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位於煙臺市牟平區正陽路368號政務服務中心8樓,現任領導為李延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辦公地址:煙臺市牟平區正陽路368號政務服務中心8樓 
  • 現任領導:李延濤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全區有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組織指導行政許可有關工作。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分析並依法發布有關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按照許可權負責市場監督管理領域有關行政許可、備案工作。
(三)負責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四)負責全區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以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和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配合做好反壟斷調查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區消費環境建設。指導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全區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區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和執法隊伍建設等工作。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
(六)負責全區巨觀質量管理。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推進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配合做好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工作。按照授權承擔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承擔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負責全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和監督抽查。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全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全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擬訂全區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全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的機制,落實國家、省、市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指導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核查處置工作,承擔風險監測、風險交流、風險預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一)按照許可權負責全區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定全區藥品零售和使用、醫療器械經營和使用、化妝品經營環節(以下簡稱,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相關環節)安全監管制度。掌握分析全區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相關環節安全形勢和存在問題,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建議。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相關環節標準以及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職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行政許可制度。指導、監督實施全區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相關環節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組織指導實施全區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相關環節的監督檢查。依職責組織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相關環節的違法行為。負責全區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相關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相關環節質量抽查檢驗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推動全區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檢驗檢測體系、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全區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全區標準化工作。推動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開展標準實施的監督評估工作。組織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指導、監督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化工作。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全區認證認可工作。按照授權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全區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完善檢驗檢測體系,規範檢驗檢測市場,推動檢驗檢測認證行業發展。
(十五)負責全區智慧財產權工作。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推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
(十六)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負責小微企業名錄建設和套用,承擔推動全區民營經濟發展有關工作。
(十七)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按規定配合做好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值班、安全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統籌協調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應急處置和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擬定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
(四)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
(五)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
綜合規劃科
(一)承擔協調推進全區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方面深化改革工作。
(二)組織開展調研活動、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
(三)擬訂全區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
(五)承擔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相關考核的統籌協調工作。
(六)組織開展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綜合統計工作。
人事科
(一)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
(二)指導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基層規範化建設工作。
(三)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本局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四)制訂教育培訓相關措施和計畫,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牽頭組織市場監管系統的業務培訓,牽頭組織面向社會涉及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
黨建辦公室
(一)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等工作。
財務裝備科
(一)負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相關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裝備配備工作。
政策法規科
(一)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二)擬訂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以及稽查辦案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標準。
(三)組織實施規範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指導全區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工作。承辦本級行政執法案件審核工作。(五)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相關工作。
(六)承辦本級行政執法重大案件審核工作。
(七)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信用監督管理科
(一)擬定全區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和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
(三)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的協調套用。
(四)組織指導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承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相關工作。
(五)組織指導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狀態)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
(七)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等工作。
(八)組織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方面行為。
行政許可服務科
(一)負責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
(二)按照許可權負責食品等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受理、辦理工作。
(三)指導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及相關行政許可、備案工作。
(四)擬訂全區市場主體相關的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措施辦法。
(五)推進行政許可全程電子化工作,指導市場監管所相關工作。
(六)分析並依法發布全區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
(七)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落實省市局支持“個轉企”及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的措施辦法。
(八)企業名錄建設和套用相關工作。承擔推動全區民營經濟發展有關工作。
(九)在區委組織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指導下,負責指導各市場監管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推進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價格監督檢查科
(一)負責擬定關於全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的監督檢查措施辦法。
(二)依法監督管理價格收費行為,組織實施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等行為。
(三)負責全區明碼標價和價格與收費公示工作,指導監督經營者、中介機構和行業組織等價格自律工作。
(四)組織協調查處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科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以及廣告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三)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四)負責擬訂全區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依法查處直銷、傳銷等行為。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區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打擊傳銷工作,參與打擊傳銷聯合行動。
(八)負責擬定全區反不正當競爭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
(九)協助開展對經營者集中,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的調查;
(十)依法開展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查處。
(十一)組織實施全區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
網路交易監管科
(一)擬訂全區網路商品交易以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協調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
(四)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食品安全協調科
