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概述
煤柱是出於安全留設的類似於隔離帶和承重牆的作用,它主要為了保護水,地壓等方面破壞地表和巷道的作用。煤柱分為:可回採和不可回採兩種在生產工程中,煤柱回採一般放在礦井開採的最後階段,出於為了保產不影響產量,煤柱損失是礦井生產中丟煤的主要部分。
煤柱支撐法
指每當工作面推進一定距離後,停止採煤,另作
開切眼,工作面搬家,重新採煤,留下適當寬度煤柱以支撐頂板而不使之塌落的一種採煤法,又稱刀柱法。煤柱寬度4~10米,間距40~60米,要求在回採過程中不致發生頂板突然塌落。這種適用於頂板特別堅硬、採空區大面積懸露而不垮的情況。但是如果突然垮落,會切斷工作面,形成風暴和煤炮,破壞設備,傷害人員。這種方法主要缺點是:煤損大,掘進量多,
工作面搬家次數多,給臨近的下部煤層的採掘工作造成困難,因此儘可能不用。
留設尺寸
礦井圍護帶
煤礦開採中,確定合理的煤柱尺寸,其影響因素是煤層所受壓力以及煤體強度。通常,煤層埋藏深度和厚度較大、圍岩較軟時,煤柱承受的壓力就較大。煤柱強度主要取決於煤層的物理力學性質,並與煤柱的形狀尺寸、巷道的服務年限及巷道支護情況有關。
尚無計算煤柱尺寸的可靠方法,主要依靠現場實際經驗確定。
井田邊界煤柱:30m;
階段煤柱:斜長為60m,若在兩階段留設,則上下階段各留30m;
井田淺部防水煤柱:斜長為50m;
斷層煤柱:斷層煤柱的尺寸取決於斷層的斷距、性質、含水情況,落差很大的斷層,斷層一側的煤柱寬度不小於30m;落差較大的斷層,斷層一的煤柱寬度一般為10~15m;落差較小的斷層通常可以不留設斷層煤柱。
工業廣場煤柱:根據工業廣場占地面積,按幾何作圖法確定;
斜井井筒保護煤柱:兩井中間為30m,兩側各為30m;
煤層大巷護巷煤柱:對近水平煤層,運輸大巷與迴風大巷布置在開採水平時,兩巷水平間距為20m,垂距為10m,迴風大巷上方留斜長為20m的煤柱;
採區邊界煤柱:採區邊界煤柱的作用是:將兩個相鄰採區隔開,防止萬一發生火災、水害和瓦斯湧出時相互蔓延;避免從採空區大量漏風,影響正在生產的採區風量。一般取10m;
採區煤層上山:兩巷中間為20m,兩側各為20m;
區段煤柱:斜長10m。1、採區上(下)山間的煤柱寬度(沿走向):對薄及中厚煤層為20m;對厚煤層為20~30m。工作面停采線至上(下)山的煤柱寬度:對薄及中厚煤層約為20m;對於厚煤層約為30~40m。2、上下山區段平巷之間的煤柱寬度:對薄及中厚煤層約為8~15m。對於厚煤層約為30m。 3、運輸大巷一側煤柱寬度:對薄及中厚煤層約為20~30m;對於厚煤層約為25~50m。 4、迴風大巷一側煤柱寬度:對於薄及中厚煤層約為20m;對於厚煤層約為20~30m。 5、採區邊界兩個採區之間的煤柱寬度為10m。6、斷層一側煤柱寬度根據斷層落差及含水等具體情況而定:落差大且含水時留30~50m;落差較大留10~15m;採區內落差小的斷層通常不留煤柱。 應當指出:大巷布置在較堅硬的岩層中,或大巷距煤層垂距在20m以上時,一般不受采動影響,其上方不留設護巷煤柱。採區內留設的煤柱可以回收一部分,如區段隔離煤柱、上(下)山之間及其兩側的煤柱等。
建築物構築物
建築物和構築物保護等級為Ⅰ級,圍護頻寬度為20米:主要建(構)築物有國務院明令保護的文物和紀念性建築物;一等火車站,發電廠主廠房,在同一跨度內有兩台重型橋式吊車的大型廠房,平爐,水泥廠迴轉窯,大型選煤廠主廠房等特別重要或特別敏感的、采動後可能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傷亡事故的建(構)築物;鑄鐵瓦斯管道幹線,大、中型礦井重主要通風機房,瓦斯抽放站,高速公路,機場跑道,高層住宅樓等。
