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小華(江西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熊小華(江西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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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小華,男,漢族,1962年12月出生,江西南昌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1年10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西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24年5月,江西檢察機關依法對熊小華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熊小華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西南昌
  • 出生日期:1962年12月
  • 學歷:研究生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依法雙開,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曾在江西省紀委工作。
2018年9月-2023年1月,任江西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22年12月退休。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3年12月,江西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熊小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4年4月,江西省紀委省監委對江西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熊小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熊小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執紀違紀、執法違法,敗壞紀檢監察幹部形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和旅遊安排,將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違規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款、放貸,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組織意識淡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職工錄用、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濫權妄為,打探、泄露紀律審查應當保密的內容;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熊小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熊小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決定逮捕

2024年4月,江西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熊小華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撫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撫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熊小華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4年5月,江西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熊小華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撫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熊小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撫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熊小華利用擔任江西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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