(一)組織實施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政策措施,協調推動“食安煙臺”建設,組織實施國家、省級食品安全創建工作。
(二)統籌協調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三)擬定全區食品安全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監督實施全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制度和技術規範。
(六)擬定全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
(七)組織或者督促指導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
(八)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承擔風險監測、風險交流、風險預警相關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
(九)參與調查相關食品安全事故。
計量標準認證認可科
(一)組織實施計量技術規範、檢定規程。
(二)承擔全區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
(三)監督管理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監督管理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
(四)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五)組織指導有關違法行為的查處。
(六)擬訂全區標準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七)推動實施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監督評估。
(八)組織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指導和依法監督團體標準建設。
(九)依法管理和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
(十)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建設。
(十一)組織實施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按照授權監督認證活動。
(十二)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和自願性認證工作的開展。
(十三)依法組織開展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四)組織指導有關違法行為的查處。
(十五)推進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推動檢驗檢測認證行業發展。
質量監督管理科
(一)擬訂推進全區質量強區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按上級要求配合推進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
(二)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區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規範社會質量評價活動。
(三)組織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
(四)按授權承擔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五)組織實施產品防偽工作。
(六)按要求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
(七)配合做好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工作。
(八)承擔區質量強區及名牌戰略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九)擬訂全區重點監督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
(十)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區級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和專業性監督。
(十二)承擔工業產品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有關違法行為的查處。
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科
(一)分析掌握全區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年度監督管理計畫。
(二)組織實施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措施。
(三)組織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四)督促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
(五)指導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六)組織指導有關違法行為的查處,參與調查相關食品安全事故。
(七)指導市場監管所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科
(一)分析掌握全區流通領域和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鹽,下同)安全形勢,擬定年度監督管理計畫。
(二)組織實施食品流通和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水產品、林產品、畜禽及其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措施,組織對相關領域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三)督促食品經營者、餐飲服務者落實主體責任。
(四)組織指導有關違法行為的查處,參與調查相關食品安全事故。
(五)負責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規範提升行動。
(七)承擔和協調區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八)負責小餐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
(一)負責全區藥品零售和使用環節監督管理工作。
(二)依職責指導和監督實施藥品零售、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三)指導和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四)組織開展藥品零售、使用環節不良反應監測並依法處置。
(五)組織實施藥品零售、使用環節質量抽查檢驗。
(六)負責全區經營和使用環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
(七)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八)組織指導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的現場檢查及相關問題產品處置。
(九)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並依法處置。
(十)組織實施經營和使用環節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抽驗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經營環節化妝品監督管理。
(十二)監督實施化妝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十三)組織指導化妝品經營環節的現場檢查及相關問題產品處置。
(十四)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並依法處置。
(十五)組織實施經營環節化妝品質量抽查檢驗,定期發布質量公告。
(十六)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
醫藥健康產業發展科
(一)承擔區醫藥健康產業發展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具體負責全區醫藥健康產業發展工作的組織協調、運行監測和調度評估等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一)負責全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三)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經營、使用和檢驗檢測,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保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
(五)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
(六)組織指導有關違法行為的查處。
(七)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廣套用。
智慧財產權科
(一)擬訂全區推進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三)參與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
(四)承擔商標專利質押、轉讓、許可等智慧財產權運用管理有關工作。
(五)推進指導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六)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
(七)推進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工作。
(八)承擔市智慧財產權強市戰略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部署的具體工作。
(九)承擔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十)承擔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標誌、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相關保護工作。
(十一)組織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
(十二)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
(十三)指導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體系發展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查處有關違法行為。承擔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申報工作。
(十五)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科技項目。
(十六)落實相關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
(十七)提出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組織指導科技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等工作。
(十八)承擔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智慧監管體系大數據平台、信息追溯體系、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等信息化工作。
投訴舉報科
(一)受理涉及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領域的諮詢、投訴、舉報。
(二)承接12345政務服務熱線平台三方通話,承擔12345政務服務熱線的分流、轉辦、督辦、反饋,接收“網上民生”、“中國煙臺”、“89000”等網站有關市場監管職責範圍內的投訴舉報。
(三)監督指導全區對全國12315網際網路平台投訴舉報的處置工作。
(四)負責全區12315投訴舉報大數據的統計分析。
(五)指導全區消費環境建設。
(六)指導牟平區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下屬單位

區消費者投訴中心
(一)承擔全區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負責受理、分流涉及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的投訴舉報,負責投訴舉報工作的統計分析及匯總上報。承擔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政策法規諮詢服務,幫助解決在消費過程中合法權益受侵害問題,聯合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活動等工作。承擔煙臺市牟平區消費者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承擔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技術支撐工作。
(三)負責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的整理、分析和開發,面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承擔為個體私營經濟組織提供信息和法律諮詢等服務工作。
(四)完成區市場監管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執法大隊
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負責相關大案要案、跨區域案件查處和全區專項重大執法活動;負責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認證許可、特種設備管理等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打擊生產流通領域假冒偽劣等違法活動;依法查處全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重大案件;受理有關食品、藥品和其他商品、工業產品以及標準化、計量、質量、認證認可、特種設備管理等舉報、投訴,並組織查處;負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大要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對工業產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及其他商品的質量監督抽樣檢驗相關工作;履行監管職責,組織並實施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專項整治和打假;協助全區重大活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保障;承辦上級和有關部門交辦、移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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