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大學章程

牡丹江大學章程

《牡丹江大學章程》於2019年2月2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通過。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教育形式與辦學功能,管理體制,教職工,學生及校友,經費、資產及保障,學校標識,共7章81條。章程全文1008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牡丹江大學章程
  • 審議通過時間:2019年2月2日
  • 核准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2號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章程特色,

核准公告

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2號
牡丹江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你校報我廳審核的《牡丹江大學章程》,經黑龍江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以章程作為辦學治校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促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19年2月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牡丹江大學始建於1983年,是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公辦普通高等專科學校。1991年至2005年期間,牡丹江廣播電視大學、牡丹江職工大學、牡丹江建設中專等十餘所學校先後併入牡丹江大學,經過30多年的發展,牡丹江大學逐漸發展成為一所以工為主、工管結合的套用型地方高等專科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辦學,規範辦學行為,構建完善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法律及黨內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中文名稱:牡丹江大學,簡稱:牡大。
學校的英文名稱:Mudanjiang University,縮寫:MU。
第三條 學校的註冊地址: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西地明街530號,郵政編碼:157011。
第四條 學校官網。
第五條 學校是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為牡丹江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六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經學校黨委會審定,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提出申請,由省教育廳報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審批,並經教育部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學校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分專業招生比例;
(二)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
(三)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立足牡丹江,服務黑龍江,面向東三省,輻射東北亞。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以培養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高技能技術人才為根本任務,努力建設成 “專業特色鮮明、區域影響廣泛、辦學聲譽優良”的套用型地方高等院校。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遵循“能力為本位,就業為導向,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辦學宗旨。以“為學生負責,為社會負責,為自己負責”為辦學理念。以“發現學生每一個亮點,關注學生每一點進步,讓每個學生收穫自信,讓每顆心靈健康成長”為教育觀。努力為國家國民經濟和黑龍江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十條 學校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努力培養理想信念堅定、眼界胸懷廣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適應未來職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辦學功能
第十一條 學校開展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多種教育形式,其中學歷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大專學歷為主;根據社會需求,積極發展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專業主要涉及土木建築、交通運輸、裝備製造、財經商貿、食品藥品與糧食、電子信息、教育與體育等專業大類。堅持以工學結合的育人機制為優勢,以政、教、企、研融合為特色,積極促進多專業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和黑龍江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辦學實際,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最佳化專業,並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質量為生命線,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監督與保障體系,設立教學督導與教學評估、診斷與改進組織,實行教學基本狀態監控,定期公布人才培養教學質量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積極推進協同創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轉化、創新水平、社會貢獻為導向的學術評價機制。
第十五條 學校科研工作以教學科研並重為原則,以教學改革、教學建設為中心,促進教學質量不斷提升,科研工作以套用性研究為重心,以滿足企事業單位實際需求為依據,以創造新產品、新方法、新技術、新材料的技術基礎所進行的套用研究為取向。通過科研促進教學,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提升師資水平。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推動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與弘揚,促進當代先進文化的創新與發展。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為國家倡導的“一帶一路”活動做好基礎工作。加強與俄羅斯、美國、韓國等高校進行合作,著重推進我校與合作院校相關專業留學生互派,繼續與其他國外院校共同研究人才培養方案,開發課程。積極引進國外優質職業教育資源。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對學校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決策、保落實”的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持“四個服務”,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提升組織力,突出政治功能,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創新黨組織活動載體,豐富黨組織活動內容,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依法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職權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經牡丹江市政府批准或授權,可以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紀委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黨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第二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黨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按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下設院部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學校設立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下設院部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提交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一)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課程改革方案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師資隊伍規劃是師資隊伍建設必須遵循的指導性檔案。堅持專兼聘相結合的師資隊伍建設原則,科學制定師資隊伍發展目標、建設內容和保障措施。通過努力,達到教師隊伍的職稱、年齡、學歷、學位以及人才層次結構合理,雙師素質教師結構比例基本滿足學校發展需求。
(二)學校專業的申報和設定;
(三)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人才培養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五)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七)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評定學校已正式出版的教材、自編教材和優秀教材等;
(五)學校學科帶頭人、專業帶頭人、學術骨幹和各種學術榮譽人選等;
(六)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人數為單數。其中,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每屆五年,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津貼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圍繞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職權的行使和落實開展工作,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付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
(四)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大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和執行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共青團團員代表大會是共青團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學校共青團組織體制的根本體現,是全體共青團員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共青團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和批准學校共青團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學校共青團工作任務和有關重要事項;
