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保險行業協會

煙臺市保險行業協會

煙臺市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4月,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審查同意並由煙臺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保險行業自律性社團組織,山東監管局依法對煙臺保險行業協會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煙臺保險行業協會工作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推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煙臺保險業穩定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其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保險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4年4月
  • 正式會員:50家
  • 財產保險公司:22家
協會成員,組織機構,機構設定,協會章程,

協會成員

協會會員為煙臺市轄內依法批准設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市級機構。截止2009年底,協會有正式會員50家,其中財產保險公司22家,人壽保險公司28家。

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管理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協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由會長、副會長提名或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報山東保監局核准後產生。2008年8月以前,協會會長為各保險公司總經理輪流兼任,兩年一屆。前兩屆會長分別為人保煙臺分公司總經理劉廷祥(2004. —2006.)、中國人壽煙臺分公司總經理張澤仁(2006. —2008.8),協會設秘書處為常設機構,秘書長為宋協浩(2004.—2008.8)。2008.8.15日,協會第三屆大會召開,通過修改協會章程,決定會員大會每三年一屆,設專職會長,選舉彭翠蘭為會長,張安瀾為秘書長。

機構設定

協會設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下設財產險管理崗、人壽險管理崗、代理人管理崗、宣傳崗、財務崗、代理人資格考試中心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煙臺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Yantai Province,縮寫為IAY)。
第二條 本會是由煙臺市行政區域內商業保險企業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保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保監局”)與登記管理機關煙臺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煙臺市芝罘區。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職責是: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
(一)自律方面
1、接受山東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行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和服務標準,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負責轄內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及資格證書、展業證書的發放。
2、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接受山東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監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4、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5、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提請山東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二)服務方面
1、積極參與政府和山東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山東保監局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3、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加強契約糾紛調解機制建設,化解各種矛盾,及時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山東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5、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6、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7、經山東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8、加強與其它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
9、承辦山東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只接納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繳納會費;
(三)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煙臺市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設立的保險機構。
第九條 本會會員範圍為:在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的保險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制定的各項規則,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接受本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
資料和統計報表;
(五) 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清償與本會的債權債務。
第十四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會員資格:
(一) 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終止業務;
(二) 機構合併、撤消或依法宣告破產;
(三) 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
取締;
(四) 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
(五) 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 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保監局審查並經煙臺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可連選連任。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申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6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提名或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秘書長人選也可以面向社會招聘。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廉潔,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工作,具備良好的品行、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或在企業、政府擔任過領導職務,有較高威信;
(四)任期內年齡不超過60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內如超過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煙臺市民政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會長、秘書長為專職常設職位,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但連選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罷免。理事會可根據情況組織提前改選或在副會長中指定代理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組織研究本市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
(四) 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
作;
(五) 簽發本會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簽發本會日常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除秘書長
外;其餘專職工作人員從社會公開招聘,實行職業化、專業化。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或承辦政府委託
事項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煙臺市民政局和山東保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要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社會招聘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應參照當地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執行。其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煙臺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修改後,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煙臺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山東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煙臺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保監局和煙臺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8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煙臺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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