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形成積極健康向上的意識形態,全面提升市民素養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有禮行為規範條例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大常委會
草案徵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有禮行為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倡導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概念定義】 本條例所稱營口有禮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樹立正確的禮德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全社會學禮知禮、懂禮講禮、行禮傳禮的行為。
第四條【基本原則】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參與、統籌推進、獎懲並舉的原則,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主管部門】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
(三)督促、檢查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落實情況;
(四)宣傳、表彰、推廣先進典型,組織志願服務和營口有禮行為勸導等活動;
(五)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六)其他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
市、縣(市)區應當建立營口有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六條【職能分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相關措施,保障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持續有效開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協助有關單位開展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
第七條【全民參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主動參與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眾人物、視窗行業工作人員應當在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媒體宣傳】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傳播美德善行,營造全社會共同推進的濃厚氛圍。
第二章 有禮行為規範
第九條 【機關行為規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規範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踐行市民文明公約,自覺學禮知禮、懂禮講禮、行禮傳禮,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待辦事人員態度冷淡、言語粗魯;
(二)穿短褲、超短裙等著裝不得體、不文明行為;
(三)工作作風松馳散漫,影響機關形象;
(四)誣告誣陷,打擊報復他人;
(五)在有條件和能力情況下,不履行救死扶傷社會公德;
(六)鼓動他人或參與非法無理上訪;
(七)不講誠信,對出台的政策不執行、對做出的行政承諾不兌現;
(八)從事不利於履行職能、不利於機關建設、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行為。
第十條【校園行為規範】教師和學生應當自覺遵守校園行為規範,互敬互愛,建設文明校園,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辱罵、體罰幼兒或學生;
(二)中國小在職教師組織或參與社會有償補課;
(三)接受或者變相向家長及學生索要紅包、禮物;
(四)向家長及學生推銷商品、教輔材料、學習用品,推薦課外輔導機構。
學生應當刻苦學習,尊重師長,團結同學,不得辱罵、毆打教職人員和同學。
第十一條【視窗單位行為規範】視窗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遵規守紀,文明有禮,營造高效便捷的服務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著裝、儀表不整,不佩戴相關證件;
(二)敷衍辦事人員,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
(三)冷落、諷刺、辱罵辦事人員;
(四)工作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工作期間遲到、早退、空崗;
(六)利用職務之便索要接受紅包,參加獲利性活動,為辦事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家庭行為規範】公民應當遵守家庭美德,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關愛、和諧相處、尊老愛幼,培育弘揚良好家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贍養父母,不撫養子女;
(二)侵占父母和直系親屬財產;
(三)忽視、冷落長輩;
(四)干涉家庭成員的婚姻自由;
(五)辱罵、毆打、虐待家庭成員。
第十三條【企業行為規範】企業和員工應當遵守企業行為規範,誠信守法經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講誠信,以假代真、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二)歧視、辱罵、體罰員工;
(三)對外宣傳和業務推廣中從事違反社會公德行為;
(四)員工不遵守企業規章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網路行為規範】公民應當自覺遵守網際網路管理規定,樹立網路文明新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侮辱、謾罵、誹謗他人信息及言論;
(二)捏造事實,傳播虛假信息和網路謠言;
(三)發布、傳播破壞營口形象,危害營口發展穩定的信息及言論;
(四)擅自發布、傳播自然災害、重大疫情事故、突發性群體事件及社會敏感信息及言論;
(五)在網際網路等媒體上發布和傳播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十五條【旅遊行為規範】公民應當自覺遵守旅遊文明行為公約,營造文明和諧的旅遊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損壞景區內文物、景觀及旅遊設施;
(二)不尊重當地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
(三)不遵守景區公共秩序,對他人造成影響;
(四)破壞景區環境衛生,亂扔廢棄物。
第十六條【交通行為規範】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維護交通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強占座位,辱罵司機、乘客,攜帶違禁物品上車;
(二)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
(三)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笛、停車和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
(四)駕駛人和乘車人向車窗外拋灑物品;
(五)駕駛非機動車時,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違反規定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違反規定停車和載人載物;
(六)行人闖紅燈、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第十七條 【鄉村社區行為規範】 公民應當遵守鄉村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弘揚時代新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二)私自占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附屬物;
(三)彈奏樂器、裝修房屋等影響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侵占公共綠地、草坪等場所種植農作物,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畜禽等動物,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八條 【公共場所行為規範】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亂扔垃圾、亂潑污水,隨地吐痰、便溺;
(二)在禁止吸菸區域吸菸;
(三)隨處張貼廣告、亂塗亂畫,占道經營,破壞綠地、草坪、樹木等其他公共設施及附屬物。
(四)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在公共場所組織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時,干擾影響居民生活;
(六)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衣冠不整、大聲喧譁、不禮讓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
(七)攜犬出戶未採取束犬鏈等安全措施、不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第三章 鼓勵與倡導
第十九條 【營口有禮基金】 依法管理使用“營口有禮”基金,採取政府資助、企業、民間組織和市民捐贈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表彰獎勵、宣傳培訓、項目研發等踐行營口有禮、弘揚社會正能量、建設文明禮德城市;由管理委員會對基金進行運作監管,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營口有禮日】確定每年9月1日為“營口有禮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宣傳營口有禮行為,倡導廣大市民做營口有禮行為的踐行者、促進者,推動形成知禮懂禮講禮行禮的社會風尚。
