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解體器》是為適用於爆炸物解體器的設計、生產與檢驗而制定的標準。
2008年9月24日,《爆炸物解體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8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爆炸物解體器
- 頒布時間:2008年9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9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2008年9月24日,《爆炸物解體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8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爆炸物解體器的組成、分類、標記、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於爆炸物解體器的設計、生產與檢驗。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GB/T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GB/T191—2008,ISO780:1997,MOD)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爆炸物解體器 犱犻狊狉狌狆狋狅狉
一種能在工作時,利用內部發射藥爆燃壓力作用而射出高速水流或專用器具,用於解體可疑爆炸物的裝置。
3.2發射器 犲犿犻狋狋犲狉
爆炸物解體器工作時,利用發射藥筒發火作用而射出高速水流或專用器具的管狀部件。
3.3發射藥筒 犮犪狉狋狉犻犱犵犲
由殼體、電點火頭和發射藥等組成,能在規定的電流作用下發火而產生高溫高壓氣體的火工品。
3.4點火器 犳犻狉犻狀犵
能為發射藥筒中的電點火頭供電和測試其發火電路通斷狀態的電子裝置。
3.5專用器具 狆犪狉狋狊
根據解體不同可疑爆炸物的需要,所設計的被爆炸物解體器發射出去的用不同材料製成的器具的總稱。
4 產品的組成、分類和標記
4.1 組成
爆炸物解體器主要由發射器、發射藥筒、點火器和支架、點火導線等零部件組成。
4.2 分類
爆炸物解體器按以下兩種方式劃分類型:
(a) 按工作時能否產生後坐力來劃分,可分為:
犌犅12662—2008
———普通型;
———無後坐力型。
(b) 按發射器的發射管發射孔徑大小來劃分,可分為:
———小口徑型(孔徑≤20mm);
———中口徑型(20mm<孔徑≤30mm);
———大口徑型(孔徑>30mm)。
4.3 標記
爆炸物解體器應按以下方式進行標記:爆炸物解體器 GB12662□□M
安裝了瞄準具的爆炸物解體器(沒有安裝的不標)
口徑尺寸(單位:mm)
類型代號(P為普通型,W為無後坐力型)
執行標準號
產品名稱標記應永久性標識在爆炸物解體器的明顯部位。
5 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材料、元器件和火工品
所有金屬與非金屬材料,包括易燃、易爆、放熱等物質之間以及和他們所接觸的元器件、原材料、化學物質之間應相容,在貯存期內處於規定的貯存環境條件下,不應發生可導致產品工作可靠性及安全性能降低的隱患。
5.1.2 外觀和尺寸
5.1.2.1 外觀表面應光滑平整、有防腐措施;不應有毛刺、劃痕和變形;標記應清晰、完整。
5.1.2.2 結構及零部件規格應符合產品圖樣的規定。
5.1.3 重量
爆炸物解體器中的發射器和支架的總重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小口徑型:不大於8kg;
———中口徑型:不大於12kg;
———大口徑型:不大於20kg。
5.2 點火器、點火導線與發射藥筒性能
5.2.1 點火器
5.2.1.1 輸出電壓應不小於DC6.0V。
5.2.1.2 串接15Ω電阻器供電時,其輸出電流應不小於400mA。
5.2.2 點火導線
5.2.2.1 導線長度應不少於80m。
5.2.2.2 導線通路電阻應不大於10Ω。
5.2.3 發射藥筒
5.2.3.1 電點火頭電阻應為2.5Ω~4.5Ω。
5.2.3.2 安全電流為50mA,應確保通電5min不發火。
5.2.3.3 發火電流為400mA,應確保通電時可靠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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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安全性
爆炸物解體器在以1.5倍藥量的試驗用發射藥筒做安全性試驗時,發射器零件不允許產生裂紋和變形。
5.4 解體性能
爆炸物解體器在做解體性能試驗時,發射出的高速水流和專用器具應能分別穿透符合以下規定的靶板:
———白松木板:正方形,邊長400mm,厚度不小於40mm;
———Q235A冷軋板:正方形,邊長400mm,厚度不小於0.8mm。
5.5 強度
爆炸物解體器在做結構強度性能試驗時,發射器零件不允許產生裂紋和變形,支架零件不允許產生影響繼續使用的破壞。
5.6 後坐移動範圍
爆炸物解體器在做解體性能試驗時的後坐現象應符合以下規定:
———普通型爆炸物解體器翻倒和移動的允許範圍向左或向右不大於1m,向後不大於3m;
———無後坐力型爆炸物解體器平移的允許範圍向左或向右不大於0.03m,向後不大於0.05m。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和尺寸檢驗
採用目視方法檢驗外觀,採用通用標準量具,對照圖紙測量尺寸。
6.2 重量檢驗
採用標準衡器測量。
6.3 點火器輸出電壓檢驗採用萬用表測量。
6.4 點火器輸出電流檢驗
採用萬用表測量。測量時,在表筆與點火器的輸出端之間串接一個5W、15Ω的電阻器。
6.5 點火導線長度檢驗採用皮尺測量。
6.6 點火導線電阻檢驗
採用萬用表測量。測量時,將兩股導線串接。
6.7 發射藥筒電點火頭電阻檢驗
採用電雷管測試儀測量。測量時,兩個表筆分別接觸發射藥筒殼體和殼體底部電點火頭的引線。
6.8 發射藥筒安全電流試驗
按爆炸物解體器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規定將發射藥筒放入發射器內進行本項試驗。試驗時不裝水,不設目標,點火器以50mA恆定直流電源代替,通電5min切斷電源。允許發射藥筒在本項試驗合格後接續做發火可靠性試驗。
6.9 發射藥筒發火可靠性試驗
按爆炸物解體器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規定將發射藥筒放入發射器內進行本項試驗。試驗時不裝水,不設目標,點火器以400mA恆定直流電源代替。發射藥筒發火後,切斷電源。
6.10 安全性試驗
按爆炸物解體器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工作程式進行本項試驗。試驗時不設目標,試驗用的發射藥筒為特製發射藥筒,其藥量應為正常發射藥筒藥量的1.5倍,連續發射8次。
6.11 解體性能試驗按爆炸物解體器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工作程式進行本項試驗。試驗時,將符合5.4規定的靶板安裝犌犅1266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