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買加憲法

牙買加憲法是1962年8月6日牙買加宣告獨立時生效。主要內容:牙買加是大英國協內獨立的國家。英國女王是國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總督作為代表。立法權屬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議會。參議員21人由總督任命,眾議員60人由普選產生,每屆任期5年。行政權屬於總督。總督任命眾議院多數黨領袖為總理,並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長。內閣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和不少於11名部長組成,集體對議會負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牙買加憲法
  • 定義:1962年8月6日牙買加宣告獨立時生效,牙買加是大英國協內獨立的國家,英國女王是國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總督作為代表
樞密院是總督主持的諮詢機關,成員由總督與總理協商後任命。司法制度以英國習慣法為基礎,最高法院和抗訴法院行使司法權,進一步抗訴可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公民不分種族、出身、政治主張、膚色、宗教信仰和性別,享有人身、遷徙、財產、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的權利和自由。年滿18歲的公民享有選舉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