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希齡集》收錄了熊希齡生平著述及各類檔案,包括試卷、奏摺、呈文、條陳、政論、專著、演說、談話、函電、札記、詩詞、啟事、序跋、聯語、題詞、祝辭、祭文以及由他簽署的各類公文、命令、批示、布告、委任狀、證券、契約、數據等,均按時間順序編次。
基本介紹
- 書名:熊希齡集
-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 頁數:11934頁
- 開本:16
- 定價:980.00
- 作者:周秋光
- 出版日期:2008年9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43853911
- 品牌:湖南人民出版社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熊希齡集(共8冊)》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周秋光,男,1954年8月生,湖南耒陽市人,湖南師範大學文學院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社會學術兼職有: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國民主促進會湖南省委員會副主委、中國民主促進會長沙市委員會主委、中國人民政協湖南省委員會常委、中國人民政協湖南省文史學習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政協長沙市委員會副主席、湖南省慈善總會常務理事、湖南省統戰理論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南省黃興研究會副會長
圖書目錄
《熊希齡集》第一冊
一八九一年至一九○四年
附錄 張亨嘉批語
一八九一年至一九○四年
附錄 張亨嘉批語
考卷一(1891年)
考卷二(1891年) 附錄 張亨嘉批語 考卷三(1891年) 附錄 張亨嘉批語 考卷四(1891年) 附錄 張亨嘉批語 考卷五(1891年) 附錄 張亨嘉批語 《熊希齡集》第二冊 一九一○年
催還所墊官電費致廣州袁海帥電(1910年1月1日)
鹽務應加價不包商致廣東督署劉白庚電(1901年1月1日)
請速來致上海張舜琴電(1901年1月1日)
為營口關道稅務改革等事致度去部曾剛甫電(1910年1月2日)
告知春夏兩季去款報告冊已送吉林財政局來電(1910年1月3日)
請假十日致度去部電(1910年1月4日) 為電報事致度支部財政處電(1910年1月4日) 詢問季報支出冊事致黑龍江財政局電(1910年1月4日)
辨吉林商會經費性質等事事致吉林財政局電(1910年1月5日)
《熊希齡集》第三冊 一九一三年一月至一九一三年六月 乞派財政局員來京致熱河昆都統電(1913年1月1日) 告因籌款暫緩趙熱河致熱河王道台暨軍、警、紳、商、學五界電(1913年1月1日) 告以自家房產抵押貸款致上海沈若愚電(1913年1月1日) 就抵押貸款事致上海朱其慧電(1913年1月1日) 就交款事致南京應季中省長電(1913年1月1日)
為軍票事宜致長沙譚都督電(1913年1月2日)
告目前狀況致沅州熊捷三電(1913年1月2日)
告知緩來致安慶陸軍學堂李冰澄電(1913年1月2日) 為汀中選舉事致長沙譚都督電(1913年1月2日) 《熊希齡集》第四冊 一九一三年七月至十二月 請撥賑洋並妥為散放致孫知事馮稅員電(1913年7月1日) 轉米統領報捷電致大參陸兩部電(1913年7月1日) 衣報剿匪有功名單並請嚴加警備致林西米統領電(1913年7月1日) 就撫恤陣亡厲副哨事致赤峰陳會辦電(1913年7月1日) 就前敵軍需事致林西米統領電(1913年7月1日) 就休整與軍需等事致林西米統領電(1913年7月1日) 就購械事致上海葉揆初電(1913年7月1日) 附錄 上海葉揆初來電(1913年6月30日) 告知債票歸還方法致天津祝毓瑛電(1913年7月1日) 