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山縣晨光公益志願者協會成立於2015年4月,原名為“營山公益志願者協會”,是我縣最大的民間公益組織,是由自願、無償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的社會各界愛心人士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全縣性社會團體,現有會員80餘人,志願者200餘人。協會註冊於營山縣民政局,由共青團營山縣委直接指導管理,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以“奉獻社會,實踐自我”為宗旨,認真踐行著“愛心獻社會,真情暖人間”的志願者承諾,以實際行動實踐著“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山縣晨光公益志願者協會
- 所在地域:四川省南充市營山縣
- 組織性質:民間公益組織(社會團體)
- 發起時間:2014年8月23日
- 註冊時間:2015年4月7日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營山縣晨光公益志願者協會成立於2015年4月,原名為“營山公益志願者協會”,是我縣最大的民間公益組織,是由自願、無償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的社會各界愛心人士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全縣性社會團體,現有會員80餘人,志願者200餘人。協會註冊於營山縣民政局,由共青團營山縣委直接指導管理,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以“奉獻社會,實踐自我”為宗旨,認真踐行著“愛心獻社會,真情暖人間”的志願者承諾,以實際行動實踐著“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協會成立以來,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隊伍日益壯大,協會管理日益精細,現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秘書長一名。協會下設項目部、財務部、外聯部、文藝部、後勤部和網宣部六大部門,項目部下轄四個小組,分別為助學組、助老組、助困組和義工組。
協會成立以來,著力志願服務管理規範化、隊伍專業化、活動品牌化、服務常態化建設,積極組織志願者開展各類志願服務活動:一是關愛留守兒童,播撒愛心陽光。協會重點關注貧困、留守兒童身心成長,在物質上通過捐資捐贈助學、搭建鄉村圖書角、添置體育設施等進行幫扶支持,在精神上通過志願者功課輔導、心理健康教育、安全知識傳授、周末影院體驗、童伴遊戲共玩等活動予以鼓勵陪伴,在服務機制上通過完善考察回訪制度,設立志願服務聯絡站,蒐集志願服務需求,建立留守學生檔案等予以保障,切實推進助學志願服務活動開展。二是弘揚孝善文化,引領社會風尚。協會大力弘揚尊老敬老傳統美德,促進敬老助老志願服務活動常態化,協會志願者深入敬老院、偏遠山區老人家為他們贈送物資、收整房間、剃鬚理髮和宣講保健知識,同他們促膝談心、共享文藝盛宴,讓他們安享幸福晚年。三是踐行志願精神,共建和諧營山。協會不斷聚焦社會發展,助力城市建設,積極開展愛心募捐、求助信息擴散、資助偏遠貧困戶等扶貧助困志願服務活動,協助各級黨政開展環境治理、文明勸導、法律宣傳、大型賽會等志願服務活動,同其他社會組織合作開展志願服務交流、志願服務培訓和大型愛心公益等活動。
協會成立以來,在各級黨政的領導關懷下,在社會各界的幫助支持下,在全體志願者的共同努力下,組織開展了愛心捐贈、敬老助老、文明勸導、關愛留守兒童等大型志願服務活動總計20餘次,志願服務參與人員1000餘人次,志願服務時數3000餘小時,受到了各級黨政的高度肯定和社會的廣泛讚譽。我們深深體會到:愛心公益活動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是“樂人”,也是“樂己”。我們在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同時,也是在傳遞愛心、傳播文明。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本著“奉獻社會,實踐自我”的宗旨,大力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用心將愛延續,用行動將愛傳遞,為推動我縣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盡一份自己的綿薄之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營山縣晨光公益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營山縣誌願、無償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的社會各界愛心人士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全縣性社會協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堅決擁護中國共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開展公益愛心活動,用真心服務民眾,用真情回報社會,用行動感化每個人。
第四條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營山縣民政局,協會所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接受共青團營山縣委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點:營山縣朗池鎮天長街98號全民活動中心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志願服務精神,推廣志願服務,弘揚社會新風,促進團結互助、平等互愛、共同前進的社會主義人際關係的形成,為本縣的改革、發展、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組織會員開展扶老、助殘、助學、濟困、社會服務等公益慈善項目和活動;
(三)配合主管單位規劃、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為加強城市的建設和管理,開展各類大型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各類志願服務。
(四)開展志願者工作的理論研究,進行志願服務培訓,提高志願服務的質量和效果,並進行推廣。加強同行及相關、單位的合作,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五)開展與市內、省內以及其他公益組織和社會服務協會的合作與交流。
(六)向社會公開招募志願者,建立一批由本協會直接組織管理的志願者隊伍。後期並為有關組織或機構提供志願者中介服務。
(七)開展評比表彰,大力弘揚優秀志願者,推進志願服務活動的廣泛開展。
(八)通過媒體和建立網站等形式宣傳公益慈善理念,公開協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年滿18周歲,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具有奉獻精神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被剝奪政治權利;
(三)具備參加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自願以財務、時間、精力和知識從事服務社會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會員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二張;
(四)由理事會頒發志願服務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閱讀本協會的各種資料,接受協會的培養和訓練;
(三)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協會幫助、教育培訓的優先權;
(五)向本協會推薦會員和請求維護合法權益;
(六)請求本協會幫助解決支援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協會章程及紀律的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協會決議,聽從協會各項活動安排。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本協會安排的服務工作。
(四)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權利,保守其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六)不向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七)按照協會規定交納會費;
(八)妥善使用和保管志願服務證和會員標誌;
(九)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及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成員,對理事會的各項工作予以監督;
(三)聽取、審議和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組織終止事宜;
(五)代表本協會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請示工作,主動接受上級部門的領導。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因為特殊情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營山縣委審查並經營山縣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是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營山縣委審查並經營山縣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2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共青團營山縣委審查並經營山縣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共青團營山縣委審查並經營山縣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協會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請示工作,主動接受上級部門的領導。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營山縣民政局和共青團營山縣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營山縣民政局審查同意,並報共青團營山縣委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共青團營山縣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營山縣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營山縣民政局按照《社會協會登記管理條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營山縣委和營山縣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12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營山縣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