建築物和構築物保護等級為Ⅱ級,圍護頻寬度為15米:主要建(構)築物有高爐,焦化爐,220kv以上超高壓輸電線路桿塔,礦區總變電站,立交橋;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工業廠房,設有橋式吊車的工業廠房,鐵路煤倉、總機修廠等較重要的大型工業建(構)築物;辦公樓,醫院,劇院,學校,百貨大樓,二等火車站,長度大於20米的二層樓房和三層以上多層住宅樓;輸水管幹線和鑄鐵瓦斯管道支線;架空索道,電視塔及其轉播塔,一級公路等。
建築物和構築物保護等級為Ⅲ級,圍護頻寬度為10米:主要建(構)築物有無吊車設備的磚木結構工業廠房,三、四等火車站,磚木、磚混結構平房或變形縫區段小於20米的兩層樓房,村莊磚瓦民房;高壓輸電線路桿塔,鋼瓦斯管道等。
建築物和構築物保護等級為Ⅳ級,圍護頻寬度為5米:主要建(構)築物有農村木結構承重房屋,簡易倉庫等。
凡未列入的建(構)築物,可依據其重要性、用途等類比其等級歸屬。對於不易確定者,可組織專門論證,並報省、直轄市、自治區煤炭主管部門審定。
防水煤柱
採區如無實際突水係數:可參考其他礦區資料,但選用時應當綜合考慮隔水層的岩性、物理力學性質、巷道跨度或工作面的空頂距、採煤方法和頂板控制方法等一系列因素。
煤層位於含水層上方且斷層導水的情況下: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應當考慮兩個方向的壓力;一是煤層底部隔水層能否承受下部含水層水的壓力;二是斷層水在順煤層方向上的壓力。
水淹區或老窯積水區下採掘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1.巷道在水淹區或老窯積水區下掘進時,巷道與水體之間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巷道高度的10倍,即不得小於20米。2.在水淹區下或老窯積水區下同一煤層中進行開採時,若水淹區或老窯積水區的界限已基本查明,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尺寸不行小於30米。3.在不淹區下或老窯積水區下的煤層中進行回採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尺寸,不得小於導水裂縫帶最大高度與保護帶高度之和。
保護地表水體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保護地表水體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可參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採規程》執行。
保護透水鑽孔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根據鑽孔測斜資料換算鑽孔見煤坐標,按附錄三之二的辦法留設防隔水煤(岩)柱,如無測斜資料,應當考慮鑽孔可能偏斜的誤差。
相鄰礦(井)井為邊界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1.我礦屬水文地質簡單到中等型的礦井,可採用垂直法留設,但總寬度不得小於30m。2.當遇水文地質複雜到極複雜情況時,應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靜水壓力、開採上覆岩層移動角、導水裂縫帶高度等因素確定。3.多煤層開採,當上、下兩層煤的層間距小於下層煤開採後的導水裂縫帶高度時,下層煤的邊界防隔水煤(岩)柱,應當根據最上層煤的岩層移動角和煤層間距向下推算。4.當上、下兩層煤的垂距大於下煤層下層煤開採後的導水裂縫帶高度時,上、下煤層的防隔水煤(岩)柱,可分別留設。
以斷層為界的井田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以斷層為界的井田,其邊界防隔水煤(岩)柱可參照斷層煤柱留設,但應當考慮井田另一側煤柱的情況,以不破壞另一側所留煤(岩)柱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