《熊希齡集》第五冊 一九一四年 請與銀行接洽催款致倫敦劉公使電(1914年1月5日) 請北上面談致南京莊督辦電(1914年1月5日) 就賀款及威、泰兩款事致倫敦劉公使電(1914年1月5日) 附錄 英就劉玉麟公使來電(1914年1月4日到) 擬請簡任趙從蕃呈袁世凱文(1914年1月6日) 為宋教仁母身故請酌鄧撫恤呈袁世凱文(1914年1月6日) 附錄 袁世凱批 鈔安福縣李光燾條陳呈袁世凱文(1914年1月6日) 附錄 袁世凱批 《熊希齡集》第六冊 一九一七年 告頒“博愛謂仁”匾額事致辰州教堂黃濟中電(1917年1月3日) 告頒“博愛謂仁”匾額事致長沙紅十字會電(1917年1月3日) 告頒“博愛謂仁”匾額事致堂德教堂羅感恩電(1917年1月3日) 告頒“博愛謂仁”匾額事至沅州教堂包格非電(1917年1月3日) 告獲褒獎救濟人員名單致堂德撫綏處電(1917年1月3日) 就賑款等事致常德撫綏處電(1917年1月3日) 就永桑賑事致常德撫綏處電(1917年1月3日) 為向中日興業公司借款事致長沙譚督軍電(1917年1月3日) 附錄 長沙譚督軍來電(1917年1月8日到) 《熊希齡集》第七冊 一九一九年 告知南下日期致李純電(1919年1月1日) 為致謝代租房屋致上海佘桂生電(1919年1月1日) 為南北事宜致北京大總統國務院電(1919年1月1日) 預為申明勸和宗旨致京省通電(1919年1月2日) 請獎辦理水災河工各員與曹銳呈徐世昌文(1919年1月5日) 致南通張季直電(1919年1月6日) 告知到寧日期致永州譚組安等電(1919年1月6日) 告知卅一電已轉呈在京汀議員致長沙張督軍電(1919年1月6日) 附錄 長沙張督軍來電(1919年1月5日到) 《熊希齡集》第八冊 一九二七年 為華昌案了結事致陳霆銳、王雲五函(1927年1月12日) 請將存款迅即撥還致督辦道勝銀行清理事宜王函(1927年1月18日) 告知撤銷代表名議並不再派員出席致永定河工款保管委員會函(1927年1月26日) 就鹽商期票事致朱作舟函(1927年2月2日) 擬將疏浚京通湖河籌備處事宜暫行委託順直水利委員會繼續辦理請備案致內務部函(1927年2月12日) 題並蒂蓮賀贈芷兒完婚(1927年4月3日) 贈芷兒與霖婿(1927年4月3日) 告知無法撥款相助貴校擴充校舍致湖南常德私立沅澧中學校函(1927年4月21日) 題寥名縉遺照(1927年4月)
文摘
並有零售淮鹽之水販,由下游購鹽上駛,雜以草灰石膏煎熬,色老質凝,偽充川私,民間食之,往往致疾。然相戒勿買,則又苦於淡食,以是望淮鹽之至,如望歲然。湘岸老商,畏沅流灘石之惡,皆裹足而不敢前,是沅靖數百萬之生靈,實操於老商諾否之手。紳等合郡士民公同商議,與其坐待稽延,失此恢復淮引之機會,不如漸集股份,預繳票本銀兩,晉省稟請局憲設法通融,以拯民食之急。蒙前沅州府知府周守暨前局憲,委辦來沅招商事宜之駐洪委員周悴,督同口口,勸諭城鄉殷實各戶,量力人股。當於今春匯解庫平足紋銀一千兩,今夏復由經手紳首熊岳齡,親解庫平足紋銀五千兩,晉省繳呈局憲殫收,領取回批。等因。在案。紳等伏查沅州開岸,與瀏陽、平江等處均不相同,瀏陽距省垣百里,銷路之暢,冠於長屬,為老商之命脈。一聞改為專岸,新商則不惜巨款以認運,老商則各出死力以相爭,蓋利之所在,人盡趨之。沅靖久為川、粵兩私所占,淮鹽片引不至,非老商所措意也。平江與江西按壤,一縣額引竟至三十四張,銷愈暢則票亦由之而加,良以運道便捷,過湖而南即至其境。沅靖距岳州尚有千數百里,節節灘險,溯流而上,每日行程只三、四十里,沿途延閣,約需五十餘日方抵沅靖,船戶水腳,縴夫工食,倍於江船。老商既恐水險有失,又慮曠日持久,致閣成本,且與水手不習,到岸後,又人地生疏,諸多窒礙,孰肯冒難而進。譬如湘鄉縣之谷水鎮,時虞缺鹽,雖屢次經局憲牌提號輪運往,老商均以小河壩阻,相持不願。沅岸初議行鹽時,撥之常德不應,求之辰州亦不應,其情與湘鄉略同。紳等有鑒於此,特興專岸之請,亦知道遠經商,本非易易。然以偽鹽致疾,昂價病民,各為衛生起見,迫不得已而稟求自運,視與各賈之藉此牟利者,不無稍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