(三)選舉學校共青團委員會組織機構;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和同級團的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學校團的工作,定期向上級團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設定黨政職能、教學輔助及直屬機構。各機構根據自身職責,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能。學校對各機構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三十三條 學校隸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自主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學校、政府、企事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的議事機構,對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擴大社會合作,提升辦學服務水平爭取各種資源。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等,遵照其章程進行。
第二節 學院管理體制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下設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予以適當調整。學院可下設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學和研究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二?級管理體制,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各學院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各學院自主運行,充分發揮學院在教學管理、學生管理、就業管理和師資管理等方面的主體作用。
第三十八條 院部黨支部(總支)主要負責院部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學生管理等工作,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支持院部主任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院部主任是院部行政的主要負責人,負責院部的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系部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黨政聯席會議是院部的決策形式,按其議事規則對院部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充分發揮黨組織在重大辦學問題上的政治把關作用。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院部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委員組成。
第三十九條 院部設立學術委員會,是院部的最高學術機構和黨政聯席會議的重要諮詢機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指導。
院部人才培養、專業建設、科研評價與獎勵、教師職務聘任、人才引進與隊伍建設、教學實訓基地建設、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大學術事項,應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院部整體發展、教學與科研組織形式、資源配置等重大事項,應諮詢學術委員會意見。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書記(副書記)代表學院黨支部參與和監督學術委員會工作。
第四十條 學院教職工大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比例。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和分類管理制度,按崗定編、按崗定責、按崗聘任。學校設立全員聘任工作委員會,負責教職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類獎勵、榮譽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與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學校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愛崗敬業,為人師表;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的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 離退休教職工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重視、支持離退休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參加學生社團,參與學生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公平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行業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遵守學生行為規範;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四)努力學習、誠實守信、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自覺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七)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和社會資助的相應義務;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實施素質教育,對學生實行綜合素質評價。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獎懲制度,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的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條 學校支持學生會等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依規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校友包括曾在牡丹江大學學習、工作、進修,或被學校授予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六條 學校積極創造條件,引導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支持促進校友事業發展。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會。
第六章 經費、資產及保障
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經費撥款、上級補助收入、財政專戶資金、經營收入、所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確保資產安全與完整。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增加學校辦學資源,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要求,結合自身優勢,促進校辦產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六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提升學校信息化水平,切實維護安定有序的校園秩序,努力為師生員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擁有的有形和無形資產,不得將用於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
第六十八條 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定期聽取有關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財務預決算等情況的匯報。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和各項財務收支活動,接受校內審計部門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並按要求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提供財務報表。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條 學校的精神:拓荒牛精神。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校訓:知行合一,做最好的自己。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校風:團結、奮進、求實、創新。
第七十三條 學校的標誌:印章型的校徽。(附圖案)
牡丹江大學章程
牡丹江大學章程
第七十四條 學校的校旗:(附圖案)
牡丹江大學章程
牡丹江大學章程
有夢想生命在綻放,放飛我們理想,知行合一的牡大,是夢開始的地方。勤奮鑄就根基,汗水澆灌成長,朝氣蓬勃的青春, 付出就有希望。自強不息的牡大,讓我們努力吧!責任至上的旗幟,在心中永遠飄揚。激情豪邁的牡大,讓我們努力吧!爭做最好的自己,留下一路芬芳、芬芳。
第七十五條 學校的校歌:《牡丹江大學之歌》。
有夢想生命在綻放,放飛我們理想,知行合一的牡大,是夢開始的地方。春風化雨育英才,探求真知寫華章,波瀾壯闊的歲月,付出就有希望。自強不息的牡大,讓我們努力吧!責任至上的旗幟,在心中永遠飄揚。激情豪邁的牡大,讓我們努力吧!爭做最好的自己,留下一路芬芳、芬芳。
自強不息的牡大,讓我們努力吧!責任至上的旗幟在心中永遠飄揚,激情豪邁的牡大,讓我們努力吧!爭做最好的自己,留下一路芬芳、芬芳。
第七十六條 學校的校慶日7月7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學校章程經全校教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並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學校章程需要修改時,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根據章程有關條款制定相應的計畫、辦法和細則。凡學校制定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學校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衝突時,應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實施。

章程特色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教育形式與辦學功能,管理體制,教職工,學生及校友,經費、資產及保障,學校標識,共7章81條。章程全文10080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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