第二十一條【鼓勵與獎勵】市政府每年對踐行營口有禮行為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時代楷模、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願者、美德少年等先進典型和先進集體推選活動。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對職工、成員的有禮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引導企業和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願者等道德先進人物。
第二十二條【見義勇為】 鼓勵和支持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並在需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條【社會公德】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賑災、助醫等社會公德活動,成績突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條【志願者服務】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者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加熱飯菜、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監督測評】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營口有禮行為評估體系,定期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營口有禮行為規範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第二十六條【信用體系】 建立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統一的信用信息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對踐行營口有禮行為受到表彰表揚和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信息記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現信用信息共享。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開曝光】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設立違反營口有禮行為規範曝光平台,及時曝光譴責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八條【村規民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弘揚文明新風,倡導言行知禮、誠實守信、崇德向善、孝善齊家、鄰里守望的社會風氣。
第二十九條【校園教育】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制定出台營口有禮校園行為規範,把營口有禮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弘揚中華美德,樹立正確的禮德觀,培養師生的文明有禮行為習慣。各級普法機構應當將營口有禮行為規範條例納入普法工作範圍。
第三十條【交通監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出行營口有禮行為宣傳,建設實時、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及時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提高道路交通參與者的文明程度。
第三十一條【城建環境監管】 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破壞市容環境、損壞公共設施、毀損綠地、污染水體空氣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 市場監督管理、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醫、文明就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促進醫療機構、醫療場所的文明行為。
第三十三條【網路監管】 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網路信息傳播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職業培訓】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營口有禮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作為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視窗行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或者本單位的特點,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創建營口有禮服務品牌。
第三十五條【投訴舉報】 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機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受理舉報、投訴,並對違反營口有禮行為予以查處。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文明行為,有權舉報、投訴。
第三十六條【配合執法】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反營口有禮行為規範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等信息;行為人拒不提供、妨礙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有關違法行為的證據、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當事人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記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崗位處理;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科級以下人員由所在單位和市直機關主管部門依紀依法處理;科級以上人員由監察機關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七、八項規定的,由營商環境監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崗位處理;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四項規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記過、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撤銷教師資格,並公開曝光。
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學校依據校規校紀處理。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崗位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職處分,臨時工作人員給予辭退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企業依據管理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景區管理人員制止違法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造成景區文物和景觀設施損壞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共運輸工作人員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罰款;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停車和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違反規定鳴笛的,處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超速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違反規定載物的,處30元罰款;逆向行駛的,處20元罰款;違反規定停車和載人的,處1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30元罰款;闖紅燈的,處1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侵占公共綠地、草坪等場所種植農作物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3000元罰款;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畜禽等動物,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隨處張貼廣告、亂塗亂畫,占道經營,破壞綠地、草坪、樹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500元罰款;破壞公共設施及附屬物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處賠償費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5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組織者處200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攜犬出戶未採取束犬鏈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不及時清除犬只糞便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處10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法律責任】因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當事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社會服務或參加政府組織的禮德教育培訓,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和禮德培訓的,可減免罰款。
社會服務和禮德教育培訓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法律責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營口有禮行為規範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