基本特徵
第三節共有的一般規則
一、共有的對外關係
(一)共有權積極權能的行使
(二)共有的消極權能的行使:共有的對外效力
(三)對第三人的債務
二、共有的內部關係
(一)共有人權利
(二)共有人的義務
三、共有物的分割
(一)共有人的分割請求權
(二)共有財產分割方式
(三)分割之效力
第四節幾種特殊的共有形態
一、同時共有
二、產權不得分割共有
三、準共有
第十九章不動產登記制度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基礎
一、不動產登記的兩種模式
(一)契據登記制
(二)權利登記制
(三)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模式
二、不動產登記的基本原理
(一)不動產登記機關
(二)不動產登記行為
(三)不動產登記能力
(四)登記順位、順位保留和預登記
(五)不動產登記簿和登記證書
三、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一)不動產登記與物權變動(取得)
(二)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
第二節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
一、我國的不動產登記體系
(一)總登記和初始登記
(二)變更登記
(三)更正登記
(四)設定登記
(五)註銷登記
(六)預告登記
(七)異議登記
(八)查封登記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的基本程式
(一)申請
(二)受理與審核
(三)公告
(四)頒發證書
三、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審查義務和責任
(一)現行規定及其檢討
(二)登記機構的審查義務
(三)不動產登記機關賠償責任
四、不動產登記查詢
(一)查閱權主體範圍的界定
(二)不動產登記查詢中的甄別義務
第二十章《物權法》基本理論和原則
第一節《物權法》概述
一、《物權法》的目的
(一)《物權法》
(二)《物權法》的調整方式
二、《物權法》的憲法基礎
三、物權法的特徵
(一)物權法為私法
(二)物權法的本土法特徵
第二節物權法基本趨勢:實物本位到價值本位
一、物權法的實物本位思維
(一)物的歸屬和利用:傳統物權法的解決方案
(二)實物本位主義的基本表現
(三)實物本位主義的套用
二、財產法的價值本位思維
(一)財產法的價值本位思維
(二)價值本位指導下的不動產物權設計
三、實物本位主義挑戰:物的歸屬和利用的價值化
(一)物的歸屬與利用的價值化
(二)客觀認識物權價值化
四、價值本位指導下的物權立法
(一)創製抽象化不動產物權客體
(二)將權利形態支配權納入物權法調整
(三)信息產品納入物權法保護
(四)確立價值本位的物權保護規則
第三節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保護原則
(一)平等保護何以成為一個問題
(二)物權法上平等保護含義:相同性質財產的平等
(三)平等保護原則實現前提:對於公共財產特殊保護
二、物權法定原則
(一)物權法定的含義及其立法例
(二)物權法定的理由
(三)法律的範圍
(四)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後果
(五)物權法定原則之適用
三、物權客體確定原則:一物一權主義的替代
(一)什麼是一物一權原則
(二)對一物一權原則的批評:物權客體確定原則提出
(三)物權客體確定原則
四、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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